| 索引号 | xzfgzbmsqxzfhcxjsj/2025-0058 | 公开日期: | 2025-12-12 10:33 |
| 来源 |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
| 内容概述 | 县住建局部门及下属单位综合性涉企收费目录清单信息公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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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部门名称 |
收费单位名称 |
单位性质 |
收费项目 |
收费性质 |
服务内容 或涉及事项 |
收费标准 |
标准制 定方式及部门 |
政策依据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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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泉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石泉县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所 |
事业单位 |
生活垃圾处置费 |
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
(一)服务范畴:针对县城区范围内居民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提供服务活动产生的生活垃圾(不含医疗废物、工业固废、危险废物)的收集、运输、末端处置服。(二)服务对象按主体分类填报:1.居民类:城区常住 / 流动人口、离退休职工等(按户或人数计);单位类:机关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各类企业;2.商业类:商业门店、修理业装潢业和流动摊点;3.饮食娱乐服务业:酒店、宾馆、医院、饮食摊点、文体娱乐等经营主体;4.工业类:各种货运、客运、摩托车、农用运输车;5.其他类:建筑垃圾、工厂垃圾、各种宣传点项目等。(三)计费依据按对应标准计费数:1.居民 / 单位人员类:按人数或户数;2.经营主体类:按经营面积、摊点或床位数;3.工业和其他类:各种车辆按单位辆数、建筑垃圾按建筑工程总造价、产生量 / 体积、自运垃圾按吨数。(四)费用用途: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终端处置。 |
(一)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3元/户.月 (二)非居民生活垃圾处理收费: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按职工人数计收,2元/人·月,其中:学生0.5元/生.月、教职工2元/人.月;固定的商业门店、商业摊点按照面积计收,0.34-10元/平方米.月;固定修理业、装潢业、家具加工业、蔬菜批发按照定额收取,20元-100元/户.月; 医院、宾馆招待所等按床位计收,0.5~0.85元/床·月,酒店、歌舞厅、发廊、影视剧院按营业面积计收,0.68~0.85元/平方米·月;修理厂、加工厂、洗车场等服务业按定额收取,10~500元/月;集贸市场、夜市、零散摊位、流动摊点按摊位计收,0.5~1元/个.月;各种客运、货运车、正三轮摩托车、各种大中型农用运输车、小型农用运输车按车辆计收,50-80元/辆.年;建筑垃圾、建材运输垃圾处理费按照建筑工程总造价3‰记收;各类宣传点按照点位记收,8.5-34元/个、天;散发广告宣传单,按照份数记收127元(2000份);自清自运垃圾处理费(包括各类垃圾)按照单位记收,8.50/吨(具体收费标准见县相关文件) |
政府制定石泉县发改局 |
《陕西省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陕价费发【1999】15号、《安康地区城市生活垃圾收费管理办法》(安价费发)【2000】6号、石泉县城区生活垃圾收费实施细则(试行)-石价发(2000)0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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