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件名称 2025年度石泉县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索引号 xzfgzbmsqxrmzfbgs/2026-0015 公开目录: 反垄断、反不正当竞争
公开责任部门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成文日期: 2026年01月04日
有效性 有效 公开日期: 2026-01-04 09:45
内容概述 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案释法,形成震慑,有效引导和规范经营主体守法合规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5年度石泉县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2025年度石泉县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为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与消费者合法权益,以案释法,形成震慑,有效引导和规范经营主体守法合规经营,同时提醒广大消费者提高警惕,共同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公布2025年度石泉县市场监管领域典型案例:

案例一 石泉县某石锅鱼店使用以欺骗消费者为目的的计量器具案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老街诚信计量示范点开展计量器具摸排时,发现某石锅鱼店正在使用的 ACS-30c7型电子计价秤无检定合格标识。经初步测试,该秤存在被非法改装作弊的嫌疑,执法人员依法予以扣押并立案调查。后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确认该电子计价秤为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不合格计量器具。其行为违反了《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三项的规定,依据《陕西省计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电子计价秤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市场监管紧盯民生消费领域,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依法查办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案件,强力震慑了违法经营者,切实维护了消费者合法权益,有效引导和规范了经营主体守法合规经营。经营者自身需诚信经营,不得缺斤少两,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二 石泉县某材料供应站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产品案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维权专员举报,在石泉县某建筑物资材料供应站发现涉嫌侵犯其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位于该店由东向西第4门面,进门右手第1排由下向上第2格展示台上陈列蓝色“大艺”牌电动工具一套,经确认非江苏大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生产,执法人员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经查,该店从西安某机电交易中心的某五金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购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规定。依据相关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侵权产品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商标是商标权人的财产,也是其商品质量和信誉的代表。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不仅直接损害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得消费者难以辨别真伪商品,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存在伤害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的隐患。因此,打击商标侵权行为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也保护了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三 石泉县某便利店销售过期食品案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其在某便利店购买的“辣条”过期,执法人员在该便利店现场核查,发现宏胜料酒(480ML)12瓶、恒顺红烧酱油(500ml)9瓶、莲花味精调味料(100g)7袋、芬达橙味汽水(330ml)1瓶均已超过保质期限并予以扣押。经查,该便利店进货时间太长未及时清理过期食品并承认将超过保质期的辣条销售给投诉举报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项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更好的保障消费者身体健康,维护食品安全市场秩序,同时倒逼经营者落实主体责任。食品经营者需规范进货、储存和临期食品处理流程,树立“安全优先”的经营理念,推动食品流通环节的规范化安全化。

案例四 石泉县某公司生产经营超范围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案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实名举报,在石泉县某公司购买的杂粮玉米馒头回家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后经过本人送检,结果为所检测项目柠檬黄不符合GB2760-2024的要求,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接举报后,我局依法委托检验公司对其样品进行了抽样检验,经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该公司的杂粮玉米馒头是其餐厅在制作的杂粮玉米馒头里添加了柠檬黄。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案件查处既是市场监管部门履职的体现,也明确了对该公司的处罚会形成强力震慑,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必须主动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记录流程,维护合规经营者的权益,推动食品行业形成公平竞争的良性发展环境。

案例五 石泉县某火盆烧烤店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食品案

石泉县市场监管局在开展农村假冒伪劣食品专项整治检查中,在某火盆烧烤店冰柜内发现5袋无中文标识的冷冻肉制品,当事人现场未能提供肉制品的购进票据、肉制品检疫合格证明、入关检疫证明。经查,当事人进货未查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违法行为、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冷冻食品的违法行为、经营预包装食品没有中文标签的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八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整改,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涉案物品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烧烤店作为常见的餐饮业态,其食材采购、标签标识等环节的合规性直接关系到消费者的饮食安全。经营者应当严格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规范进货查验、索证索票等制度,确保经营的食品来源可溯、质量合格,不仅能够有效消除食品安全隐患,更是保障消费者“舌尖上的安全”最有力的举措。

案例六 石泉县某食品经营单位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案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县检察院检察建议书,某食品经营单位销售的绿豆糕等散装食品无标签标识,执法人员在该食品经营单位现场核查,发现该店不仅销售无标签标识的散装食品,现场还发现超过保质期限的奶油调味品可丝达酱3袋和维益巴伐利亚克林姆酱4袋并予以扣押。经查,该食品经营单位负责人疏于管理,从事食品生产缺乏食品安全意识,未按法律要求规范生产经营。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展现了检察监督与行政执法的有效联动,形成了监管合力,精准打击了“无标签”与“过期食品”并存的复合型违法,体现了全链条监管原则,直击了小微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悬空的管理痛点,具有强烈的警示作用,通过“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动了食品行业从“被动守法”到“主动合规”的转变,对规范散装食品市场秩序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案例七 石泉县某食品小作坊生产经营掺假掺杂肉制品案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群众投诉举报,其在某食品小作坊购买的“手撕牛肉干”实为猪肉干,执法人员在该食品小作坊现场核查,发现14袋待售假冒“手撕牛肉干”并予以扣押。经查,该食品小作坊从四川购进三种口味猪肉干,为追求利润,用“手撕牛肉干”包装袋分装猪肉干销售。在执法检查中,该作坊已为投诉人办理退货退款。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为维护农村消费者合法权益,整治以次充好现象,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切实传递出对农村假冒伪劣食品绝不姑息的态度。警示食品生产经营者需诚信经营,不得掺假掺杂,否则将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案例八 石泉县某公司未按规定配备专职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未制定特种设备事故应急专项预案案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公司在用电梯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按规定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应急预案,未变更特种设备和使用登记证、电梯轿厢内未张贴使用标志。执法人员现场下达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责令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对上述问题进行整改,期满后在对该公司整改完成情况进行复查时,发现当事人仍然没有配备特种设备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建立特种设备相关安全管理制度、应急救援制度,没有应急救援预案。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六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第八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给予罚款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该案清晰界定了电梯使用单位在人员配备与制度建设上的法定责任,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中“配备安全管理人员”“制定应急预案”等条款,转化为具体的违法认定,也让所有特种设备使用单位直观认识到,违法不仅会面临整改要求,还将承担明确的经济代价,有效破除“只查不罚”“整改敷衍”的侥幸心理,从“被动接受检查”转向“主动防范风险”,从源头减少安全事故发生,切实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案例九 石泉县某卫生室涉嫌使用劣药案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某卫生室开展药品购进使用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卫生室地塞米松磷酸钠注射液、复方氨基酸注射液均已过期,并予以扣押。经查,卫生室负责人陈某在药品日常管理过程中未建立药品购进验收制度,也未建立药品的使用记录,超期药品未及时清理,与其他近效期药品混放对外销售。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项和《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相关规定,责令改正,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查办村卫生室使用劣药案,彰显了监管部门坚决捍卫农村群众用药安全、整治药品领域以次充好乱象的坚定决心,切实传递出对农村药品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零容忍”、绝不姑息的鲜明态度。医疗卫生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严守法律底线,规范药品采购使用,确保药品质量可靠,严禁使用劣药、假药,否则将依法承担严厉的法律责任。

案例十 石泉县某村卫生室使用过期医疗器械案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城关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开展医疗机构卫生室日常检查时,在某村卫生室的治疗室无菌柜中发现有超过使用期限的医疗器械“压舌板”2支和一次性鼻氧管1包,执法人员现场予以扣押。经查,该村卫生室未建立上述医疗器械购进查验记录和使用记录,无证据证明未使用过失效医疗器械。其行为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五十五条规定。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警告、没收涉案物品、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凸显了基层医疗监管的敏感性与必要性。村卫生室是农村医疗服务的“网底”,直接服务于最基层的群众。其使用的医疗器械,即便是压舌板、鼻氧管这类“低风险”产品,一旦过期失效,也可能导致交叉感染、误诊或延误治疗,直接危及患者健康,基层医疗机构,必须彻底摒弃“小器械、无大碍”的麻痹思想,将患者安全置于首位,严格落实医疗器械管理制度。
案例十一 石泉县某美容店经营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案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综合执法大队在化妆品专项整治行动中,在某美容店内发现位于经营区的甲油胶及甲片胶水均已超过使用期限,执法人员现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予以扣押。经查,该店因疏于管理导致化妆品超过使用期限而未被清理,其行为违反《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规定,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没收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爱美之心人皆有之”,市场监管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切实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着力整治市场乱象,切实传递出市场监管部门对“四品一械”高度关注的态度。化妆品经营者,必须加强自身经营产品的管控和清理,让消费者在安全的消费环境中享受合理消费。

案例十二 石泉县某商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标准的时尚塑杯案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在石泉县某商行对在售的时尚塑杯进行了监督抽检,经检验,其负重性能(负重前后高度变化)项目不符合GB 18006.1-2009《塑料一次性餐饮具通用技术要求》要求,为不合格产品。现场依法对同批次时尚塑杯10包并予以扣押.经查,当事人从安康某公司购进的时尚塑杯,商标是清源,容量210ml,规格型号是72只/包,生产日期2024-1-7。当事人提供了进货票据,合格证明,供货商营业执照、供货商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没收不合格产品,并处罚款。

典型意义:负重性能反应了一次性塑料水杯的支撑性。一次性塑料水杯负重前后高度变化应不大于5%。本次检验发现部分塑料水杯产品材质软,负重性能项目不符合标准要求,当盛装高温饮品时,易发生变形,导致烫伤。消费者购买食品用塑料制品产品时,注意查看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的生产许可证(QS)标识及编号,选择包装完好、无异味的产品;不选购负重性能项目不符合标准的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