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件名称 |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石泉县殡仪馆殡葬服务及城区公益性墓穴收费的通知 | ||
| 索引号 | xzfgzbmsqxfzhggj/2025-0056 | 公开目录: | 信息公开 |
| 公开责任部门 |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 公开形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石发改发〔2025〕221号 | 成文日期: | 2025年06月10日 |
| 有效性 | 有效 | 公开日期: | 2025-06-13 17:55 |
| 内容概述 | 为进一步加强县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我县殡葬事业回归公益属性,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服务费用负担,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殡葬领域专项整治要求,根据市民政局整治殡葬领域乱象专班《关于开展殡仪馆服务收费清单化管理的通知》要求,组织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社区代表、派驻纪检组、民主监督组等召开价格座谈会研究,现将石泉县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 ||
石泉县殡仪馆:
为进一步加强县殡仪馆殡葬服务收费管理,促进我县殡葬事业回归公益属性,切实减轻群众殡葬服务费用负担,持续提升人民群众获得感和满意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2〕673号)《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陕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陕发改价格〔2021〕1834号)《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殡葬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2011〕15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殡葬领域专项整治要求,根据市民政局整治殡葬领域乱象专班《关于开展殡仪馆服务收费清单化管理的通知》要求,组织民政局、市场监管局、社区代表、派驻纪检组、民主监督组等召开价格座谈会研究,现将石泉县殡葬服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收费政策
(一)遗体接运、遗体存放、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四项基本殡葬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殡葬服务中的遗体整容、吊唁设施及设备租赁等延伸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遗体防腐本县暂未开展)。城市公益性墓穴(位)按照保本微利原则核定。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应当使用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收入上缴同级财政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本次调整规范后的殡葬服务及公墓收费标准按收费清单执行(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1、2、3 )
(二)除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外的特需殡葬服务收费和殡葬用品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和价格由殡葬服务单位按照合法、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重新自主确定价格,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执行。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特需殡葬服务收费和销售殡葬用品,应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照章纳税。
二、加强收费管理
(一)严格执行殡葬服务价格政策和相关政策规定,严禁擅自设立或分解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
(二)在提供殡葬服务时,告知丧属或丧属委托人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收费金额等内容,并向丧属提供收费结算清单及相应票据。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殡仪馆应严格按照收费公示制度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服务场所醒目位置公布殡葬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文件依据、减免政策、举报电话、服务流程等内容,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在开展殡葬服务时,由丧属自主选择服务项目,不得强行指定服务、强行搭售丧葬用品。不得限制或采取增收附加费等方式变相限制丧属使用自带的殡葬用品。
四、明确部门责任
(一)县民政局扛牢行业管理主体责任,对殡葬服务单位开设的特需殡葬服务和销售的殡葬用品进行清理和规范;县财政局对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殡葬服务收费,落实“收支两条线”管理;县市场监管局加强殡葬服务收费监督检查力度。
(二)县民政局、县市场监管局要认真受理群众对殡葬服务收费的投诉或举报,互通举报信息,依法查处不执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以及价格欺诈等价格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由民政、市场监管部门牵头,联合发改、财政等部门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常态化开展检查,规范殡葬服务市场秩序。
本文件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试行一年。原石发改发〔2024〕475号文件同时废止。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上级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
石泉县发展和改革局
石泉县民政局
石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6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