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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安 部 文 件
公发〔2015〕4号
公安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的决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进一步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建设法治公安,作出如下决定。
一、提高认识,明确方向
1、深化思想认识。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近年来,全国公安机关积极适应国家民主法治发展大势,切实贯彻依法治国方略,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大力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不断提升执法素质、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强化执法监督,广大公安民警的依法履职能力得到了明显提升。但是,对照中央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新部署,对照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新要求,对照广大人民群众对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新期待,公安机关的法治建设及执法工作仍存在不少亟待解决和改进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立足本职、着眼全局,深刻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对于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建设法治公安的重大意义,切实增强紧迫感、责任感,紧紧围绕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个总目标,强化措施,不断提升公安工作法治化水平。
2、明确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认真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以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为总要求,以执法规范化建设为载体,坚持党的领导,坚持执法为民,坚持改革创新,坚持从实际出发,在各项公安工作中更全面、更系统、更高水平地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确保公安机关忠实履行宪法法律赋予的职责,坚决维护宪法法律权威、维护人民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维护国家安全稳定,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3、落实基本任务。加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学习,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提高公安队伍依法履职能力;建设科学完备的执法制度体系,制定合法科学可操作性强的执法标准,实现执法行为规范化、标准化;建设健全高效的执法管理监督体系,提升执法效能,明确执法责任,严格执法监督;规范执法办案场所设置及使用管理,保障执法安全;推进执法公开,创新公开方式,畅通公开渠道,以公开促公正,确保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强化法治观念,提升依法履职能力
4、牢固树立法治观念。深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党的事业、人民利益、宪法法律至上,作自觉守法、严格依法办事的表率;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强化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增强自觉接受监督的意识;善于运用法治思维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善于依靠法律手段加强社会治理、维护治安秩序,善于运用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5、增强领导干部法治素养。领导干部要以身作则,带头自觉学习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要求,带动全体民警积极学法用法守法。加大对公安机关领导干部法律培训力度,2015年底前,全面建立实行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列入党委中心组学习内容,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定期集中安排专题法律学习。加强对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守法和依法决策情况的考核监督,把法治意识和法律素养作为干部日常管理的重要内容,在相同条件下,优先提拔使用法治素养好、依法办事能力强的优秀干部。
6、深化法治教育培训。将宪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公安机关常用法律法规知识作为公安民警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发展训练的重要内容,加强新出台法律法规的宣讲培训,强化执法实战培训,完善法律规定与实践应用相结合的教育培训机制,增强法治教育培训的针对性、有效性,不断提高民警法律素质;加强对警务辅助人员的法律教育培训,提高警务辅助人员法律意识。
7、深化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制度。争取国家政策和主管部门的支持,将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作为公安民警的准入考试;2015年底前,全面落实执法资格等级考试结果运用,未取得基本级执法资格,不得从事执法活动;未取得中级执法资格的,不得担任县级和市(地)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负责人,以及主办侦查员和案件审核人员;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执法资格的,当年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含)以上,取消综合类评先评优资格;取得高级执法资格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纳入公安机关人才库,同等条件下,优先晋级晋职。
三、完善执法制度体系,明确执法活动的标准和依据
8、健全制度建设机制。恪守执法为民理念,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制度建设全过程,2015年底前,健全落实规章制度起草、论证、协调、审议机制,健全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和公众意见采纳情况反馈机制,积极拓展人民群众参与制度建设的途径,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对制定执行执法制度的影响;市(地)级以上公安机关建立执法制度建设基层联系点制度,充分听取基层公安机关意见,增强制度建设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9、强化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和清理评估机制。全面落实规章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严格执行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重点加强对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对已经制定的制度,要适时进行实施效果评估,对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要求,不符合执法活动客观规律,有违公平正义,与上位法相抵触、不一致的,或者相互之间不协调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时修改或者废止,对实践中理解不一致的问题,加强解释宣讲,切实维护法制统一,提高制度执行力。
10、推动重点领域立法和制度建设。针对维护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加强社会管理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适应保障公民权利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新形势、新要求,积极推动惩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邪教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食品安全犯罪、环境污染犯罪、毒品犯罪、网络犯罪、电信诈骗犯罪、金融犯罪以及社会公共安全、信息网络安全管理、户籍管理、边防管理、出入境管理、监所管理、交通管理、境外非政府组织管理等重点领域的立法和司法解释,及时出台制度规范;2016年底前,健全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和治安行政案件裁量标准,规范执法自由裁量权,细化完善执法办案和行政管理服务重点环节的操作规范标准;制定完善贯彻修改后《刑事诉讼法》等新法新规的配套执法制度,保障国家法律得到正确有效实施。
11、坚持改革和立法相衔接。公安工作各项重大改革要于法有据,通过立法实现改革设想、固化改革成果、保障改革进行。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制度规范,要及时推动上升为法律;实践条件还不成熟、需要先行先试的,要推动按照法定程序作出授权;对不适应改革要求和执法活动规律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要及时推动修改和废止。
四、改革决策和权力运行机制,全面落实依法行政要求
12、建立权力清单制度。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2016年底前,明确权力清单,全面梳理、准确界定公安机关刑事、行政执法和行政管理等各项权力,并以清单形式向社会公开,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
13、健全依法决策机制。2015年底前,全面建立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重大决策事项应当在会前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会议讨论、作出决策;2015年底前,建立以法制部门人员为主体、吸收法律专家和律师参加的法律顾问队伍,保证法律顾问在制定重大决策以及舆论宣传和社会评估中发挥积极作用;健全决策跟踪评价制度,及时跟踪并解决决策运行中存在的问题;完善决策舆论引导机制,加强与社会的交流互动,赢得理解和支持;建立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及责任倒查机制,对超越权限、违反程序的决策行为及决策失误或者依法应该及时作出决策但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明确追责依据和程序。
14、完善权力制约机制。公安机关内部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不得违反规定干预其他人员正在办理的案件,2015年底前,全面建立违规过问、干预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健全落实执法办案民警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公司企业人员、中介组织等接触、交往行为规范,严禁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者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可能影响执法公正的宴请和礼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15、全面推进执法公开。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最大限度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执法进度、执法结果,2016年底前,建立生效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决定文书上网和公开查询制度,以公开促公正;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反馈机制,正确认识、积极配合媒体、舆论监督,广泛听取、认真采纳社会各界的意见建议;健全运行互联网执法公开平台,为人民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查询、咨询、预约、申请、受理等服务;坚持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充分运用公开听证、调解、质证等方式,增强办理治安行政案件过程的透明度和处理结果的说理性。
五、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促进社会公平正义
16、严格依法办案。改进完善接警、受案、立案的相关制度机制,坚持首问首接负责制,落实有警必接、有案必立,坚决纠正接处警、受立案不及时、推诿搪塞等问题;紧紧围绕司法审判的要求,依法全面取证,严格依法收集、固定、保存、审查、运用证据,严格实行非法证据排除规则,切实防止取证不及时、不全面、不规范,健全落实冤假错案防范和纠正机制;2017年底前,全面实行讯问询问违法犯罪嫌疑人全程录音录像制度;规范查封、扣押、冻结、处理涉案财物程序,加强涉案财物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衔接机制,完善案件移送标准和程序,健全行政执法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信息共享、案情通报、案件移送制度。
17、落实人权保障制度。认真贯彻执行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依法保障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强化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的制度保障;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轻微犯罪慎重适用拘留、逮捕强制措施,健全完善刑事和解制度,推动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和谐;进一步做好行政复议、刑事复议复核、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工作,完善公安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健全司法救助制度,完善受理控告申诉体制,深入推进涉法涉诉信访工作改革,健全公安信访工作机制,落实涉法涉诉导入司法程序和依法终结制度,尽可能通过司法程序实现停访息诉。
18、不断改进行政管理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事项办理程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审批环节,缩短办理时间;对于手续材料不全的,要一次性告知补充事项,不让群众跑冤枉路;进一步规范执法窗口单位民警行为,民警上岗使用文明用语、按照规范要求操作;针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不断研究推出便民利民措施,努力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文明的办事服务。
六、加强执法监督管理,切实提高执法质量
19、建立健全执法活动的系统管理机制。强化法制员制度的落实,在执法任务较重、规模较大的县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和派出所实行派驻或者专职法制员制度,加强执法源头管理。积极推行刑事案件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制度,对案件质量进行严格控制;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召集执法办案部门、法制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意见以及不同意见均应记录在案。完善执法工作流程管理,对法律制度的执行及执法质量实施全过程的控制,2015年底前,全面落实由法制部门牵头,纪委监察、督察、审计、信访分工配合,主要执法办案部门按办案流程自控的执法管理工作机制,定期研判执法情况,切实发挥对执法质量的整体掌控作用。
20、健全执法责任制和追究体系。牢固树立有权就有责的意识,全面落实执法责任制,将法律赋予的执法职责细化分解到每个执法单位、执法岗位和执法环节;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程序,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明确追责程序启动的主体、时间、流程。
21、深化执法质量考评工作。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指标体系,将执法质量考评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取消罚没款数额、刑事拘留数、行政拘留数、批捕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不合理、不科学的考评指标,科学设立质量与效率并重的考评标准,树立正确的执法导向,引导民警多办案、办好案;加强对执法重点环节、执法安全、执法能力等执法活动各方面的考评,注重民意导向、社会评价;增强考评的时效性,落实日常考评、阶段考评、专项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的动态考评机制,及时发现并纠正执法过错。
22、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完善内部层级监督和专门监督,改进上级公安机关对下级公安机关的监督,建立常态化监督制度。将日常检查与集中评查相结合,网上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对发现的执法问题进行通报;强化执法活动现场督察,认真受理核查群众投诉,广泛实施警务评议;强化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管理,严格落实“四个一律”要求,加强日常督导检查,严防执法安全事故;狠抓执法突出问题专项整改,结合执法质量年度通报工作,制定专项检查整改计划,力争每年解决一至两个突出的问题。
23、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进一步完善网上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功能,2015年底前,除案件性质和事实涉及国家秘密的以外,实现各类案件信息、主要证据材料上传信息系统,规范执法记录仪的使用管理;2016年底前,实现案件卷宗和执法档案网上自动生成,案件质量网上逐案考核,办案期限即将届满预警提示,办案数据自动监测和统计分析;将110接警、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等接报警信息及时录入接处警信息系统,2017年底前,实现接报警信息与网上办案、监督考评、督察、办案场所管理、音视频资料管理、涉案财物管理等各类信息系统之间互联互通、数据共享,实现案件全流程信息化管理和同步记录。
七、加强组织推动,为法治公安建设提供有力保障
24、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和保障。各级公安机关要成立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专项领导小组,形成统一领导、全警参与、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部署,明确领导责任,狠抓工作落实。要立足于全面、系统、精细的要求,及时发现解决工作中存在问题,及时总结推广成功经验,不断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发展。要在执法办案场所建设、执法信息化建设等方面落实经费、装备保障。各警种是本系统法治公安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负直接责任,要结合业务指导,加大对本条线法治建设工作的督导力度;法制部门要发挥牵头组织作用,会同纪委监察、督察、信访等部门以及各警种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并组织整改,确保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25、进一步加强法制部门队伍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发挥法制部门在法治公安建设和执法规范化建设中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辅助依法决策、加强执法管理作用,进一步加强法制队伍建设。2015年底前,完成法制部门队建制改革,落实公安法制部门列席公安机关党委会、办公会制度,健全机构,加大对法制干部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充实工作力量,使法制机构的规格、编制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为推动法治公安和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发展提供组织保障。法制部门要进一步提高组织规划、协调推动、监督管理、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整体谋篇布局的意识,立足本地实际提出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长远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加强对公安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的研究,及时依法提出解决措施和处置对策,为执法实战提供及时、有效的指导服务。
26、大力开展公安法治文化建设。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努力培育公安法治文化,将法治公安建设要求转化为民警的内在觉悟和自觉行动,不断增强公安队伍的凝聚力战斗力;加强公安法治建设理论研究,不断促进警务改革创新,努力为公安法治建设提供坚实理论支撑;进一步丰富普法载体,采取警营开放日等有效形式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主动宣传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效,大力宣传公安执法先进典型,促进公民提升依法维护权利、自觉履行义务的意识,增强对公安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为做好各项公安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各级公安机关要把落实本决定与认真学习、切实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紧密结合起来,与贯彻落实部党委大力推进基础信息化、警务实战化、执法规范化、队伍正规化“四项建设”的总体部署紧密结合起来,根据自身实际制定今后一个时期加强法治公安建设的工作规划,明确工作任务、具体措施、完成时限和责任主体,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扎扎实实地推进法治公安建设不断取得新成效、实现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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