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保密制度
为加强公安保密工作,根据《国家保密法》和陕西省公安厅有关要求,制订本制度:
第一条 市局各部门、各县分局所属各单位要大力加强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切实保证公安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各县区必须有专门机构或专人负责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
第二条 有关公安信息需要上公安信息网的,必须经过信息提供单位的主管领导审签;指挥中心按网上信息要求上网。未经领导审核批准的,信息不得上公安信息网。
第三条 联入公安网络的计算机或储存有秘密信息的未联网计算机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与国际互联网或社会公众网联接,必须做到彻底物理隔离。
第四条 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口令、用户名、计算机IP 地址,密钥等均属秘密信息,任何人不得外泄。口令、密钥必须适时更改,并有存档,防止非法入侵和失(泄)密案(事)件的发生。对不同的用户,应根据需要,定义不同的网络访问使用权限。
第五条 未经批准,非本局人员不得操作、调试、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
未经批准,公安机关的计算机设备一律不得送外调试,检修;确需送外调试、检修的,必须先清除硬盘存储的信息,维修后必须进行必要的安全检查,才能投入使用。
第六条 计算机操作技术人员变动工作岗位,应严格遵守保密规定,承担相应的保密义务,并交回全部技术手册、资料,同时更改原单位的计算机口令、密钥。
第七条 存储秘密信息的计算机光、电、磁等介质,应当视同纸制密级进行管理。
第八条 存储过数据的废弃光、电、磁等介质,必须定其进行集中销毁处理,严禁随意丢弃。
第九条 公安日常使用的对讲机内编写的频率属密级信息,严禁向外泄露。
第十条 非机房工作人员或未经允许者不得进入中心机房,进入中心机房必须严格遵守机房管理规定。
第十一条 要经常性对全市公安系统计算机使用人员开展安全保密教育和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