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涉密存储介质
和非涉密存储介质保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 涉密存储介质是指存储了涉密信息的光盘、软盘、磁带、移动硬盘及U盘等。
第二条 有涉密存储介质的单位需填写和保管“涉密存储介质登记表”,并将登记表的复制件报保密办登记、备案并及时报告变动情况。
第三条 工作需要向存储介质上拷贝涉密信息时,应填写“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经单位领导批准,同时在介质上按信息的最高密级标明密级。
第四条 存有涉密信息的存储介质不得接入或安装在非涉密计算机或低密级的计算机上,不得转借他人,不得带出工作区,下班后存放在本单位指定的密码柜中。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必须携带出工作区的,需填写“涉密存储介质外出携带登记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并报保密办登记备案,返回后要经保密办审查注销。
第六条 复制涉密存储介质,须经单位领导批准,且每份介质各填一份“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并赋予不同编号。
第七条 需归档的涉密存储介质,应连同“涉密存储介质使用情况登记表”一起及时归档。
第八条 各单位负责管理其使用的各类涉密存储介质,按相应密级的文件进行管理。借阅、复制、传递和清退等必须严格履行手续,不能降低密级使用。
第九条 涉密存储介质的维修应保证信息不被泄露,由各涉密单位的计算机系统管理员负责。需外送维修的,要经局领导批准,到国家主管部门指定的维修点维修,并有保密人员在场。
第十条 不再使用的涉密存储介质应由使用者提出报告,由单位领导批准后,交保密办负责定点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