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四论结合公安工作实际学习贯彻十八大精神

发布时间:2012年12月18日 来源:安康市公安局 【字体:

 

人民公安报评论员: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善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治国理政,这是党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实施依法治国方略提出的新思路、新要求。

当下,改革中的中国正处于矛盾高发期。作为武装性质的国家治安行政力量和刑事司法力量,公安机关处于矛盾纠纷处置的前沿,只有坚定不移地全面实施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处理各种复杂问题,善于运用法治手段化解社会矛盾,善于运用法律法规维护社会秩序,不断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工作才能在新的形势下迈上更高的台阶,公安执法才能实现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就要努力增强广大民警学法尊法守法用法意识。在全警内部,要营造一种人人学法、懂法光荣的法治氛围,不断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引导民警“用法”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解在萌芽阶段。要通过深入开展法制宣传,引导当事人运用法治渠道表达诉求,通过法治途径处理争议问题,平和化解矛盾纠纷,避免矛盾升级激化。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做出表率。治国首在治吏,法治重在治权。矛盾纠纷和复杂问题出现了怎么办?是法治还是人治?是法大还是领导的看法大?这个问题如果没弄清楚,轻则群众抱怨,重则激化矛盾,引发群众上访和群体性事件。依法治国理政,就需要领导干部做出表率,摆脱“摆平就是水平,搞定就是稳定”的人治思维,真正懂法治、重法治、讲法治,自觉养成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问题的行为习惯,不断提高化解矛盾、维护稳定的能力和水平。

善于运用法治思维化解社会矛盾,必须恪守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面对矛盾纠纷和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的观念,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坚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权威;要牢固树立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观念,秉公执法、克服私欲、一视同仁,坚决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要牢固树立尊重和保障人权的观念,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权限意识和接受监督意识,坚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法治兴则国运昌,国运昌则法制明。回望过去几十年的发展历程,依法治国在各行各业取得的一系列成就中无不烙下了深深的印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同样需要“法治”。各级公安机关必须认真贯彻依法治国理念,如此,方能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和公平公正的法治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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