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发[2001]1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OO一年五月十五日
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守警务工作秘密,保障警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务工作秘密是指公安机关在警务活动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泄露会给警务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害的事项。
第三条 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
(七)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主干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八)不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络地址;
(九)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
(十)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
(十一)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
(十二)未友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
(十三)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
(十四)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十五)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
(十六)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
(十七)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凡属警务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须在首页右上角或其他显著位置标注“内部文件”、“内部资料”或“内部”字样。
第五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