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4月23日 来源:安康市公安局 【字体:

 

 

公发[2001]12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现将《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OO一年五月十五日

公安机关警务工作秘密具体范围的规定

第一条 为保守警务工作秘密,保障警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警务工作秘密是指公安机关在警务活动中产生的,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内的人员知悉,泄露会给警务工作造成被动或损害的事项。

第三条  警务工作秘密的具体范围:

(一)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的具体工作部署、行动方案、情况报告及其他有关情况;

(二)隐蔽工作单位的代号、地址和电话号码;

(三)警务活动中使用的密语、代号和通信联络方法;

(四)治安耳目、监所内耳目的布建、使用及档案管理情况;

(五)正在侦查的一般刑事案件的具体工作方案、案情、工作进展情况,将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

(六)爆炸物品的专门管理技术;

(七)公安机关内部计算机主干网、局域网的规划、建设、使用和安全防范措施情况;

(八)不宜公开的数据库服务器、工作站、网络设备的网络地址;

(九)计算机主机系统管理员口令,应用数据库的用户名和口令;

(十)国内安全保卫、技侦等部门的机构设置、人员编制、业务分工及装备情况;

(十一)公安机关武器装备标准、配备情况;

(十二)未友布的民警违法违纪的统计数字和情况;

(十三)公安科技研究的技术资料及装备器材;

(十四)刑事技术的具体方法和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刑事技术器材;

(十五)不宜公开的各种内部参阅资料和内部教材;

(十六)公安机关调查掌握的一般社情动态及综合情况;

(十七)县级(含)以上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凡属警务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须在首页右上角或其他显著位置标注“内部文件”、“内部资料”或“内部”字样。

第五条  本规定由公安部保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条  本规定自二OO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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