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XX县龙腾公司为扩大生产规模,从县国土局土地收储中心购地50亩,该公司交清土地款后至今拿不到土地使用证,多次进地施工遭到群众阻拦,有关部门协调未果。2013年3月底,该公司再次进地施工,遭群众阻拦,砸坏机械零部件,阻拦的强度升温,企业无法施工,无奈之下,企业决定撤走机械,停止施工,群众以机械进地过程中损坏农作物、地压坏了为由,再次阻拦,撤都撤不走了。该公司将此情况汇报该县政府,县政府主要领导指示公安局长会同相关部门稳妥解决,协助企业将机械撤出来。县公安局高度重视,迅速安排一名副局长负责处置,副局长接令后,即指派巡特警大队副队长带本队六名干警,从周边两所抽调十余名干警前往辖区派出所共二十余名警力,通知企业一并到达施工场地,意欲开走机械。当地群众见此情形,即强烈阻拦,抱的抱轮胎,拔的拔气咀,干警即开始制止群众的行为,与群众发生撕扯、推搡,混乱之中,少数群众大打出手,致使干警多人受伤,数百名群众围观,致使机械设备撤出工作再次失败。为了避免事态扩大升级,导致更严重的后果,对袭击警察的违法犯罪行为未作追究,对袭警违法犯罪人未打击处理,即草草收场。在较长时间未向局主要领导汇报,也未采取任何补救措施,公安局实实在在的打了一个败仗,在当地造成恶劣影响。
近年来,因重点建设、征地拆迁、劳资纠纷、环境污染等问题引发的社会矛盾和问题多发,一些利益群体由于诉求得不到满足,动辄采取极端方式封门堵路、上访请愿,使得群体性事件多发且处置难度大,给维护社会稳定带来许多新的挑战。群体性突发事件的处置,是检验公安机关和公安机关领导的执政能力、应对复杂局面能力、总揽全局能力的标准,也是检验领导干部综合素质、能力水平、工作作风的试金石。为了全面提高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能力,纵观本起事件,结合我多年来处置此类事件的经验教训,谈些肤浅的认识,供同志们参考。
一、本起事件处置暴露出的错误做法
1、组织安排严重失误。该局在完成本工作任务时,动用了一个大队,三个派出所的警力。现场指挥是巡特警大队副队长、辖区派出所所长,二者均没有担任指挥调动所到警力的能力,从而出现了现场不能统一协调行动的局面。导致到现场的干警有不听指挥的,不出力的,指挥不灵。这个责任不是干警的原因。动用一个部门和三个派出所的警力,中层领导无法承担组织指挥的职责,参加民警会出现不服从,中层领导会产生不是我的直接部下,说话的力度不到位,你服从也好,不服从也好,没有后话,无法强令执行。现场指挥决策领导的职位不到,力度弱化,导致指挥不力,参加干警不能形成合力,步调不一致。现场情况迅息变化,需要灵活应对。现场决策,中层领导无法担当,还要汇报请示,耽误时间,贻误战机。
2、工作切入点、时机没把握好。企业撤走机械,应由企业自己进行,在撤的过程中发生警情,报警就是了,我们可集结充足的警力,接警后迅速出警,到达现场,绝不允许与企业同行进入工地,从事非警务活动之疑,授人以柄,造成被动。
3、警察到现场后应当好裁判员,却充当了运动员。警察达到现场后,不得有任何偏袒一方的言行表露,裁判员不得充当运动员。无论你参入任何一方的运动员,都会导致严重后果。企业要撤走机械有撤走的道理,群众挡有挡的道理,作为裁判员在现场的言行是既不能帮助企业撤走机械,也不能帮群众阻拦撤走。裁判员在现场的职责是维持秩序,防止事态升级,防止流血冲突,收取双方的意见,查清事实真相,固定证据,最后报总裁判席研究处理。在本次事件中,现场出现群众阻挡企业撤走,拔气咀等等行为,出警现场警察以阻止群众拔气咀等等阻挡企业撤走机械的行为,明显暴露出现场警察是帮助企业撤走机械的,当群众明白警察是站在企业方的,自然把矛头指向警察,警察是引火上身,遭群众围攻,辱骂,挨打。
4、在警力与现场群众力量悬殊的情况下,没有必胜的把握,警察必须保护自己,严禁轻举妄动。警察代表的是国家的暴力机器呀,是不能被打的,警察被打了,不仅是个人受伤害,更重要的是向公安机关的挑战,警察必须保护自身安全。在群众力量(人数)超出我警力的几倍,根本不可能取胜的情况,千万不要有任何行动。警察是不能吃败仗的呀!警察被打,吃败仗的恶果不言而喻,公安机关的威信严重受损,公信力受挫,被打警察受委屈,对领导不满,领导的威信扫地。打警察开了“先河”,不可想象。在一个区域打了警察没被追究,长了打警察的人的志气,下次可能打的更厉害,有更多的人会打警察。本次事件中,民警明显暴露目的,支持企业撤出,站到了企业的一方,那么就与阻挡企业撤出的群众形成了对立,而在场二十几名警力,近百名群众,警察采取阻挡群众阻拦的办法,主要方式是拉扯,那么二十几名干警能把近百名群众拉的住,挡的住吗?最终警察挨打,企业撤不走。在这种力量对比明显悬殊的情况下,你去拉和不拉的结果是一样的,就是企业撤不走,但是拉会伤害干警,表现出吃败仗。如其这样,不如不拉,反而应告知企业群众工作没做通,有可能导致流血冲突,事态升级,应暂停撤走的行为。停下后,该调查的调查,该汇报的汇报,再研究确定对策。俗话说好汉不吃眼前亏,韩信能受胯下之辱嘛。
二、本起件事处置导致了四个不满意
1、群众不满意。干警明显站在企业方,帮其撤离,群众视为敌对面,不但不满而且要打你。
2、企业不满意。撤又没撤走,事没办成,肯定不满意。
3、党委政府不满意。企业是党委、政府的心肝宝贝,要发展离不开企业。进地受阻,搞不成,撤走这么个事你们公安上都搞不展,你们干啥吃的?对公安机关的执政能力、工作水平产生质疑。还把警察打伤了都没追究,太软弱无能了。
4、公安机关自己不满意。被打的民警受委屈,被打了,白打了,领导也不给出个头,出口气,这事弄成这样,各位领导满意吧?全体干警满意吧?事情发生了很长时间不汇报主要领导,主要领导询问了解情况时还认为干警伤的不重就没有汇报。打警察呀,不是伤轻伤重的问题,无须定轻微伤、轻伤、重伤呀!同志们认识事物是个啥?停留在这个认识能力、判断决策水平上,今后还不知要出多少事?多少怪事?要出大问题的。
我认为导致以上四个不满意的根本原因是,我们的基层基础工作薄弱,群众工作不落实,警民关系紧张,不接触,更谈不上感情,更不存在信任,感情危机导致信任危机,可谓“平时不烧香,临时抱佛脚”,平时不深入群众,不与群众接触,没感情,相互不了解,不信任,有事了,需要群众支持,这时想起还有群众,还有百姓,他们还有作用。但是,来不及了,老百姓凭啥信任你,听你的指挥。为什么一名普通群众能在一个地方一呼百应,有利益没利益,有关系没关系的都跟到走,而我们的警察,警察机关拿着国家的法律,国家的暴力机器,代表着国家,把群众号召不起来,没人听你的,还遭到殴打伤害,我们要反思呀。
三、本起事件产生的后果
1、严重挫伤干警工作的积极性。百姓被人打伤都能得到处理,讨个说法,而警察打了白打了,身体受到伤害,人格受到侮辱,内心委屈,领导进退两难,无法给干警伸张正义,以后还有谁积极工作,特别是有危险的工作,干警委屈,领导寒心。
2、长了打警察人的志气,开了殴打警察的先河。把警察打了就打了,没有受到任何追究,下一次还可以大打出手,打狠些。殴打人还会认为自己伟大,吹牛煽经,我敢打警察,你们谁敢?任何事都怕开先河,有了先例,大家效仿,蔓延扩散,今后会发生经常殴打警察的事件,后果难料。
3、公安机关的形象受损,威信扫地,公信力丧失。警察、公安机关是国家的暴力机器,担负着管理社会秩序,执行国家法律的职责,巩固国家政权,保障国民安居乐业。和平年代警察是极其重要的武装力量。我们连自己都保护不了,到处挨打,我们如何保护人民群众?执政党怎么靠得住?党和人民怎敢相信我们。“招之能来,来之能战,战之能胜”是吹牛吗?“纪律严明,作风过硬,业务精通,政治可靠”从何谈起?
4、党委、政府对公安机关的执政能力、工作能力、处置复杂局面的能力产生质疑。我们公安机关这支队伍能否担当维护一方稳定,保障一方平安的能力,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尤其是该县是一个工业大县,企业是党委、政府最关心、最关注的重点,千方百计为企业创造良好的环境,公安机关为企业保驾护航,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生产环境是我们的职责,企业进地施工遭阻拦,无法进行,企业自动撤走都走不脱了,公安机关连这点工作任务都完成不了,如何交待,说不过去呀。
四、本起事件正确的处理方式、方法
该县县委、县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目标是:要求公安局协助企业从工地将机械设备撤走。
我认为县公安局在接收任务时,从态度上必须无条件接受县委、县政府下达的任务,不得讲条件,不得以任何理由推脱,必须服从服务中心工作,为县域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环境,为经济建设保驾护航。接受任务后,可表明将尽快研究决策,抽调专门力量,保证完成任务。把任务拿回来后,就不能夸大话,感情用事,简单处置,就把机械设备撤走嘛,简单抽些警力把企业带上,往出开就是,那有那么简单的事,简单早解决了,找到公安机关来的事,都是硬骨头,大凡都是企业、其他单位搞了好几次搞不展的事。因此,在思想上要高度重视,充分估计完成任务的难度,千万不可草率。我常说的一句话:“要用脑子工作”。先动脑子,不要急于动手。现在最大的问题是蛮干,积极性很高,只一心去完成任务,不讲策略,低估了事情难度,任务一接收,带着人就去干,想都不想一下,情况是啥?怎么干?干的过程中会出现些什么问题?对策是啥?
任务接收后,首先就是要收集信息,弄清情况。
本次任务中,首先向企业了解情况,在撤走机械时遇到的阻拦是些什么方式,群众为什么要阻拦,其理由是否成立,要求是什么,是否合理、合情、合法。
其次向驻地派出所了解其掌握的情况。
再次深入群众,查明阻拦的理由、诉求、群众情绪、参入的范围、人数、阻拦的方式方法,在收集信息的同时,扎实做好细致的群众工作,争取绝大多数群众站在我们一方,跟我们走,相信群众,依靠群众。工作中要对群众有感情,关心群众困难,问寒问暖,了解群众疾苦,力所能及的帮助群众,对群众正当诉求,我们又解决不了,做好解释,及时向上级反映,维护群众合法利益。同时,搞好法制教育,对群众的违法行为明确指出,告知其严重后果,表明公安机关坚决打击违法行为的鲜明态度。要告诉群众就是诉求,要保护的利益是合理、合情、合法的,也不能采取非法的手段,一切违法的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指明其合法解决的途径和办法,引导其进入合法的解决程序。
信息收集充分后,召开相关人员参加的会议,研究确定撤出方案,有以下几种方案来供参考:
1、最优方案。做通群众工作,放弃阻拦,企业自行撤走,警察不得参入。
2、次优方案。机械有损坏,公安机关需要鉴定,办案需要,公安局关依法提取扣押,企业一个人都不得参加。办案结束后,适当时机发还企业。
3、中优方案。选择适当时机,在不被群众发现的情况下,由企业秘密撤走。
4、下优方案。这是万不得已的方案,也就是强撤。在警察的支持下强行撤走,这就要把握时机,讲究策略。事先要与企业沟通,商定时间,联系方式,处理技巧。警察绝对不能与企业一块进入工地,避免非警务活动之嫌,授人以柄。但必须调集充足的警力,集结在派出所及工地不远处,最好不让群众发现,尤其不能发现我们意图,企业撤的过程中必然会与群众发生冲突,其中必有一方会报警,接警后,调集的警力迅速到达现场,制止群众的阻拦,让企业撤出。实施这个方案必须有必胜的把握,取胜的概率达不到100%,绝对不可实施。取胜力量的对比最重要,只有我警力人数是群众的三倍以上方可实施。力量出现悬殊后有两种可能:一是群众见这么多警察,阵势太大,在强大的威慑力作用下,挡是挡不住的,违法了弄不好还要抓走,好汉不吃眼前亏,主动放弃阻拦,这叫不战而屈人之兵。二是群众仍然阻拦,那么三比一的比例,无论采取什么办法,都可取胜。警察、公安机关是不能打败仗的呀!整个过程中务必做好录音录像,固定证据,可以说把视听资料一看就明白,谁对谁错,有理无理。
在制定的方案中,必须充分考虑现场执行中可能发生的变化,预测风险、新的情况出现后采取的对策。
方案制定好后,下一步就是执行了。执行就是按方案去做,一直到完成任务,要特别注意的是当动用三个以上单位的警力,局领导必须亲临一线,现场指挥,合成作战,才能服从指挥,步调一致,形成合力。
现场的应急决策,再好的方案都不可能与现场发生的情况完全一致,况且事物都是变化运动之中,现场局面迅息万变,现场指挥必须灵活机动,随机应变,只需根据情况决策定案,兵来将挡,水来土掩,怎样能应对,把损失降低,就怎样做,无须汇报,研究,所谓“将在外,君命有所不受”。
五、任务完成后的善后工作
1、及时做好汇报。接受任务的领导和部门要及时向下达任务的领导或机关汇报好处置工作相关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准确的信息和可靠的第一手资料。
2、处理好遗留问题。工作中,处置的再好再顺利都会留下一些需要继续办理的问题,要做到善始善终。特别有时万不得已了会许下一些承诺,一定要兑现,切不可言而无信,失信于民,严重损害公安机关的公信力。(旬阳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 周益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