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公安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5期刊登该局警务工作文章

发布时间:2015年10月23日 来源:汉阴县公安局 【字体:

 

1022,《公安理论与实践》2015年第5期警务探索专栏刊登汉阴县公安局政工室“浅议警务用枪”的调研文章,文章结合本地实际情况,从法律保障、枪械培训、使用资格、使用程序、体制环境、培训、对警务用枪工作进行深入思考。全文如下:

浅议警务用枪

汉阴县公安局政工室

  当前,因警察公务用枪不断引发社会舆论,本文结合汉阴公安实际,从法律保障、枪械培训、使用资格、使用程序、体制环境、培训、对警务用枪工作进行深入思考。

关键词公安机关  警务用枪  思考

昆明“3·01”事件后,社会各界关于公安民警涉枪警务活动讨论此消彼长,每天在网络及内部资料上耳濡目染民警涉枪的话题比较多,也引发了笔者的点滴思考,笔者结合自身经历,就民警如何合理使用枪械的谈一些看法。

一、相关法律保障有待完善

目前,公安机关涉枪警务还没有形成科学、合理、完备的操作程序。《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作为警察涉枪警务活动的法律依据,相关法条叙述定义过于宏观,在实际操作中可操作性不强。特别是与相关法律法规配套的武器操作规程缺失,影响了民警在涉枪警务中果断处置能力。笔者了解到,香港警察在武器使用方面也经历了一个时期的发展:1993年以前,香港警察通令第29章之中对警察拔枪、举枪、开枪都模糊地归类为一种行动,这三种行动发生后要进行相同的报告与调查程序,对警察拔枪和举枪的调查与控制方面限制太多,给警员一种错误的印象,拔枪或举枪不仅会造成舆论哗然,也会产生行政上的许多烦心事,有时还会受纪律惩罚。1993年,在香港武器政策委员会的建议下,对上述规定做了重大修改,第29章增设一节“拔枪或举枪”,采取了简要的程序。根据修正后的第29章第3节规定,警员确信有使用警枪的情形发生时,作为一种防范措施,可以将枪拔出枪套,或者举枪瞄准。如此,香港就在法律法规上解决了枪械的使用难题,平衡了警察既要做到“最低使用暴力”又要保持“威慑力”两大要点。香港警员在涉枪警务中没有任何顾虑,因为有完备的法律保障、严格的纪律要求、细致的枪械操作规程。枪械操作规程中十分明确地告诉警员:在什么情况下手可以扶枪、什么情况下可以拔枪、什么情况下可以开枪、开枪后的善后处理等严密细致的操作程序。警员只要严格依照操作规程使用枪械,依法使用武器所产生的后果由警务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处理。但在《人民警察法》和《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中,没有关于拔枪、举枪的事后报告规定,相关的程序为警察部门成员所“约定俗成”。比如昆明暴恐袭击中,暴徒已经砍倒了很多人,现场一片狼藉,特警依然两度鸣枪示警,舆论争议这两次鸣枪示警是否必要,问题是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争议就只能这么继续下去。

二、枪械培训理念有待更新

近年来,各级公安机关持续开展警务实战技能培训,并下大力气在全警普及单警装备应用,以提高民警驾驭装备能力和执法水平。全警普训这个出发点是好的,但由于理念认识的偏差,在很多环节现实体现的全警普训已经演变为动作的简单复制。尤其在武器使用科目上急于求成,没有遵循主次渐进的原则(先一线后机关),而是采取大帮哄、人人过关等简单方法。笔者认为,从武器应用角度来看,现阶段公安机关警力大至可划分为三线,一线基层执法勤务类民警(派出所民警、刑警、特警、禁毒民警等)约占总警力的60%,二线行业管理、业务指导等执法勤务类民警(治安、户政、外事等)约占总警力的25%,三线机关管理类民警(机关各警种战线)约占总警力的15%。在公安教育训练资源有限的情况下,日常工作中并不涉及枪械应用的二线、三线民警占用着相当数量的培训资源(场地、武器、子弹、师资等)。同时,由于各种原因,往往这类民警绝大多数并不具备使用枪械的合法持枪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

三、合法使用武器的资格及程序有待规范

首先,持枪证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用枪持枪证)。应由地方教育培训部门针对持有武器的民警进行相关培训,内容应当包括武器使用的法律法规、理论常识、分解结合、安全操枪、基础射击、应用射击、100发实弹射击消耗、防抢枪对抗、开枪报告文书制作等科目,完成以上培训并且合格后,教育训练部门出具“民警武器使用培训合格证明”,民警方可向治安管理部门申请持枪证,由治安部门按照规定发放公务用枪持枪证。其次,强化依法使用武器程序培训。明确民警执法时,只要现场同时具备使用武器的五个条件即可依法使用武器:一是主体条件是必须持有(法律承认的)公务用枪持枪证的民警。二是对象条件是能够确定正在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行为人。三是时间条件是能够证明情况紧急,不使用武器将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四是程序条件是使用武器时必须发出警告(特殊情况可先开枪),警告犯罪行为人停止犯罪、警示无关群众自行避险。五是客观条件是必须确定犯罪的发生和准确判定射击目标。最后,武器使用的善后处理。在确定现场安全后,一是迅速将使用武器的情况上报本单位领导及属地公安机关,并根据现场情况确定是否请求支援。二是迅速拨打120急救电话,同时对伤者实施急救措施,尽量挽救生命。三是尽量多的寻找现场目击者,并记下联系方式以备用。四是发动群众维护现场秩序,划出隔离区。五是根据上述五要素迅速形成依法使用武器的报告。

四、民警使用武器的体制内环境有待改善

一是强化程序保障。加强民警在依法执行公务时,一旦发生涉枪警务情形,各级领导和组织要给予积极回应,法制部门应为依法使用武器的民警提供法律援助,督察部门应积极维护的民警的合法权益,并提供程序保障。因为只有在完善的法律保障、严格的纪律要求、严密细致的技能训练条件下,才能最大限度的激发民警敢于严格执法、打击犯罪,保证社会秩序稳定、人民安居乐业。

二是强化制度保障。关于当前热议的警察“刀枪入库”的话题,笔者个人认为,刀枪入库不只是公安机关管理层“怕枪出事”这么简单的问题。笔者刚参加公安工作时,当时的枪支管理和现在比较,太过于宽松,武器基本上都由民警自己保管,管理比较松散。2000年以后公安机关武器管理逐步严格、规范,但是又逐渐演化成教条化管理,因噎废食、矫枉过正。个人认为,严格规范、安全有效的武器管理操作规程,是民警依法使用武器的根基。香港警察枪械管理制度与我国煤矿运行体制有异曲同工之妙。香港一线警员每日上岗必须领取枪弹否则不允许上岗,离岗后必须交回枪弹,如果离岗后30分钟没有交回枪弹,并且没有正当理由或上级授权将被警方通缉。我国煤矿工人,每日入井时必须领取入井牌、矿灯等物品否则不允许下井,升井后必须全部交回由相关部门维护。不管是警察武器管理制度还是煤矿管理制度,核心都只有一个“安全”,并且有可操作性,使民警在日常使用武器的过程中养成良好习惯,

三是强化依法“追责”意识。在现实工作中,往往是警察行动中是否可以使用武器的标准全靠领导干部来把握,用民警的说法:“单个民警的工作要对派出所长,中队大队的队长负责,实际上就是连坐,出了事更要处理领导”。这样的武器使用环境,只能造成逐级领导头戴“紧箍咒”,武器成了“笼中虎”,更加不利于民警依法使用武器。因此,只有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严惩违法滥用武器,依法追究违法人员责任,才是最大限度地鼓励民警依法使用武器,也只有把规范的制度严格落到实处,才是确保民警合法、安全履行职责的有效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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