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公安厅《公安理论与实践》2016年第六期刊登了宁陕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田波同志《创新推进“一人四管”机制实现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精准防控》署名调研文章。全文转载如下:
创新推进“一人四管”机制
实现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精准防控
田 波
摘 要 本文结合宁陕县公安工作实践,从综治部门牵头协作、镇村社区监督管理、公安机关积极管控、监护主体有奖监护等方面入手,以全新的视角,就如何精准防控个人极端暴力犯罪进行了探索。
关键词 “一人四管” 暴力犯罪 精准防控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深入发展,社会、政治、经济、文化体制改革进入深水区,社会利益格局发生调整,因情感纠纷、利益诉求、极端报复引发的社会矛盾时有发生,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呈现出突发性、暴力性、复杂性特点。特别是自媒体、个人移动终端日益普及,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经互联网传播放大,社会影响持续、恶劣,群众安全感、满意度难以提升。如何在新形势下实现对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精准防控迫在眉睫。 一、 个人极端暴力犯罪的特点 (一)个人极端犯罪呈现突发性。一方面因经济社会持续发展,社会生活节奏加快,部分群众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求难以与时代发展对接,家庭矛盾、感情纠纷、长期患病、下岗失业、消极厌世等情绪经过酝酿、发酵,容易一时爆发,难以自控。如2015年,宁陕县筒车湾镇龙王潭村村民王某与未婚妻分手后,心生不满,多次到女方家滋事,发生激烈冲突,若非公安民警及时阻止,后果不堪设想;另一方面,精神障碍患者、性格孤僻群众、心理极端人群未能得到及时、有效治疗,加之受传统家庭、社会观念影响,精神障碍患者等群体被家庭视为“累赘”,被社会视为“异类”,排挤在社会圈边缘,得不到关怀理解,极容易诱发极端暴力犯罪。如2016年,宁陕县梅子镇精神病人钟某病情复发,没有得到及时治疗、管控,持刀将一村民砍伤,社会影响及其恶劣。 (二)个人极端犯罪呈现暴力性。犯罪嫌疑人由于外部环境刺激、矛盾隐患叠加、心理问题诱使,往往有“破罐子破摔”、难以自控情况,呈现出较一般犯罪更为极端、残忍、暴力的特点。如2014年,宁陕县城关镇居民孟中元,因为家庭矛盾积累深化,外加心理畸形助推,用斧头残忍杀害其继女,并扬言要将其继女亲人杀光,幸亏公安机关迅速出动,一举将其擒获,才有效避免了后续恶案的发生。 (三)个人极端犯罪呈现复杂性。一方面恶性案件的发生,不单单是畸形情感的发泄,也交织着利益诉求、悲观仇世、扭曲人生观等原因。溯本寻源,各种诱导犯罪因素重叠融合、交织叠加,公安机关很难通过案例单方面原因分析,达到预警防范的效果。另一方面,个别案件的发生,包含着合理利益诉求、投诉无门,由此产生报复社会情绪,让人唏嘘感叹、产生反思。 二、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对公安工作提出的新挑战 (一)社会治理方面。公安机关承担着维护社会稳定,保障群众安居乐业的重要职责。而以往公安民警多以事件性战术出击为主,多为临案应试警务,针对某一即发案件予以反击,达到现实平衡,缺少有效预警防范。此类警务模式,仅仅治标不治本。如当前新闻信息主导的打击行动,存在新闻媒体“一吹风”,公安机关“一窝蜂”,尘埃落定“就放松”,恶性案件反弹严重,防范不足,没有形成一套科学的应对常态机制。 (二)预警管控方面。习惯采取点对点式打压警务模式,对个别恶性案件予以雷霆出击,强势毁灭。但是,在经济社会深入发展,社会体制深化改革的新形势下,各种矛盾隐患集中凸显,案件打击面临“案多人少”窘境。预警防范没能及时与时代特性接轨,仅仅针对犯罪个体,而非犯罪群体,打击犯罪成本高位运行。 (三)工作方式方面。传统警务模式多为以案找人、以案防人,未能做到控人防案。特别是当下,经济高速发展、科技日新月异,流窜作案、科技作案不断增多,破案压力不断增大,既往工作模式效率低下,往往公安机关被犯罪分子“牵着鼻子走”,犯罪分子越发嚣张。 三、创新“一人四管”模式,实现犯罪精准防控 (一)综治部门牵头协作。以综治部门为龙头,牵头公安、卫生、财政、民政、残联、社保、司法、乡镇、社区等单位,成立“一人四管”领导小组,进一步明确职责任务、工作原则、工作措施和工作方法,全面推进综治牵头部门协同,镇村社区监督管理、公安积极参与、监护人有奖监护四级管控工作机制,把加强重点人员管控工作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常态推进,营造政府部门齐抓共管工作氛围,形成制度合力。 (二)镇村社区监督管理。坚持“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了镇街、社区(村)、单位分别对本辖区、本单位重点人员负监督管理责任。定期组织包村干部深入到重点人员家中,积极推行亲情化管控,并积极向上级机关汇报重点人员家庭就业、就医、子女人托、入学等方面问题,提供优先、优惠服务,营造关心、关注、关爱重点人员的社会氛围。 (三)公安机关积极管控。负责建立重点人员台账,分级分类归档,对摸排的重点人员按照“重点、加强、一般”分层管理,即:对有前科和有违法犯罪嫌疑的,列为重点人口,进行重点管理;对文化素质低、性情暴烈,易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人,进行加强管理,严密监控措施;对居住时间长,职业相对稳定,奉公守法的,进行一般管理。同时,规范列管流程,针对符合列管条件的重点人,要求警务室民警必须在3个工作日内首次上门核查,确定管控等级,并在首次见面后按照一级管控7日见面、二级管控15日见面、三级管控30日见面的要求实行周期化见面查控,见面查控过程中做到“两查一明”,即查人,全面了解重点人基本信息和近期现实表现;查重点人随身物品和交通工具,发现可疑即上网比对,确保做到重点人底数清、情况明,彻底解决以往“走过场式”的管控见面。 (四)监护主体有奖监护。针对精神障碍患者、心理问题群众等特殊群体,由乡镇或患者单位负责,派出所配合为每名患者逐一落实了监护人。制定出台了监护人有奖监护工作机制,按照有奖监护协议对监护人采取以奖代补激励措施,签订有奖监护协议,每年底由社区(村)申报、镇街综治办和公安派出所共同对监护人监护情况进行审核评定,经县综治办审批给予监护责任到位的监护人物质奖励,有效地调动了监护人的积极性主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