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1日,省厅《公安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1期,刊登了汉阴县副县长、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宁斌撰写的《探索建立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的思考》调研文章。现转载如下:
探索建立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的思考
宁 斌
摘 要 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是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以汉阴县公安机关为例,就创新推行“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 公安机关 主办侦查员 模式
近年来,汉阴县公安局主动对接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着眼侦查破案工作转型升级,坚持问题导向,积极开拓创新,大胆探索实践,积极推进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创新推行了“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全面激发了民警工作动力,有力提升了侦查破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全面提高群众满意度,推进公安改革快步向前发展。
一、推行“三级主办侦查员”重要意义
(一)推行“三级主办侦查员”是积极适应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主办侦查员”首次出现在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文件中,文件指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主任检察官、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简称主办制),落实谁办案谁负责”。由此可见,由责任这一核心问题衍生出主办侦查员办案责任制,与法官、检察官责任制并列,构成整个司法责任制度体系。汉阴县公安局推行的“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就是牵住了责任这个“牛鼻子”,落实了侦查办案责任制,将案件侦办责任按照案件性质落实到各级具体主办侦查民警,确保主办侦查民警肩上有责任,侦查办案上负责任,倒查追究责任清。可以说,推行“三级主办侦查员”制度,就是适应当前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需要,推进公安刑侦改革的有效途径。
(二)推行“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具体体现。2015年2月17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该文件指出,“探索建立主办侦查员制度,在公安机关具有刑事司法属性的侦查人员中,按照一定比例和条件遴选优秀人员担任主办侦查员,突出其在侦查办案中的地位作用,落实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该文件明确将主办侦查员制度作为深化公安改革的重要内容,并为积极推行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提供了行动指南。汉阴县公安局创新推行了“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深入推进刑侦警务机制改革,就是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全面深化公安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框架意见》的具体实践,是全面深化公安改革的具体体现。
(三)推行“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是优化刑侦警务机制的现实需要。前期,为了解决队伍大锅饭现象,汉阴县公安局推出了“双考”工作机制,刑侦部门也不例外,实行了“单位考核”和“民警个人考核”的绩效考核工作机制,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刑侦队伍“干多干少一个样、干与不干一个样、干好干坏一个样”的问题,但是考核结果只是在考核奖金上有所不同,对刑侦民警整体触动不大,考核结果的作用没有真正发挥。在这个问题基础上,汉阴县公安局推行“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实行了侦查员级别等级奖惩制,能够优化刑侦警务资源配置,拉开民警层次,提升整体打击能力,更好地解决侦查破案、刑侦队伍管理难题。加之当前因领导职数有限,多数刑侦民警晋升无法在短期内解决的实际,推行“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可以缓解两者之间矛盾,提高民警工作积极性。
二、推行“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具体实践
(一)突出顶层设计,搭建了主办侦查员体系。一是强化基础调研。对建立打击犯罪新机制 “分片包案制”经验进行分析总结的基础上,结合刑侦队伍“双考”目标考核责任制度,以民警绩效考核奖惩为依托,在全局推行主办侦查员改革。二是强化组织推动。成立了由局主要领导任组长的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组织领导。抽调刑侦、治安、政工、法制、纪检督察等部门民警成立了县局主办侦查员评定委员会和考核小组,开展主办侦查员评定、考核、奖惩措施落实等工作。三是强化配套制度完善。精心制定了《刑侦警务机制改革暨主办侦查员制度实施方案》《主办侦查员培训制度》《主办侦查员绩效考核办法》《主办侦查员责任追究办法》等文件,明确了主办侦查员的遴选条件、配置比例、任务、职责,培训、考核奖惩标准和责任追究程序,按照刑侦试行、全局推进、总结推广三个阶段开展工作。
(二)突出“三级”管理,建立了主办协办联合办案制。一是择优遴选。以“具有三年以上办案工作经验,取得中级以上执法资格”为基本条件,采取“办案部门推荐、评定委员会审核、局党委确定”的“三级”遴选原则,选任优秀办案民警为主办侦查员。二是分级管理。将主办侦查员分成一级、二级、三级,分别具备主办重特大案件,主办系列团伙案、疑难复杂案件,主办一般刑事案件资格。目前,共选任主办侦查员35人,其中一级4人,二级8人,三级23人,分别占民警总数的2%、4%、11.5%。三是主办协办联合办案。刑侦部门大案队、侵财队、经侦队、禁毒队等每个专业办案队,组建2个主办案件侦查团队,每个团队至少有1名主办侦查员,每名主办侦查员自主选配2名协办侦查员;交通案件侦查队、治安办案队、派出所案件侦查队至少有1名主办侦查员,每名主办侦查员自主选配2-3名协办侦查员。
(三)突出权责利统一,建立了主办案件终身负责制。一是充分放权。在现行法律法规和行政体制下,下放部分行政权力给主办侦查员,赋予主办侦查员选择协办侦查员,个案办理统筹指挥,证据收集及案件配侦申请,紧急情况下依法决策、处置协调、会见律师、参加旁听、出庭应诉等8项职权,突出主办侦查员在办案中的主体地位。二是终身负责。明确主办侦查员对案件立案、调查取证、询问讯问、移送起诉、出庭应诉等全程负责,对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反向倒逼主办侦查员提升办案质量。三是提高待遇。积极与财政、人社部门协调沟通,努力实现一级侦查员按正科级工资待遇进行奖补,二级侦查员按主任科员级工资待遇进行奖补,三级侦查员按副科级工资待遇进行奖补,提高主办侦查员待遇,保障主办侦查员利益,增强工作积极性。
(四)注重科学考评,营造追赶超越氛围。采取“综合考核+个案考核”方式,对主办侦查员进行考核。一是综合能力考核。综合考核由刑侦、治安、法制、政工、纪检督察等部门组成主办侦查员考核小组,围绕执法办案、岗位履职、统筹协调、廉洁自律四大能力进行年度综合考核。二是个案积分式考核。合理设置考核办案数量、案件质量和案件侦查难度分值,采用执法办案的量与质相统一的考核方式,实行“一案一考”,积分由质量分、数量分、系数分三部分构成。三是考核结果运用。在主办侦查员内部,对同等级主办侦查员考核实行年度考核评比,根据结果按照4:1比例进行升降和淘汰。考核优秀的,晋升为高一级别的主办侦查员,考核良好、合格的保持原有等级,考核不合格要降一级,三级主办侦查员考核不合格的,退出主办侦查员队伍。通过考核,真正形成能上能下、追赶超越良性竞争工作氛围,推动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双提升”。
三、推行“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存在的不足
一是整体运行机制还不成熟。从当前运行情况看,虽然主办侦查员遴选、聘任、管理、考核环节均有相应的制度,但是这些制度操作性还不强,相互衔接不紧密,急需完善。特别是在主办侦查员“进出”标准上、岗位职责确定、责任划分、考核标准上还有待进一步细化,整体运行机制有待完善。
二是少数主办侦查员素质不过硬。当前主办侦查员主要从刑侦民警中产生,少数主办侦查员或多或少地存在独立办案能力不高,信息化水平不高,协调组织能力不强、接受新鲜事物能力不快等问题,整个主办侦查员队伍素质与当前刑侦改革要求还有一定差距,整体水平需要提高升华。
三是主办侦查员待遇保障制度不健全。主办侦查员,责任是核心,权力是关键,权利是保障,责权利三者有机统一,才能长期有效推进主办侦查员改革。当前待遇保障问题成为制约主办侦查员改革发展的“瓶颈”,主办侦查员待遇问题需要与人社、财政等多个部门沟通协调,达成共识后,形成制度文件方可操作,否则待遇保障只是一纸空文。当前,主办侦查员待遇保障除了领导沟通协调外,还没有形成一项制度固定下来,需要进一步完善。
四、推行“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长效机制的思考
(一)要持之以恒深入推进“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改革。一是坚定不移将其列入“一把手”工程长期抓落实。把推行“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作为县级公安机关“一把手”重要任务抓好落实,“一把手”要重安排部署、重过程跟进、重结果反馈,确保“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长期深入开展。二是坚定不移将其列入全面深化公安改革“重要课题”长期抓落实。“三级主办侦查员”制度改革,不仅是刑侦警务机制改革,通过责任落实,推进执法规范,更是一场规范执法权力运行的改革,可以从刑侦警务机制改革和规范执法权力运行机制改革两个角度进行深入探索。“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不仅在刑侦队伍中做,还可以拓展到治安、派出所队伍中,不断结合实际进行探索创新。三是坚定不移将其作为侦查队伍管理的重要措施长期抓好落实。抓刑侦队伍管理,除行政管理外,重点通过管理好主办侦查员队伍、以点带面抓好协办侦查员队伍,刑侦队伍管理达到事半功倍效果。主办侦查员要认真履行相对应的职责,要出色地完成侦查工作任务,必须自己扎扎实实带头干,带领协办员认认真真干,将主要精力用在侦查办案上,严格要求自己,管好侦查办案团队,为刑侦队伍精细化管理奠定扎实基础。
(二)要优化“三级主办侦查员”运行机制。在遴选入口关,将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应用、以往执法办案成绩、群众投诉率纳入标准,严格操作,严格审定,确保将高质量人才引入主办侦查员队伍。一是优化分类标准,建立主办侦查员考试题库,采取随机考试方式,随机从题库中抽取2-3份试题进行考试,取平均分确定为主办侦查员得分,按照得分高低,分别纳入一级、二级、三级管理。二是提升管理标准,优化综合考核和个案考核标准,做到互相促进目的。放宽退出标准,除考核落后或重大责任事故退出外,因主观原因退出的,原则上5年不得有申请主办侦查员资格,不得提拔到领导岗位。
(三)要多措并举提升“三级主办侦查员”综合素质。一是邀请专家分类授课。主办侦查员作为一项特殊的岗位,其要求不同于一般的、普通的案件主办民警,应当将其同以往的集中式轮值轮训相区别,应当选用或聘请专业性强、经验丰富的大要案件、团伙系列案件的“专家”分别进行授课,提高专业化水平。二是积极参加旁听庭审。主办侦查员应当到庭审现场听取案件起诉及审判活动,不断反思总结,不断整改落实,确保工作再上新台阶。三是运行信息化载体自学。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将侦查办案工程中难点问题、解决方法和过程,制作成电子教学视频,便于随时上网自学。
(四)要加强主办侦查员待遇保障制度。要与上级公安机关沟通,将待遇问题作为重要内容做好汇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统一提升主办侦查员待遇问题。要与县委县政府沟通,以县“两办”名义下发落实主办侦查员待遇的文件,形成固定制度,确保人社、财政部门在主办侦查员待遇保障上有章可循。要结合主办侦查员工作情况,制定考核奖惩制度,区别化对待同级别主办侦查员待遇问题,确保积极推进工作,促进“三级主办侦查员”模式深入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