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人民公安报》刊登打击电鱼违法犯罪安全防范文章

发布时间:2018年04月13日 来源:紫阳县公安局 【字体:

 

进入禁渔期以来,紫阳县公安局围绕环境违法犯罪广泛宣传,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201844,《人民公安报》“安防讲堂”栏目刊登该局“为贪图私利男子河道里偷偷电鱼”安全防范文章,以案释法,宣传环境保护安全防范知识。原文如下:

为贪图私利男子河道里偷偷电鱼

案件回放▲▲▲

村民网购工具电鱼

  去年428日,陕西省紫阳县公安局毛坝派出所民警在巡查河道过程中,发现一男子正在岔河村小岔口河道内非法电鱼。当民警赶赴现场开展查处工作时,该男子顺着河道迅速逃离,现场遗留电鱼工具若干和1千克死鱼。

  民警经过走访排查得知,电鱼男子是毛坝镇某村村民刘某。民警携带现场遗留的电鱼工具和死鱼到刘某家中核实时,在证据面前,刘某不得不交代,自己为贪图私利,骑摩托车到岔河村小岔口河道的隐蔽处实施电鱼。警方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刘某。

  去年83日,紫阳县公安局组织17个派出所、23名民警到紫阳县人民法院旁听了刘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的开庭审理。紫阳县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刘某拘役4个月。

法律链接▲▲▲

依法加强资源保护管理

  根据刑法第340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水产资源是重要的自然环境资源之一,是发展渔业生产的物质基础。但是,有些地方对水产品资源的保护重视不够,出现了只捕不养或滥捕、滥捞的现象,致使我国的水产资源遭受严重破坏,造成有的鱼类形不成汛期,有的濒临绝种。因此,加强对水产品资源的保护管理,利用法律武器惩治非法捕捞行为是十分重要的。

  当日庭审过程中,紫阳县人民法院通过调查、法庭辩论和最后陈述等环节,对案件进行了详细审查,旁听民警仔细聆听了法官和公诉人对案件的审理。通过旁听庭审,民警深刻、直观地体会到规范执法程序和环环相扣的证据材料在庭审过程中所起到的决定性作用,为今后办理此类案件指明了方向、积累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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