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厅《公安理论与实践》2018年第5期,刊登了汉滨分局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调研文章。现转载如下:
浅谈如何依法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
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
摘 要 本文立足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实际,分析了当前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形式,并就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提出了对策。
关键词 公安民警 执法权益 对策
当前,随着社会开放性、治安动态性、利益多样性、人员复杂性的增强,公安机关面临的执法环境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公安民警在执法工作中遭受暴力抗法、恶意袭警、诬告陷害等不法侵害的问题越来越突出。据统计,近三年来,汉滨公安机关受理查处侵犯民警执法权益的案事件呈上升趋势(2016年2起,2017年15起,2018年1—10月13起)。如何有效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已成为当前备受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热点话题,更是广大基层民警期盼解决的一个紧迫课题。
一、切实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重要性
所谓民警执法权益,是指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权以及与之相应的生命健康权、名誉权、休息权、劳动保障和报酬权以及抚恤优待权等权利的总称。近年来,随着治安形势日趋复杂,公安民警在依法履行公务中,执法权益遭受侵害的情况日趋严重。有的在依法抓捕犯罪嫌疑人、处理治安案(事)件、纠正交通违章事故过程中遭到围攻、殴打、辱骂,有的在执行公务时受到各种人为阻碍、人格侮辱和恶意投诉,有的甚至被打致伤、致残、致死,给执法民警的心理上、精神上和身体上造成了巨大伤害,且严重损害了公安队伍的斗争士气,成为制约和羁绊公安民警严格公正文明执法的一大隐患,影响了整个队伍的稳定。
公安机关的基本活动是执法活动,公安民警的基本行为是执法行为。《人民警察法》明确指出:“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受法律保护。”但在《刑法》等法律相关当中并没有对损害公安民警权益作出明确规定,仅仅以妨碍公务违法行为予以处罚,刑责追究显著过轻。特别是在具体执法实践中,民警执法行为不同于一般行政执法行为,面临的危险更是不能与其他国家工作人员同日而语。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专政工具,其执法活动具有强制性、威慑性、暴力性等特点,因此,个别被执法对象往往会采取对抗、甚至袭警等违法举动以逃避打击。面对此类危险,由于过去执法理念方面存在的问题,过度强调人性化执法,突出了警察“人民性”的基本属性,而忽略了公安民警作为“警察”本身应具有的强制性、威慑性、暴力性等特征,造成了公安民警在执法活动中的软弱无力,甚至“无能”。尤其是一些民警遭受不法侵害后,组织或领导担心投诉、急于“和谐”,不敢为民警仗义执言,甚至追究民警个人责任的现象,不仅伤了民警的心,更使违法者为所欲为,助长了围攻、殴打、辱骂、袭击警察等违法犯罪行为愈演愈烈,才有了“打的就是警察”等嚣张言行。
在执法环境日益恶化的今天,特别是面对暴力抗法、袭警等恶行,我们必须大声地说“不”!在强调“人民公安为人民”基本属性的同时,也要强调“警察是国家机器”的这一根本属性,注重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为民警执法撑腰壮胆,重构民警执法权威,以更好地依法履行巩固共产党的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这三大政治和社会责任。要高度重视广大公安民警对《人民警察法》有关保护人民警察权益内容进行修改的呼声,并适当增加对公安民警特别是一线执法民警权益的保护条目和内容,促使公安民警敢于严格执法和勇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心无旁骛地开展执法活动。因此,切实维护公安民警执法权益就显得非常必要和紧迫,且意义重大,这也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建设法治国家的必然选择。
二、当前侵害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主要表现形式
从公安民警的执法实践来看,目前,侵害民警执法权益主要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一)公然对抗呈暴力性。集中体现在民警处警执法活动中遭遇的暴力袭警行为,它直接危及民警的生命安全。比如:2017年8月5日晚22许,汉滨分局新城派出所民警在处警过程中,不法分子将处警民警警服撕烂,推搡民警抢夺警棍并殴打民警,致使多名民警受伤。
(二)诬告投诉呈隐蔽性。在民警依法行使职权的过程中,一部分受查处的当事人明知公安民警在实施正当执法行为,但出于报复心理,借公安机关对民警从严管理而进行恶意投诉,有的纯属诽谤和污蔑。据统计,分局警务督察部门每年都要接到数十起投诉,经查证属实的不到10%,绝大多数投诉为投诉不实或恶意投诉。调查反映,在执法过程中遭遇事主投诉已经成为民警工作中最为担心的事情之一,使其承受了巨大的心理压力。
(三)起哄围攻呈群体性。一线民警在处理纠纷或者抓捕犯罪嫌疑人时,当事人及其亲属或者同伙为了逃避打击、阻碍执法,动辄起哄“警察打人了”,故意煽动群众围观,挑唆、怂恿不明真相的群众围攻阻挠民警执法,极大程度损害了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执法权威性。比如:2018年2月2日晚20时许,汉滨分局建民派出所在辖区一歌厅处警时,处警民警遭遇醉酒人员和不法分子围攻,致使建民派出所五名民警受伤。
(四)发泄私愤呈针对性。一些地方政府在遇到政策得不到落实的情况时,常常动用警力“开路”,指派公安机关从事法定职责之外的拆迁、拆违、打假等非警务活动。因此,公安机关往往成了“众矢之的”,公安民警成了不明真相群众发泄不满的“替罪羊”。而民警因囿于规章制度限制,往往“打不还手,骂不还口”,更加助长了违法者的嚣张气焰,导致警民关系紧张恶化。
(五)媒体误导呈传播性。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少数自媒体在报道警务活动时,过分“勾勒”民警不足,抹黑公安机关,甚至捏造虚假新闻,损害了人民警察形象,使群众对警察产生了对立情绪,极大地损害了警察的公信力。比如:2016年7月4日,个别网民发布或转发安康城区东关伤人事件民警出警太慢谣言,甚至个别知名网站转载,一时舆论哗然,影响极坏。
三、维护和保障公安民警执法权益的对策和措施
(一)加快立法建设,提供法制保障。研究表明,从立法层面为民警执法权益提供法制保障是遏制袭警行为的有效措施,许多国家都对侵害警察执法权益作出了明确具体的规定。为此,国家立法机关应加快立法建设,为民警执法提供有力的法律保障。一是在我国刑法中增设袭警罪,把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规定为一个独立的罪名,予以严厉惩治。二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的规定,对人民警察使用警械、武器的具体情形或前提条件进行分类明确,适当扩大民警在必要条件下使用武器和警械的自主裁定权,杜绝民警因担忧开枪后果而在执法中不敢合理使用武器,不敢进行正当防卫的事件发生。三是补充完善对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的种类及其处罚的立法。对扰警、辱警、谤警、袭警等妨碍民警执行公务行为及其处罚结果和处罚程度,《人民警察法》应结合《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作出明确规定。
(二)加强教育培训,提高队伍素质。维护和保障民警的执法权益,必须严格落实从严治警方针,加强队伍管理教育,切实提高民警素能。一是坚持以人为本,落实执法为民。既要树立人民警察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威信,依法保障公安民警行使职权,又要克服特权思想,尊重和保障人权,从思想源头上根除和杜绝粗暴执法。二是强化岗位练兵,提高实战技能。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完善常态化岗位练兵机制,根据不同警种、不同岗位的工作特点和职责要求,有针性地加强体能、业务和心理训练,切实提高民警自我保护能力和规范执法水平。三是加强防范教育,提高安全意识。要结合民警执法执勤实战中的经验教训,有针对性地提高民警的危险评估意识和安全防范意识,避免无谓伤亡。
(三)规范维权工作,保护合法权益。各级公安机关要紧密结合当前形势和现实需求,建立系统完善的制度体系、组织体系和保障体系。一是健全机构,理顺体系。以警察协会为依托,探索建立由政府牵头、公安为主、检法配合、社会参与的保护民警执法权益的组织机构,充分发挥维护警察执法权益重要作用。制定《民警正当执法权益保护工作细则》,使警察维权工作在各个环节都能做到规范有序。二是从严打击,以儆效尤。对于民警执法权益受侵害案件,特别是暴力袭警犯罪活动,要坚持依法护警、依法惩处的方针,从重从快查办;对恶意伤害民警的诽谤、诬告等行为,公安督察部门要迅速查办,坚决予以处罚;对民警在执法办案中出现的群众“无理投诉”,要据理力争,及时澄清。三是整合资源,形成合力。要积极争取党委、政府、人大的支持,进一步明确公安机关的职责与权限,减少和杜绝非警务活动,缓解警民冲突。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多方争取和筹集警察维权基金,当民警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能够予以相应补偿。
(四)抓好宣传公关,融洽警民关系。和谐融洽的警民关系,是减少民警执法阻力、维护民警执法权益的根本。一是健全新闻发言人制度。坚持正面宣传,把握正确舆论导向,用足用活新闻发言人制度,广泛宣传公安执法为民先进典型和模范事迹,提高公众对警察职业的认同感和理解度,不断增强警察的美誉度和知名度。二是建立舆论信息收集机制,畅通民意诉求渠道。公安机关应以开拓开放的心态正确对待媒体监督,主动加强与新闻传媒的协调联系,建立长期的互信、沟通、配合机制。把握公众诉求的热点、焦点,适时答疑解惑,提高应变能力。要健全完善警察形象危机公关预案,对媒体有损警察形象的失实报道,要本着诚恳、公开、透明的原则,快速反应,启动预案,全面弄清事实真相,并及时召开新闻发布会以正视听,将危机的损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五)切实加大投入,抓好自我保护。当务之急,要不断加大警务防护装备保障力度,努力提高基层一线民警执法执勤的安全系数。要根据相关规定,为基层一线执法执勤民警配备对讲机、取证仪、防弹防刺背心、防割手套及防弹头盔等必要防护装备和武器,不断提高实战装备的现代化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