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众风险型经济犯罪是指受害人众多而身份不特定,易引发群体性事件的经济犯罪,它具有涉案主体复杂、涉案地域广、涉案金额大以及犯罪手段多样化、隐蔽化等特征。这类犯罪不仅严重扰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损害广大人民群众利益,也极易引发集体访和规模性聚集,严重影响社会大局稳定。我们对全市2015年以来涉众风险型经济犯罪总体情况进行了全面梳理,以期找出规律特点、找准问题短板,提高防范打击的能力和水平。
一、德州市涉众风险型经济犯罪基本情况
(一)非法集资案件情况。2015年以来,非法集资共立案102起,涉案金额约26亿元。非法集资案件呈波动态势,近两年有所抬头。
(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案件情况。该类案件包括贷款诈骗案,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凭证案件,以及通过其他方式恶意套取银行资金等。2015年以来,共立案93起,涉案金额10.16亿元。
(三)传销案件情况。2015年以来,共立案103起,涉案金额6.84亿元。
(四)其他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类案件情况。2015年以来,违法发放贷款案立案11起,涉案总额1857万元。假币类案件立案29起,其中2017年立案数跃升至经济案件的第7名。
(五)合同诈骗及其他金融诈骗类案件情况。2015年以来,共立案27起。信用卡诈骗案多发,年立案数居前四位,其中2016年位居第1,占全部经济案件的17.7%;合同诈骗案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立案数位居第3。
二、涉众风险型经济案件特点及形势分析
(一)高发案率和虚拟性隐蔽性并存,涉网金融风险进一步增加。从近年数据来看,当前经济金融风险形势严峻,各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居高不下。随着严打涉众型经济犯罪各项工作的持续深入开展,涉众型经济犯罪的发案空间被极大挤压,现有的主要是隐蔽性更强、犯罪手段更新、涉及人员更多、涉案金额更高的大案,此类案件对经济秩序的危害尤大,打击难度也更高。2018年,非法集资案件破案率为56.52%,而前三年均在83%以上;今年以来传销案件破案率为51.72%,而前三年除2016年破案率为66.67%外,其他两年为100%和82.93%;恶意逃废银行债务案件破案率为50%,而前三年均在75%以上。近年来,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呈现迅猛发展态势,互联网投融资、理财等形式越来越多样化,也集中爆发出一系列问题。P2P网贷平台频频发生提现困难、停业、跑路等问题,互联网金融表现出极大的风险性。目前本市投资理财类案件发案较多,由于德州属于金融活动相对欠发达地区,互联网平台非法集资案件在本市发案较低。当前投资理财类公司发展趋势是与网络借贷平台相结合,通过设立线上平台、APP,结合线下实体门店提供咨询、签订合同,对老百姓具有更大的迷惑性。
(二)受金融环境和经济政策双重影响,实体企业引发经济金融风险不容忽视。实体企业因融资渠道窄,转而向老百姓许诺高息融资,有的企业因经营不善负债累累,转而向银行骗取贷款或改变贷款用途。此类案件数量较少,但涉案金额巨大、人员较多,发案前隐蔽性极高。全市共摸排非法集资风险公司45家,针对存在问题的公司立案2起、责令停业7家、移交工商部门2家,其他跟踪关注。本市不良贷款很大部分是担保贷款,地方金融办对非持牌金融机构缺少监管标准和手段,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名称或经营范围中包含金融资产管理、理财、网贷、众筹等字样的机构数量庞大,准确收集上报信息数据较难实现。在银行的不良贷款中,产能过剩行业已经成为重灾区。一些向银行融资困难的产能过剩企业转而向影子银行获取资金,使这些企业盈利能力下降,偿还压力增大,有引发资金链断裂和债务违约的风险。
(三)高涉众性和低挽损率并存,维稳压力由经济领域向社会稳定领域加剧传导。涉众型经济案件受害群众最关心的是挽回损失,但公安机关破案后,追回的财物数额与群众损失往往差距甚大,群众产生心理落差,容易造成聚集、围堵、群访、集访等事件。公安机关有时需要到外地协调有关部门对涉案公司财物进行冻结查封,导致办案周期长,且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涉案财物需待法院终审判决后方能返还,易引起受害群众不满。一些特殊涉案财物存在保值风险,加之有些涉案资产评估、拍卖工作难度较大,大量案件积压会给社会稳定带来重大隐患。
三、涉众风险型经济犯罪打防工作中存在的困境
(一)打击困境。一是办案周期长。涉众风险型经济犯罪案件涉案人员多、波及地域广、涉案金额大,资金往来复杂、调查取证量大,案件事实难以在短时间内查明。二是全面查清证据难。集资诈骗犯罪中“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难以证实,确定嫌疑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是认定罪与非罪的关键。由于被害人众多,且分布区域较广,无法保证所有被害人全部查清并参与诉讼,涉案金额难以认定。三是追赃挽损难。从目前查办的案件看,大部分涉案资金都流向了房地产等高风险行业,虽然公安机关穷尽各种手段追赃挽损,但由于这些资产大都在异地且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刑民交叉问题突出,查封、冻结处置难度大。
(二)防范困境。一是源头行政监管缺位。由于基层基础力量薄弱,反映市场主体实际情况的信息又分散在各个行政监管部门,导致行政监管作用未能充分发挥。部分前端监管职能单位即使发现一些苗头性、倾向性线索,也未能及时排查和挖掘可疑线索。二是预警防范不够。由于对涉众型经济犯罪的甄别判断能力不足,相关部门、基层组织虽有可能接触到异常信息,但容易错失及时发现可疑线索的机会。有关部门未能第一时间把最新的犯罪表现形式公之于众,只是灌输一些“理性投资”、“合法理财”的抽象词汇,导致群众防范意识较薄弱。三是协作机制不健全。涉众型经济犯罪涉及前端监管职能部门较多、交叉分散,防范打击部门合力尚未形成。相关行政部门应切实履行自身职责,不能只靠公安机关“单打独斗”。
(三)维稳困境。一是风险隐患不断聚集,势头未止。从近三年我市涉众风险型经济犯罪立案和打击处理的相关数据看,虽然投融资领域案件集中爆发的态势得到了遏制,“堵增量、消存量、防风险”工作也初显成效,但受经济下行、资金链紧张等多重因素影响,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隐性因素依然存在,且大有向实体企业蔓延的趋势,外市立案、本地受损群体数量庞大并呈增长态势,风险隐患不容小觑。二是维稳压力逐年增大,警力资源捉襟见肘。目前,本市非法集资形势依然严峻。我市网下投资理财公司投资群体,与外市立案的“泛亚”、“e租宝”、“善心汇”、“钱宝系”等非法集资或传销案件本地投资受损群体已形成网上串联、网下行动的格局。房地产、生产加工等实体经济领域的民间借贷、非法集资问题逐步显现,多个利益群体抱团维权,维稳难度越来越大。三是个别利益诉求异化,对政治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影响。涉众型经济犯罪利益受损群体一旦形成,便迅速通过网络串联,对利益受损情况进行炒作、放大,甚至诋毁党委政府、群体聚集滋事,经济领域风险向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全领域传导的趋势日益明显。
四、进一步做好防范打击涉众风险型经济犯罪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完善打击防范组织领导机制。建立“党委政府主导、部门参与、各司其职、协作互通”的处置工作机制,细化落实金融办、银监、公安、税务等部门的管控处置责任,明确各部门联动措施,做好防范应对工作,严防发生重大突发性事件尤其是大规模群体性事件。健全完善省、市、县三级打击经济犯罪联席会议制度,进一步打破信息壁垒、部门壁垒,通过有效的信息交流、预警防范、执法联动、案件移送,推进打击整治工作无缝衔接。
(二)强化协作联合与综合监管。建议由市政府相关部门牵头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信息资源和人力资源优势,做到情报互通、资源共享、优势互补,有针对性地共同制定打防措施,实现对涉众型经济金融犯罪活动的全面控制、打早打小和精确打击。规范案件移交程序,实现行政执法与刑事执法的有效衔接。公安机关要主动将金融风险情况汇报党委政府,加强对涉嫌非法集资广告宣传的监管和查处,对敏感金融交易及资金流动频繁、异常的账户进行监控,一旦发现涉嫌违法犯罪线索,要及时联合有关部门开展分析研判。
(三)从严打击与追赃挽损并重。对涉众型金融犯罪做好规模评估,制定侦办方案,组织优势警力,全力开展打击工作。对在逃的犯罪嫌疑人采取上网追逃、亲属规劝、公告敦促等多种方法,使犯罪嫌疑人尽快归案。对案情复杂的大要案件,公安机关主动商请检察机关提前介入,确保办案质量、提高办案效率。坚持查明犯罪事实与追赃挽损并重,把损失挽回情况作为评价办案效果的重要标准之一,最大限度地挽回受害人经济损失,保障受害人合法权益。
(四)健全完善维稳处置机制。涉众型经济金融犯罪受害人众多、涉及金额大且欺骗性强,一旦案发,犯罪分子基本上已将大量集资款转移或挥霍殆尽。大多数受害者本身是法制意识不强的弱势群体,在得知可能血本无归后,往往情绪激动、言行偏激,而当前互联网传播及沟通手段发达,受害者极易受人煽动、串联上访。党委政府要牵头各职能部门,按照“超前预防,及时处置,妥善化解”的原则,开展重大案件涉稳风险评估,加强隐患动态监测预警,做好群体性事件处置预案。
(五)突出强化宣传警示教育。要加强舆论宣传和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传播媒介,积极宣传打击涉众型经济金融犯罪方面的法律法规,并充分运用典型案例,以案说法,向群众讲透该类犯罪的特征与危害,提高群众识别和防范涉众型金融犯罪的能力。要建立完善群众检举举报奖励制度,激发群众举报、控告涉众型经济金融犯罪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