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
防范命案责任倒查追究办法》
的通知
各县公安局、分局: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防范命案责任倒查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公安局
全市公安机关防范命案责任倒查追究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重点人员管控,精准防范暴力命案,现结合全市重点人员管控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具有监管责任的民警,由于应列管而未列管、已列管而未落实管控责任以及现场处置过程中不作为,导致发生七类重点人员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尤其是精神病人肇事肇祸造成人员死亡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对七类重点人员极端暴力犯罪造成人员死亡,符合下列情形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一)辖区半年内发生暴力命案发案率同比上升20%以上(含20%)的;
(二)辖区发生2人以下(含2人)死亡的案(事)件由发生地县分局对相关民警和单位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进行调查,并作出处理。调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上报市局治安支队;
(三)辖区发生3人以上(含3人)死亡案(事)件需要责任追究的,由市局治安支队组织调查;
(四)市局认为需要实行追究责任的,由市局治安支队组织开展调查,相关县分局配合。
第三条 相关县分局应在暴力命案发生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对案(事)件责任倒查情况调查及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市局。
第四条 市局治安支队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对相关案(事)件进行调查,将调查处理意见上报市局党委,按照市局党委决定,对相关单位及民警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五条 对相关责任人,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市局根据责任追究的情况,对相关县分局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