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
可防性案件责任倒查追究办法》
的通知
各县公安局、分局: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可防性案件责任倒查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公安局
全市公安机关可防性案件责任倒查追究办法
为切实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指的可防性案件,是指辖区内发生的盗窃(包括入室盗窃、扒窃、盗窃机动车、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抢劫、抢夺、诈骗案件。
第二条 对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一)辖区在半年内发生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案件,发案率同比上升30%以上(含30%)的;
(二)辖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社区发案被上级通报的;
(四)市局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市局治安支队组织开展调查。
第三条 辖区内发生可防性案件属于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相关县分局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案件责任倒查情况调查及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市局治安支队。
第四条 市局治安支队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将调查处理意见上报市局党委,按照市局党委决定,对相关单位及民警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五条 对相关责任人,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市局根据责任追究的情况,对相关县分局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