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可防性案件责任倒查追究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6年06月01日 来源:安康市公安局 【字体:

 

安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

可防性案件责任倒查追究办法

的通知

各县公安局、分局: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可防性案件责任倒查追究办法》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公安局

2016526

 

全市公安机关可防性案件责任倒查追究办法

 

为切实加强社会治安防范工作,预防和减少可防性案件的发生,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制度指的可防性案件,是指辖区内发生的盗窃(包括入室盗窃、扒窃、盗窃机动车、砸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抢劫、抢夺、诈骗案件。

第二条  对辖区内发生下列情形的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一)辖区在半年内发生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案件,发案率同比上升30%以上(含30%)的;

(二)辖区在一定时间内连续多次发生盗窃、抢劫、抢夺、诈骗案件,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三)社区发案被上级通报的;

(四)市局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市局治安支队组织开展调查。

第三条  辖区内发生可防性案件属于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的,相关县分局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案件责任倒查情况调查及处理,并将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上报市局治安支队。

第四条  市局治安支队依照本办法第二条第四项的规定对相关案件进行调查,将调查处理意见上报市局党委,按照市局党委决定,对相关单位及民警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五条  对相关责任人,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市局根据责任追究的情况,对相关县分局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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