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
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倒查
追究办法》的通知
各县公安局、分局: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倒查追究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康市公安局
全市公安机关矛盾纠纷排查化解责任倒查追究办法
为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预防“民转刑”案件发生,结合全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因民警走访摸排不力,未及时发现矛盾纠纷,或虽发现而未及时调解以及调解不力致使矛盾激化而引发恶性杀人案件,需追究责任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到位,导致发生3人以上(含3人)恶性杀人案件的,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调查,提出意见建议报市局党委,决定是否追究相关单位与民警责任。
第三条 因矛盾纠纷调处不力导致发生2人以下(含2人)恶性杀人案件的,由相关县区公安机关在一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上报市公安局。
第四条 凡市局认为需要追究责任的,由市局治安支队组织调查,并将调查处理意见上报市局党委,按照市局党委决定,对相关单位及民警进行责任倒查追究。
第五条 对相关责任人,根据其错误性质、情节,给予政纪、党纪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市局根据责任倒查追究的情况,对相关县分局进行通报批评,对相关责任单位领导进行约谈、问责。
第七条 本办法自正式下发之日起施行。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局治安支队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