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发布时间:2013年12月12日 来源:安康市公安局 【字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644

 

    现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总理 李克强

                                         20131211

 

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

 

    (中国政府网)国务院决定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二条第二项修改为:“(二)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本决定自201411日起施行。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1949年12月23政务院发布 根据1999年9月18《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07年12月14《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3年12月11《国务院关于修改〈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一条 为统一全国年节及纪念日的假期,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

    (一)新年,放假1(1月1)

    (二)春节,放假3(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三)清明节,放假1(农历清明当日)

    (四)劳动节,放假1(5月1)

    (五)端午节,放假1(农历端午当日)

    (六)中秋节,放假1(农历中秋当日)

    (七)国庆节,放假3(10月1、2日、3)

    第三条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

    (一)妇女节(3月8),妇女放假半天;

    (二)青年节(5月4)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三)儿童节(6月1),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四)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第四条 少数民族习惯的节日,由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的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各该民族习惯,规定放假日期。

    第五条 二七纪念日、五卅纪念日、七七抗战纪念日、九三抗战胜利纪念日、九一八纪念日、教师节、护士节、记者节、植树节等其他节日、纪念日,均不放假。

    第六条 全体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应当在工作日补假。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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