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如何妥善处置噪音扰民类警情

发布时间:2019年11月20日 来源: 【字体:

近年来,随着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的发展和群众性文娱活动的增多,环境噪声污染尤其是社会生活噪声扰民现象日益突出,严重干扰了他人正常的生活、学习、工作。如何依法妥善处置此类警情,已经成为基层公安机关必须面对思考的问题。

一、噪声扰民类警情的处置难点

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噪声扰民类警情处置工作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困难:

(一)职责界定难。根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机关有职责对社会生活噪声和机动车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由于公安机关24小时值班值守,而且必须“有警必接、接警必出”,当群众面临噪声困扰时,脑海里闪现的第一个念头就是报警,因此出现了公安机关大包大揽噪声污染管理的局面。

(二)现场处置难。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必须“以法律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无法在没有噪声检测依据的情况下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因此接到此类警情后,民警大多采取提醒、制止、警告的方式进行处理。由于缺乏具有震慑力的处罚措施,民警现场制止过程中,噪声制造者往往表面配合,待民警离开后依旧我行我素、阳奉阴违,不仅现场处置效果无法保障,而且很容易招致报警人的不满,从而引发投诉、举报等情况,使公安机关陷入被动局面。

(三)调查取证难。涉及噪声类案件需要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噪声超出了国家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二是噪声干扰了他人的正常生活。执法实践中,噪声扰民的取证工作时效性很强,过期就无法取证,而且公安机关没有配备噪声检测设备,无法对噪声进行客观量化,此外噪声扰民存在旁证的可能性较小,有时即使有证人,也会因为担心得罪噪声制造者而拒绝作证。

二、提升噪音扰民类警情处置效能的几点建议

(一)健全机制,在部门联动上下功夫。建议由政府牵头,组织环保、公安、城管、工商、交通、乡镇等部门建立环境噪声污染监管联动协作机制,开展联合执法,共同解决环境噪声污染监督管理中遇到的难点问题。特别是在接到关于生活噪声污染的的报警或投诉后,由公安部门加强行政管理,环保部门及时收集和固定证据并出具有法律效力的专业鉴定结论,为公安机关实施治安处罚提供依据。

(二)强化培训,在提升能力上下功夫。通过举办普法学习班、组织专项考试等方式,组织派出所民警认真学习《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区分噪声类别,明确管辖权限,掌握噪声扰民类警情的处理程序和基本要求,提升民警执法办案能力。

(三)因情施策,在保证效果上下功夫。对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社会生活噪声扰民行为,先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如果调解达成协议,制作调解协议书,交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后调解结案。如果一方不愿调解或调解无法达成协议,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对首次制造噪声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当事人予以警告,警告后仍不改正的,经环保部门鉴定后,依法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工业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建筑施工噪声,接到报警后公安机关要积极规劝制造噪声行为人和单位采取必要措施降低或消除噪声。对于规劝后仍不拒不改正的,按照产生噪声的性质及时告知城管、工商、文化、环保等相关部门,由主管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整治整顿。同时,及时向报警人做好解释说明,积极取得报警人的谅解,避免重复报警、越级上访和投诉等问题发生。

(四)狠抓宣传,在提升守法意识上下功夫。要坚持源头治理、综合治理,通过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多种渠道向群众宣传噪声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法规,使群众明白制造噪声要承担的后果,自觉减少噪声的产生。同时,联合环保等部门定期深入各类娱乐场所、露天广场、建筑工地等噪声污染问题易发多发场所开展环保知识宣传,帮助制定规划,使其在既能盈利又不扰民的情况下开展商业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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