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公安机关内外部监督促进公正执法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2013年01月06日 来源:安康市公安局 【字体: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政法委《关于加强政法机关内外部监督促进公正执法的实施意见》及《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加强全市公安机关内外部监督,努力实现公正廉洁执法,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加强全市公安机关内外部监督,以提高全市公安公安机关执法办案质量和水平为目标,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自觉地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保障公民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实现执法权力在阳光下运行,促进公正廉洁执法,提高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全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治安秩序稳定。

二、工作原则

坚持以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思想,始终保持党的“三个至上”和“四个在心中”,紧紧围绕“严格、公正、规范、文明”的执法原则,加强执法监督,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切实提高全市公安机关执法队伍的履职能力。

、工作内容

1、大力加强执法思想教育。深入开展“忠诚、为民、公正、廉洁”的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实践活动,深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坚持不懈地抓好廉洁从警教育,全面加强公安队伍的思想政治建设,牢固树立正确的权力观、从警观,不断强化广大民警“立警为公,执法为民”的理念,切实提高公安民警的执法能力和水平,自觉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公安执法工作的价值追求,忠实履行人民警察的职权和义务,全力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社会治安秩序稳定。

2、大力加强内部监督机制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由纪检监察、督察、法制、信访及主要执法部门组成的执法监督联动机制,健全系统内部协调、统一、高效的内部监督运行机制,形成监督合力,及时发现、预警和研究解决执法问题,严格落实执法责任追究。各相关部门要各负其责,加大执法监督力度。纪检部门要深入开展对利用执法权、管理权、审批权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专项治理,切实解决以权谋私、权钱交易、贪赃枉法等问题。督察部门要加强对案件的立案、侦查和强制措施等实施情况,以及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重点解决基层执法办案中的刑讯逼供、超期羁押以及乱罚款、乱扣押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问题。法制部门要经常性地开展专项执法检查,深化执法质量考评,把执法考评和执法监督的触角延伸到日常执法活动中,及时预防、发现和纠正执法问题。信访部门要进一步健全涉法涉诉工作机制,把有责涉法信访作为对信访工作的考核内容,实行严格的公安信访工作责任制和重大信访事件过错责任追究制。

3、大力加强外部监督机制建设。各级公安机关要建立或明确对外接受监督的联络办事机构,确定具体分管领导,落实办事人员,明确工作职责要求,统一对外负责联络、办理监督事项。要积极商请同级人民检察院、法院建立公、检、法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听取检、法部门对公安执法工作的意见建议。要进一步完善落实特邀监督员长效机制,定期召开特邀监督员座谈会,通报公安工作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有针对性地解决问题和改进工作。同时,要建立健全与市县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政法委、信访、新闻媒体等沟通联系、协作配合的外部监督工作机制,主动加强请示、报告和通报,主动接受和争取外部监督,形成内外部监督的整体合力。

4、大力推进阳光执法工程建设。进一步深化执法公开,严格贯彻落实公安部《公安机关执法公开规定》,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向社会公开下列执法信息:

1)公安机关的任务和职责权限,人民警察的职责、权利和义务;

2)涉及公民权利义务的公安机关规范性文件;

3)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行政、行政复议、国家赔偿案件的受理范围、申请条件和法定程序、时限,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4)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依据和标准;

5)公安行政许可、非行政许可审批、备案类事项的法律依据、申请条件、办理程序、办结期限、申请途径、方式,以及申请应当提交的材料目录、示范文本、制式文书和格式要求,行政管理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义务和监督救济渠道;

6)与执法相关的便民服务措施;

7)举报投诉的方式、途径;

8)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要求、职业道德规范;

9)公安机关内设执法机构及其职能;窗口单位的办公地址、工作时间、联系方式,民警姓名、警号和监督举报电话;

(10)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设置信息;

(11)公安机关采取的限制交通措施、交通管制信息和现场管制信息;

(12)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向社会公开的其他执法信息。

5、深化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建设。将“一把手”审批案件纳入执法质量考评,落实“四级关口”案件审批制度,建立质量为先的执法办案考评机制。继续推行日审、周析、月查、季评、年考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执法质量考评不达标单位领导诫勉谈话制度、不同审核意见备案制度;加大个案监督及错案责任追究力度;加强执法专项检查整治,切实解决执法突出问题。注重执法质量考评结果运用,全面实行执法质量与执法绩效相挂钩的考评奖惩机制,将民警执法活动考核结果作为奖优罚劣、晋级晋职的重要依据。

6、大力加强执法监督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执法信息化建设,全面推行案件网上录入、网上管理、网上监督、网上建档、网上考核的执法办案模式;充分利用升级改造的执法办案场所,切实加强对全部执法流程、执法环节和执法结果的即时监督管理,实现执法管理的流程化、常态化、信息化,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同时,要加强电子政务建设,积极推行网上公开办事,为群众提供方便快捷的在线服务,使群众足不出户就能完成各项申请、查询事项办理信息,方便群众生产生活。

7、建立重要监督事项工作报告或通报机制。为加大执法监督工作力度,对下列重要监督事项实行工作报告或通报制度:

1)省以上党政机关、政法机关、新闻单位来函来电交办,要求公安机关查处报告结果的案件办理情况;

2)市委、市人大、市政府、市政协、市纪委及其领导交办、批示要求查处报告结果的案件办理情况;

3)新闻媒体曝光的案件办理情况;

4)市委政法委、县区党委政府及其交办批示要结果案件的办理情况;

5)本单位受理的群众集体访案件和群众反映强烈的在当地有一定影响的热点、难点案件的办理情况;

6)政法干警严重违法违纪案件的受理查处情况;

7)赴省进京涉法涉诉上访案件办理情况;

8)重大执法活动情况;

9)其他有关监督工作的重要情况。

报告或通报的主报机关为监督事件的批办机关和党委政法委,同时根据需要抄送其他相关监督机关和部门。

8、完善落实监督事项的工作责任。对有关部门提出的监督事项,承办单位(部门)要快速反映,主要领导能及时掌握相关监督事项内容,落实监督事项查办责任。承办单位(部门)及民警必须在限定期限或法定期限内办结案件;情况复杂的,应按程序报批延长期限,不能按期办结的应及时报告办理事项进展情况。所报结果必须由主管领导审查并签名。对因工作不力造成严重后果或不良好影响的,要严格追究相关领导或承办人的责任。

对存在较大争议或当事人缠访缠诉的监督事项,由办理部门视情邀请相关监督单位参加,采取公开审理、公开听证、公开答复、公开执行等方式予以办理或通报,增强工作透明度,接受各方监督。对监督事项的办理,应事前进行必要的调查研究,准确把握相关情况,提高监督的针对性、准确性和时效性,实现监督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9、健全落实执法责任追究长效机制。建立执法过错党政纪律责任追究相关制度,坚持以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确保民警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对发生重大执法过错和突出执法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群众意见较大的警种和部门,严格依照《人民警察法》、《国家公务员法》及《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等内部纪律规定,坚决追究有关单位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倒查机制,加大个案监督及错案责任追究力度。纪检、督察、法制、信访部门要形成合力,对发现的执法问题,进行责任倒查,实施责任追究。对领导批示、媒体曝光、群众投诉、涉法涉警信访以及被检察机关监督的案件,坚持每案必查、有错必肃,违法必纠。

10、建立健全案件质量分析研判通报机制。市县分局、各警种每季度分析通报一次执法工作情况,重点分析刑事、治安案件立案、办理进展及质量情况。案件质量分析每季度末25日前,要定期向党委政法委、人大等相关部门及上级公安机关报告。

各县分局加强公安机关内外部监督促进公正廉洁执法工作落实情况及时上报政法委及市公安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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