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公安厅治安管理局转发公安部三局《关于集中治理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库中库”问题的紧急通知》(公治明发[2014]483号)要求,安康市公安局高度重视,严格按照《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等国家规范、要求,对不符合规定的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库中库”问题进行检查治理,严防涉爆案件和事故的发生。目前,共检查民爆物品储存库123个,其中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6家,非营业性爆破作业单位117家,清理拆民爆物品储存库 “库中库”、“移动库”、“保险柜”48个,相关清理拆除工作正在抓紧进行中。
为确保此次清理工作达到实效,全面强化安全监管措施,提高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的治安防范能力和安全水平,减少爆炸物品丢失、被盗、被抢案件和爆炸事故的发生,各县公安局、分局按照两个标准的规定,重点检查了各涉爆单位的库房硬件建设、值班守护、出入库登记、安全防范等工作措施,及时督促整改存在的问题。严格按照《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GA838-2009)等国家规定,要求涉爆单位的炸药库及雷管库房必须达到“三个符合”:库房建设必须符合《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治安防范要求》和《小型民用爆炸物品储存库安全规范》要求;库房储量必须符合设计容量;人防、物防、技防、犬防必须符合防盗报警要求。绝不允许私自增加或减少管理设施,爆炸物品储存库必须符合并经由公安部认定的安评机构评价合格,对检查中发现存在“库中库”移动库”、“保险柜”等不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一律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在此基础上,为确保此项工作得到全面落实,市公安局还抽调人员组成4个交叉检查组,对全市民爆物品储存库“库中库”清理情况开展抽查,对清理整治工作不到位的单位,严肃追究相关人员和领导责任,真正树立起“安全至上”的管理意识,助推了此项工作的深入开展。目前,相关清理拆除工作正在进一步进行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