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深入推进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年07月23日 来源:安康市公安局 【字体:

 

各县公安局、分局:

为进一步推动“护校安园”专项行动,切实加强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确保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不发生重大涉校案事件,结合当前全市公安机关“秦安”行动治安系统“一打击六整治三防范”专项行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各县公安局、分局要充分认识到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极端重要性,要进一步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克服松懈厌战情绪,要以对学生安全高度负责的精神,采取强有力的措施,切实把加强学校及周边治安环境管理、维护校园安全稳定、共建和谐校园的各项目标、要求落到实处,为广大学生的安全、健康成长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

二、狠抓隐患排查整改,及时堵塞内部安全防范漏洞。各县分局要对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再部署、再落实,利用暑假期间立即组织开展一次全面的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整治要对辖区的所有学校、幼儿园及假期补习班周边治安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进行一次深入、细致地摸底、调查,及时发现问题,排除各类安全隐患。要加大对校园周边流动人口、暂住人口和出租房屋、中小旅店、娱乐服务场所以及地下通道、施工工地等复杂部位的治安管理力度,力争排查一批不安定因素,发现一批案件线索。对前期专项整治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学校、幼儿园,以及长期未能有效解决的安全问题,要积极联系教育行政部门专题研究,制定整改方案,实行专人盯办;对重大安全隐患一时难以整改到位的,要书面报告当地党委、政府,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办法。公安机关交警、消防、刑侦、治安、经文保等部门要按照公安部八条措施和《安康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规范》要求,加强学校治安秩序的维护,强化学校周边治安秩序整治,提升学校安全防范能力,积极配备校园保安,进一步落实学校的安全责任,确保校园安全。各县分局加强对校园安全保卫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加大校园保安力量建设,配齐校园保安人员,确保不发生涉校重大案事件。

三、全面开展涉校涉生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各县分局要保持高度的敏感性、警惕性,认真排查学生在校外受侵扰的问题。对摸排出来的矛盾纠纷和安全问题,要逐件建立台帐,逐件落实化解责任,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萌芽状态,避免由此引发案件;对较为复杂的涉校涉生不稳定因素,要落实到具体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并进行跟踪督查,努力从源头上消除可能引发危害师生安全的各类治安隐患。

四、严厉打击涉校涉生案件,确保校园及师生人身财产安全。各县分局要认真开展调查摸底,细致梳理本地区学校及周边存在的突出问题,排出重点,集中整治,坚决防止校园治安形成热点、难点问题。要严厉打击针对学校师生、留守儿童安全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活动。要组织专门力量,针对近年来尤其是春季开学以来发生在校园内部学生之间的案件进行一次全面摸底排查,落实专案组,逐一逐件进行查办。对各类侵害在校学生、留守儿童、未成年人安全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论价值大小,都予以查办到底,发生影响较大的刑事案件,要挂牌督办,及时侦破。要坚持“零容忍”的态度,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及时查处,严厉打击,力求通过下力整治和严厉打击,全面形成公安机关、教育部门对校园及周边安全防范严防死守工作态势,使各类违法犯罪人员对在校师生不敢下手,难以下手,切实维护在校师生人身财产安全。

五、开展宣传教育,增强学生道德法制观念。全市各级公安机关要把加强师生道德法制宣传教育作为一项重要内容来抓,从现在起充分准备,在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开学之际,会同教育部门组织、督导学校做好校园内部环境的管理和师生员工的政治思想、法律法规、道德品质和人生观价值观教育,采取多种形式进行法律知识、安全防范知识和预防青少年犯罪及未成年人保护法律知识等内容的集中宣传教育,抓好校园风气、道德培养,搞好校园内部环境的日常监控、管理,积极开展矛盾纠纷和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组织班主任、学校干部认真了解学生在校内外受侵扰情况,及时反馈公安机关,进一步落实学校的安全管理责任。

六、加强暑假期间校园周边巡逻防控,维护良好治安秩序。目前全市各个中小学、幼儿园已进入暑期放假阶段,各县分局要组织警力做好中小学校、幼儿园及校外补习班周边的治安巡逻工作,最大限度地实现“见警察、见警车、见警灯”,对行迹可疑人员加强盘查询问,有效预防和减少假期校园及周边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的发生。

及时灵通信息,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各县、分局要建立快速反应机制,提高处置校园及周边各类突发性事件处置能力,及时控制事态。辖区公安机关要在第一时间了解掌握事件、事故发生原因,迅速出警进行化解处置并立即将相关情况报告上级公安机关。

各县分局接此通知后,请迅速开展校园及周边治安环境专项整治工作,贯彻落实情况,请于年底前上报市局治安支队。届时,市局将派出督导检查组,对各县分局专项整治工作的完成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安康市公安局

                               2013年7月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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