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和公安部有关文件精神,确保全国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顺利实施,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按照公安部总体部署,突出重点、统筹兼顾,精心做好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各项准备工作,全面推动组织领导到位、经费保障到位、技术装备到位、人员培训到位、政策宣传到位,确保2013年1月1日起全国正式启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力争2013年12月底前所有户籍派出所达到受理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标准,为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加快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提供更好的服务。
二、重点工作
(一)升级改造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按照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纹信息采集管理技术框架和新修订的技术标准,组织开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登记指纹信息技术改造工作。2012年12月底前难以按照总体规划完成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的,采用过渡策略,优先保障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顺利开展。根据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发布的“居民身份证指纹信息采集前端系统”和“指纹信息管理系统”企业产品名录,迅速启动软件选型和招标采购工作;自行组织系统研发的,按照有关程序规定,提请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检测。为确保2013年1月1日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正式启动,系统软硬件平台扩容改造尚未到位的,可先行搭建小规模平台,支持局部地区先行试点发证,并随着发证范围和规模的扩大而对系统平台进行分阶段升级扩展。结合本地实际研究采取具体措施,确保在原有证件和登记指纹信息证件同时受理的过渡期内,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能够稳定可靠运行并与制证系统等相关系统协调一致。
(二)配备指纹采集器和新的阅读(验证)机具。根据公安部安全与警用电子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发布的“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检验合格名录,组织开展指纹采集器的招标采购。同时,组织开展具备核验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功能的阅读(验证)机具的招标采购,及时为户籍派出所配齐指纹采集器和新的阅读(验证)机具。
(三)升级改造制证信息管理系统和制证密钥系统。按照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部身份证指纹办)印发的《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制证中心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技术方案》要求,组织开展制证信息管理系统和制证密钥系统的升级改造工作,确保新的制证系统顺畅接收制证信息并完成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制作。
(四)组织开展人员培训。各地要把人员培训作为一项重要的基础性、保障性工作来抓,使各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负责同志和基层业务民警深刻领会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有关登记指纹信息的具体规定和精神实质,熟练掌握具体工作要求和操作规程。部身份证指纹办在组织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试验、试点工作的过程中,要同步开展业务和技术培训,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培训一批业务和技术骨干。在此基础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要提前准备、精心组织,研究制定培训工作方案,对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业务部门主管领导、业务干部和所有户籍派出所实际操作岗位民警分期分批分类开展业务和技术培训。对工作基础较差、培训任务较重的地区,要加大指导和支持力度,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五)多种形式宣传发动。按照公安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要求,利用报纸、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新闻媒体以及网上公安局、网上派出所、公安微博等平台,通过组织采访报道、印发宣传材料、宣传挂图等多种形式,向广大人民群众广泛、深入宣传新修订的居民身份证法和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争取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实施步骤
(一)实地综合试验。2012年11月,分别在吉林、福建、江苏、贵州4省各1个县级公安机关的3个派出所开展实地综合试验。每个派出所选取100名公安民警采集指纹信息,在模拟系统中进行全环节模拟制发证,对指纹采集、信息传输、技术制证、指纹核验等全部环节进行检验和完善。
(二)试点先期发证。在实地综合试验并对各技术环节进一步完善的基础上,自2012年12月1日开始,在北京、天津、吉林、江苏、福建、山东、河南、湖北、湖南、重庆、贵州、甘肃等12个省、直辖市启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试点工作,先期为部分公安民警正式制发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进一步完善组织实施和技术保障工作。
(三)全面部署启动。在实地综合试验和部分地区试点先期发证的基础上,2012年12月上旬,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会议,部署各地于2013年1月1日正式启动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大中城市和其他具备条件的地区开始为群众办理申领、换领、补领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尚不具备条件的地区,可以继续制发不含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以及临时居民身份证。
(四)积极稳妥推进。按照“总体部署,以点带面,滚动推进”的工作模式,在大中城市先试先行的基础上,由各省级公安机关负责逐步有序向本省级行政区域各地推进。根据技术保障力量和准备情况,条件成熟一个,启动一个。除极少数地处偏远、经济落后、暂不具备条件的户籍派出所外,2013年12月底前全国所有户籍派出所均应达到受理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的标准。
(五)组织总结表彰。认真总结各地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经验,于2014年1月召开全国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总结表彰会议,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四、职责分工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负责组织、指导全国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指导各地升级、改造人口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协调各地制证中心(所)升级、改造制证系统;负责制作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密钥的生成、派发和管理工作;组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组织、指导宣传发动工作。
公安部第一研究所:负责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技术保障工作;组织居民身份证指纹登记算法的选型评测,并承担指纹登记算法的应用和技术服务;为各地完成制证系统的升级、改造提供技术保障。
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治安(户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组织指纹信息采集前端系统和指纹信息管理系统的选型采购;组织、协调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和新的居民身份证阅读(验证)机具招标采购;组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居民身份证制作中心具体承担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完成制证系统升级、改造和相关设备安装、调试。
地市级公安局:治安(户政)部门指导本地区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组织开展人口信息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具体组织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和新的居民身份证阅读(验证)机具招标采购;组织相关业务、技术培训。
居民身份证制作所具体承担本市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的制作工作;完成制证系统升级、改造和相关设备安装、调试。
县级公安局:负责组织、指导本县(市、区)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组织本辖区内各户籍派出所居民身份证指纹采集器和新的居民身份证阅读(验证)机具的配备。
公安派出所:负责受理本辖区居民申领、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时采集居民指纹信息;对登记指纹信息的居民身份证进行核验、发放。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确保组织有力。在居民身份证中加入指纹信息,有利于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有利于国家机关以及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用证单位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社会诚信体系建设。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是党中央、国务院交给公安机关的一项重要任务,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的神圣职责。做好此项工作,是一件功在当前、利在长远、利国利民的大事,意义重大深远。各级公安机关要切实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党中央及部党委的决策部署上来,充分认识到抓好此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积极向党委、政府汇报,争取重视和支持。要建立领导责任制,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治安、户政部门要主动牵头履责,加强与科信、装财等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确保组织实施、经费保障、人员培训等各项工作落实到位。
(二)注重技术,确保安全可靠。各地要按照公安部下发的有关技术框架、技术方案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专门的技术保障力量,紧紧抓住系统改造、设备配备等关键技术环节,认真抓好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指纹信息采集前端系统、指纹信息管理系统、制证信息管理系统和指纹采集设备的安装调试,查缺补漏,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实现各系统之间、软硬件之间的有效兼容、稳定运行,确保安全可靠、万无一失。
(三)精益求精,确保证件质量。各地要把质量第一贯穿于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的全过程,落实到每一个工作岗位、每一个工作环节,特别是在采集指纹信息时,要认真核对被采集人的相貌、身份信息是否与受理的人像信息、身份信息相一致,并严格按照指纹信息采集工作流程和质量要求采集指纹信息,确保发到群众手中的每一张证件都是准确、合格、高质量的,努力实现群众对证件质量的“零投诉”。
(四)加强监督,确保公正廉洁。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涉及诸多软件、硬件的评测、选型以及招投标工作,涉及众多厂家的竞争。参与此项工作的同志务必出以公心、勇于担当,严格依法办事,确保公开、公平、公正。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组织设备和系统的招标采购,择优选定。要严格遵守廉政纪律,纪委、审计、政府采购等部门要提前介入,加强监督和预防,绝不允许有任何违反廉政纪律的问题发生。
(五)服务群众,确保良好效果。各级公安机关要把服务群众贯穿于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全过程,设身处地为群众着想,千方百计为群众提供便利。对于目前仍在有效期内的二代证,应遵循群众自愿原则,绝不允许强制群众换领登记指纹信息的身份证;群众自愿提前换证的,要积极为群众提供优质服务。要严格遵守收费标准,保持原工本费标准不变,绝不允许借登记指纹信息额外收费。要把制发登记指纹信息居民身份证工作作为检验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水平和提升服务群众水平的实战演练,真正做到整体工作上下满意、内外满意、群众满意,确保取得良好社会效果。
(六)加强指导,确保工作进度。省、市两级公安机关要加强情况掌握,及时汇总上报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各项工作进展情况。要加强工作指导,既要总结推广各地经验做法,发挥示范作用,又要督促工作进展缓慢的地方加大力度,帮助研究解决问题的具体办法,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对组织领导不力、工作措施不落实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确保全国居民身份证登记指纹信息工作按期保质完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