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深化执法
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的通知
公通字〔2013〕2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2008年以来,全国公安机关持续开展执法规范化建设,公安执法制度体系更为健全,执法监督管理更加有力,执法质量不断提升,依法履职能力显著增强,警民关系进一步和谐,得到了社会各界的充分肯定。同时,也要清醒地看到,执法规范化建设还处于初步阶段,存在着不平衡、不巩固的问题,执法不规范、不公正、不文明等问题仍然存在,滥用强制措施、乱罚款等问题时有发生,非正常死亡、冤假错案未能完全杜绝,直接损害了公安机关执法公信力。党的十八大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作出全面部署;今年6月,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情况,在充分肯定执法规范化建设取得的成绩的同时,提出了巩固建设成效、狠抓队伍建设、加强执法监督管理等意见和建议;中央政法委于近期专门下发《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对提高办案质量提出新要求。与此同时,随着国家民主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对公安执法工作也提出更多的新期待。这些都要求公安机关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提高执法水平。为了推动公安机关执法规范化建设的深入开展,保障公安执法工作积极主动地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和新要求,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深入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同志特别是“一把手”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认真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认识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的重要性、紧迫性,以更宽的视野、更高的要求和更有力的措施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力求建设氛围更加浓厚、建设成效更加明显。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回顾近年来的建设情况,总结成功的经验和做法。要深入查找差距及突出的问题,紧密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中各方面对公安机关提出的意见和要求,研究制定未来三至五年的建设规划,提出解决突出问题的具体措施。要对各项任务实行项目化管理,确定年度重点工作,明确工作责任,加强督导检查。省级公安机关要将未来的建设规划和主要工作措施报公安部。公安部将适时组织检查督导。
二、坚持全警参与,严格落实部门警种责任。各部门、各警种是本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的责任主体,对本系统执法规范化建设负直接责任。要在本级公安机关总体部署的基础上,结合任务职责和工作实际,确定重点建设项目,分解任务、细化措施、明确时限,确保责任落实。法制部门要充分发挥组织规划、协调推动、监督管理作用,为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提供服务保障。
三、巩固深化成果,积极探索新机制新举措。各地公安机关要对照公安部先前作出的相关部署和要求,查漏补缺,全面达到既定要求;对于已有的执法规范化建设成果,要使之制度化、机制化,并在进一步细化和深度运用上下功夫;要通过检查评估,坚决杜绝执法制度不落实、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管理不规范、执法办案信息系统应用程度不高等问题;要勇于开拓创新,积极探索具有牵引性、基础性的新措施,不断创造新的建设增长点,推动执法规范化建设深入开展,为实现法治公安总目标、不断提高公安机关依法履职能力而不懈努力。
公 安 部
2013年8月15日
公安机关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
工作任务和阶段目标
各级公安机关要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以建设法治公安为目标,以群众满意为导向,以解决执法突出问题为切入点,以提高执法主体素质、完善执法制度体系、加强执法监督管理、深化执法公开为重点,在已取得阶段性成效的基础上,进一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深入、协调发展,力争通过三至五年的努力,基本实现执法队伍专业化、执法行为标准化、执法管理系统化、执法流程信息化,公安民警的执法理念进一步端正,公安机关的执法水平和执法公信力明显提高,人民群众满意度持续上升。
一、深化执法能力建设,持续提高民警依法履职能力
1、深化法治理念教育。健全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经常性教育培训机制,培养广大公安民警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自觉接受监督的观念,增强运用法治思维、法律手段做好本职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能力。
2、适应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提出的新要求。持续开展《刑事诉讼法》专题学习培训,使广大民警熟练掌握规范取证、非法证据排除、警察出庭作证、正确适用强制措施、保障犯罪嫌疑人诉讼权利和律师执业权利等法律具体要求。
3、落实领导干部法律学习制度。公安机关领导班子每半年至少开展一次法律专题学习,提高依法决策能力。
4、建立网上学法制度。建立、运行和不断更新网上学法系统,方便广大民警自学及测试,提高学习效率。
5、开展执法实战培训。推行法律要求与实战应用相结合的执法培训模式,一线执法民警特别是派出所和治安、刑侦、经侦、交管、禁毒等承担大量执法任务的警种每年至少参加一次针对现场处置、调查取证、规范使用办案区、出庭作证、信息化应用、警务技能以及战术、枪支使用管理等方面的实战模拟训练;有条件的地方,执法业务骨干每四年接受一次不少于三个月以执法办案为主要内容的集中脱产培训,切实提高民警依法办案能力。
6、深化执法资格等级考试工作。办案民警全面通过基本级执法资格考试,公安机关内设执法勤务类机构和派出所主要负责人全面通过中级执法资格考试,力争使规模较大的执法勤务类机构和派出所至少有一名具备高级执法资格的民警;建立并落实考试结果与职级待遇挂钩的激励机制。
7、强化执法指导。省级和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选择具有普遍指导、警示作用的案件,定期发布案例指导;依托法制在线等公安信息网法律服务平台,及时收集、解答基层民警执法中遇到的法律问题。
二、深化执法制度建设,不断完善执法标准体系
8、完善制度建设工作机制。省级、设区的市一级公安机关根据执法实际需要,制定年度执法制度立改废计划,年终形成年度制度汇编;在公安信息网建立执法制度交流平台,汇总优秀执法制度,供互相借鉴。
9、提高立法质量。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决策和执法制度,原则上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落实事前合法性审查,提高执法制度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10、细化完善操作规范标准。制定完善110接处警、受案立案撤案、人身安全检查、信息采集、现场勘验检查等执法重点环节的工作规范,为执法活动提供具体标准。
11、制定完善修改后《刑事诉讼法》配套规定。制定证人保护、讯问录音录像、刑事和解、强制医疗等新增内容的具体执法制度,保障《刑事诉讼法》正确贯彻实施。
12、制定完善刑事案件证据指引。针对盗抢、伤害等常见、多发案件,故意杀人、放火、爆炸、涉黑等重大案件,网络、电信、金融犯罪以及跨国犯罪等新型复杂案件,制定证据收集、固定、保存、审查等环节的工作指引,引导民警规范取证。
13、与检法机关建立协商机制。协调、配合检法机关,就逮捕、起诉、审判等环节的证据形式和标准,以及非法证据排除机制、标准达成统一认识,联合制发规范性文件;与检法机关建立重大案件研讨、协商机制,保证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三、深化执法管理建设,显著增强发现纠正执法问题能力
14、建立运行执法管理机制。省级以下公安机关成立由法制部门牵头,纪检监察、督察、信访和主要执法办案部门参加的执法管理工作机制,制定并落实相关工作制度,及时通报执法情况,预警执法问题,并形成年度通报,切实发挥对执法质量的整体掌控作用。
15、整改执法突出问题。制定年度专项检查整改计划,将日常检查与集中检查相结合、网上巡查与实地检查相结合,对发现的执法问题进行通报并督促整改,力争每年解决一至两个突出的问题。
16、健全落实案件法律审核把关制度。法制部门对案件定性处理和程序进行全面审核,案件没有经过法律审核的,不得审批;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案件审核队伍,实行审核与日常考评同步进行,实现“一案一审一评”。
17、建立实行个案监督制度。对执法过错案件,法制部门牵头,与纪检监察、督察、信访和执法办案部门联动配合,及时启动个案监督程序,纠正执法过错案件,通报执法问题,追究执法过错责任。
18、全面落实法制员制度。2013年底,县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和派出所法制员全部配备到位;在执法任务较重、规模较大的县级公安机关执法勤务类机构和派出所实行派驻或者专职法制员制度;法制员的职责任务、选拔任免、管理使用、绩效考核、待遇奖惩有明确规定并得到落实。
19、改革完善执法质量考评机制。将执法质量考评作为绩效考核的主要内容,清理、取消刑事拘留数、发案数、退查率、破案率等不合理的办案考评指标,以及各种不必要的排名通报,优化考评指标体系,增强考评公信力。
四、深化错案预防机制建设,切实健全证据收集固定审查机制
20、提高科学取证能力。加强刑事科学技术建设,增强发现、提取证据以及检验、鉴定的能力,切实改变主要依据口供定案的做法,杜绝刑讯逼供。
21、落实依法全面取证要求。依照法定程序全面收集、调取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收集的所有证据以及证明证据合法性的材料均归入案卷全部移送,并作为案件审核、考评的重要内容,防止先入为主,导致冤假错案。
22、落实审查判断证据的要求。案件移送审查起诉前,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证明力进行严格审查,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补强必要证据,使全案证据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
23、充分保证律师执业权利。依法保障律师及时会见犯罪嫌疑人,告知律师案件有关情况;听取辩护律师提出的有关意见并进行核查,有关情况均形成书面材料归入案卷。
24、建立重大、疑难案件集体讨论制度。对案情复杂、定案存在重大争议、社会广泛关注或者可能判处死刑等疑难、重大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人召集执法办案部门、法制部门负责人集体研究,集体研究意见以及不同意见均应记录在案。
五、深化执法信息化建设,大幅提升执法效能
25、完善各级公安机关警综平台的执法办案与执法监督功能。接报警、执法办案、监督、考试考核等各类信息系统之间实现关联互通和数据共享,省级公安机关能够依托各级警综平台实现对全省、区、市案件的网上巡查;及时维护、更新服务器、数据传输系统等设施,保证系统运行通畅、快捷。
26、全面实现网上办案。案件信息、主要证据材料上传信息系统,并通过信息系统制作法律文书,进行审核审批,开发应用电子签章、电子签名,实现案件电子卷宗自动生成,案件质量网上逐案考核。
27、实现执法档案自动生成。为执法办案单位及其民警逐一建立网上执法档案,自动、规范生成档案内容,准确记载执法办案的数量和质量,为绩效考核提供重要依据。
28、实现案件全流程信息化监控。将110接警、群众到公安机关报案等接报警信息整合至警综平台,并依托警综平台,将接报警信息、现场信息、办案场所视频监控信息、执法办案流转信息综合关联应用,实现对案件的全流程监控。
29、实现对执法问题的预警和发现功能。完善办案期限即将届满预警提示功能,增加对受立案、行政处罚、强制措施、涉案财物管理等办案数据异常变动情况的监测功能,及时发现、提醒、纠正执法问题。
30、实现统计分析和辅助决策功能。优化执法办案信息系统的数据查询和统计分析功能,形成对发案数量、种类、区域以及办案质量的数据年度分析报告,为执法决策提供准确参考。
六、深化执法办案场所使用管理建设,确保执法活动安全规范
31、全面完成改造任务。2013年底,全面完成基层所队执法办案场所规范化改造;2014年底,完成设区的市一级和县级公安机关办案中心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建设或者改造;承担办案任务的省级公安机关设置办案区和涉案财物管理区,或者相对固定借用当地基层公安机关执法办案场所办案;建设和改造工作应当坚持因地制宜,并要与全国公安基础建设“十二五规划”同步进行。
32、落实办案区使用管理制度。将违法犯罪嫌疑人带到公安机关后一律进入办案区并进行登记,杜绝违反规定不在办案区办案;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指定有关部门管理执法办案中心和涉案财物管理中心,执法勤务类机构和派出所指定专人负责办案区和涉案财物保管室的管理。
33、消除安全隐患。确保讯问室、询问室、候问室墙面使用防火材料,避免有悬挂支点以及其他可能被用来行凶、自杀、自伤的物品;完善落实人身安全检查操作规范,对每一个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人身安全检查并记录检查情况;对进入办案区的违法犯罪嫌疑人,落实看管责任,杜绝安全事故;各级公安机关及派出所等所属单位,都要从本地实际出发,加强确保自身安全的人防、技防、物防措施。
34、规范信息采集。严格按照规定全面采集违法犯罪嫌疑人的相关个人信息,并录入相应信息系统,实现即时核实、比对。
35、严格对讯问过程录音录像。对所有刑事案件讯问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并作为案件审核的必要项目;对容易产生争议的治安行政案件的违法嫌疑人询问过程录音录像。
36、强化对执法活动的音视频监控。办案区、羁押场所相关功能区电子监控设备按照要求开通运行,本级和上级公安机关监督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实时监控办案区内执法活动,并落实办案保密要求。
七、深化执法公开建设,有效增强执法公信力
37、建立运行互联网执法公开平台。省、市、县三级公安机关在互联网公安机关门户网站上建设运行满足执法公开需要的信息平台,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审核和备案类事项的网上受理、审批、告知,提供在线预约、咨询、申请、受理等服务,提升执法公开效果。
38、全面公开执法信息。通过公告栏、宣传材料、信息屏终端或者电话、互联网查询等方式,依照规定向社会公众或者特定对象公开行政、刑事执法的依据、流程、进展、结果等信息,充分实现执法公开要求。
39、开展开门评警活动。完善走访群众、警民恳谈等长效机制,借助110短信评警、警情案件回访、窗口单位满意度评价、互联网群众评议等方式,建立健全群众意见建议收集、办理、反馈机制,有针对性地改进执法工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40、改进执法方式。坚持以群众满意为导向,充分运用公开听证、调解、质证等方式,增强办理治安案件、行政案件过程的透明度和处理结果的说理性,实现案结事了。
八、深化执法示范单位建设,全面提升执法规范化建设水平
41、完善执法示范单位创建机制。建立完善不同层级的执法示范单位培养、选树工作制度,打造全面领先和专项工作突出的执法示范单位。
42、切实发挥执法示范单位的引领作用。被命名的执法示范单位不断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提高执法水平,确保不发生重大执法问题,并认真总结、及时上报经验做法,上级公安机关要通过建立示范点、结对帮扶等形式及时总结、推广其成熟经验,通过示范引领全面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43、建立执法示范单位年度评估和激励制度。上级公安机关要对示范单位进行年度评估、跟踪管理,对发生执法问题不符合示范单位条件的,严格按程序撤销称号;被评为执法示范单位的,对成绩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