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秦风行动”,提高打击质量,县局刑侦大队及时同法、检两院联系,于2015年4月28日8时30分,在县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李华海拐卖儿童一案。县政府党组成员、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张成功亲自带领刑侦大队长刘平辉及相关办案民警参加庭审旁听,并就在办案中如何提高办案质量和加强法、检两院之间的沟通和协调作出重要批示。
经审理查明: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李某海之妻庹某荣在西安唐都医院生育一男婴,李某海以家庭经济困难,通过其胞妹李某琴及建筑务工人员张某顺介绍,欲将之子交给河南省兰考县南漳镇苏庄村六组村民聂某梅予以收养,并于2014年11月25日,与聂某梅之父聂某修在电话中商定支付65000元,方能将孩子抱走抚养。
2014年11月26日,聂某修从兰考县来到西安,与其侄媳王某隔谎称父女关系并一同前往西安唐都医院,王某隔声称本人不能生育想保养此婴儿。11月27日18时许,聂某修、王某隔二人又前往李某海在西安井上村的租房屋,在支付给李某海65000元现金后将庹某荣所生之子抱走。聂某修将该婴儿带回河南兰考县家中后交由聂某梅抚养。
经过公诉人员的举证、质证和控辩双方的激烈的辩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规定:认定李某海拐卖儿童罪名成立,并当庭予以宣判:被告人李某海犯拐卖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判处罚金一万元,非法所得六万五千元全部予以没收。
当日参加庭审的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被告人李华海村组的部分群众,共计100余人参加了旁听,整个庭审过程透明、公开,既保障被告人应有的权利,又彰显保护儿童形势的严峻性,对打击犯罪、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及法制宣传起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