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陕西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查批准了《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这是安康市获得地方立法权后颁布的首部实体性地方法规,也是为公安机关执法所立的首部地方性法规。
为确保《条例》的贯彻实施,11月13日,安康市人大、市政府召开《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宣传贯彻电视电话会议。会上副市长、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杨尚伟做了重要发言,他指出,全市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和深刻理解《条例》的重大意义,切实把宣传贯彻落实《条例》作为维护全市公共安全、建设绿色生态文明城市的一项重要工作,以创新的精神和务实的举措,抓好学习宣传、抓好贯彻执行、抓好执法监督,全力推动我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工作再上新台阶。市公安局党委委员、副局长雷绍明代表市公安局做了表态发言。
近年来,我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后多次提出建议、提案,强烈呼吁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为积极回应群众呼声,市人大决定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做为我市第一部地方性法规列入立法规划,并要求公安局负责起草工作。2016年5月,接到市人大和市政府通知后,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杨尚伟做出批示,“由雷绍明副局长牵头,治安支队抽调专人组织起草工作”。按照杨尚伟副市长批示要求,市公安局成立了以雷绍明副局长为组长的起草工作领导小组,抽调治安、法制等部门人员组成立法起草工作组负责立法的起草工作。起草工作启动后,立法起草工作组充分借鉴外地市有益经验,多次召开专题会议广泛征求各县区、各单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学者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组织基层公安机关民警反复调研论证,多次修改、数易其稿,最终形成这部聚集社会各界智慧和力量的《条例》。《条例》共二十五条,以禁止与限制、统一规定与因地制宜相结合的整体架构,对政府及其部门和相关单位有关职责、禁止和限制燃放区域、限制燃放时间、销售管理、允许燃放品种管理、大型焰火燃放管理、燃放清理、禁止燃放行为、法律责任等事项作出了明确规定。《条例》还明确规定了禁放、限放区域的饭店、酒店、宾馆、农家乐等经营者和物业服务企业对违反燃放行为的劝阻和报告义务,并规定了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在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就特定事项制定村民公约,以实现自我管理、自我监督的效果。
2018年2月1日《条例》的颁布实施,将成为我市地方民主法治建设的一座重要里程碑,对推进我市依法管理烟花爆竹燃放,切实减少污染,保护环境,保障公共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公众健康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