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隐患“三大”行动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分局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隐患“三大”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安康市公安局
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隐患“三大”行动考核标准
为深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治安隐患“三大”行动的深入开展,确保“三大”行动取得实效,按照《全市公安机关公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和《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隐患“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订本考核标准。
一、考核对象
本考核标准实施对象为各县区公安局、分局。由市公安局治安隐患“三大”三大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百分制,各项得分相加为考核总得分,考核设置4个考核项目,分为安排部署、宣传动员、排查检查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四个方面,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治安部门一季度考核内容。考核期限从现在起至3月底。
三、评分标准
(一)安排部署工作(5分)
1、成立治安隐患“三大”行动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及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的,得3分。
2、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的,得2分。
(二)宣传动员工作(7分)
1、在县分局主页设置“三大”行动专栏的得1分,编发专刊的得2分。
2、对“三大”行动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在中、省级媒体报道的每篇次得0.5分,在市级媒体报道的每篇次计0.3分,在县级媒体报道的每篇次计0.2分,该项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统计数据来源于各县区上报的宣传报道证明资料)
(二)排查检查整治工作(78分)
1、大型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8分)
①严格审核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申请,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得2分;
②对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指导承办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得4分;
③积极会同安监、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各类活动举办场所特别是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大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得4分;
④签订安全责任书,得4分;
⑤派出警力现场督促、指导活动主办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得4分;
⑥对辖区内的各项活动放任不管,造成重大失误的,发生一起扣10分。
2、危爆物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30分)
①组织开展涉危单位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的,得4分;发现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建立台帐的,得4分。
②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每查获1起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案件的,得0.2分; 每查获1起私藏或非法买卖民爆物品案件的,得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6分。
③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每查处1起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案件,得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6分。
④严格散装汽油管理,加强石油、加油站的安全检查工作,加2分;督促加油站严格落实填写《散装汽油销售登记表》的,加2分;查处散装零售汽油店铺窝点的,每查处1起得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6分。
⑤因爆炸物品排查、管控、收缴工作不到位,导致爆炸物品失控,造成重大涉爆案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6分。
⑥因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私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每发生1起扣6分。
⑦因散装汽油检查管控不到位,发生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重大恶性案事件,每发生1起扣6分。
3、涉枪从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2分)
①深化枪支安全大检查,对辖区所有涉枪单位逐一开展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的,得6分;
②严厉打击非法制造、持有、私存、买卖、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等违法行为,每查处1起此类案件的,得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6分;
③因枪支安全监管不力,发生违法违规配置、使用枪支及枪支丢失、被盗抢等案、事件的,扣4分。
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8分)
①组织警力适时加大对景区景点、大型商场、影院、歌舞、洗浴、城市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的,并建立检查台帐的,得6分;
②对校园周边、公交车站、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落实防范力量和防范措施的,得6分;
③对露天广场舞,落实组织者的安全防护责任及场地安全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得6分;
④因检查、防范不力,导致公共场所发生危害社会、加害无辜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扣10分。
(三)信息报送工作(10分)
1、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信息的,得5分;每迟报一次扣0.5分,漏报一次扣1分。
2、上报简报信息被市局采用每条加0.3分,被省厅采用每条加0.5分,被公安部采用每条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注:每条信息加分不累计,如被公安部采用依据公安部采用加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