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关于印发《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隐患“三大”行动考核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01月27日 来源:安康市公安局 【字体:

 

各县区公安局、分局:

现将《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隐患三大行动考核标准》印发给你们,请各县分局立足本地实际,进一步细化量化考核标准,夯实工作责任,确保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隐患三大行动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取得实效。                             

                                       

                                          安康市公安局

                                         2014年1月26

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隐患三大行动考核标准

为深入推进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部门治安隐患三大行动的深入开展,确保三大行动取得实效,按照《全市公安机关公共安全隐患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和《全市公安机关治安隐患大排查、大检查、大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要求,特制订本考核标准。

 一、考核对象

本考核标准实施对象为各县区公安局、分局。由市公安局治安隐患三大三大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考核实行百分制,各项得分相加为考核总得分,考核设置4个考核项目,分为安排部署、宣传动员、排查检查整治工作、信息报送四个方面,考核结果纳入全市治安部门一季度考核内容。考核期限从现在起至3月底。

三、评分标准

    (一)安排部署工作(5分)

    1、成立治安隐患三大行动领导小组和专门机构,制定具体工作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及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的,得3分。

    2、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督导检查的,得2分。

(二)宣传动员工作(7分)

1、在县分局主页设置三大行动专栏的得1分,编发专刊的得2分。

2、对三大行动工作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在中、省级媒体报道的每篇次得0.5分,在市级媒体报道的每篇次计0.3分,在县级媒体报道的每篇次计0.2分,该项最高得分不超过4分。(统计数据来源于各县区上报的宣传报道证明资料)

   (二)排查检查整治工作(78分)

1、大型活动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8分)

严格审核大型群众性活动的举办申请,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坚决不予批准,得2分;

对批准举办的大型群众性活动,指导承办者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得4分;

积极会同安监、质监、消防等有关部门对各类活动举办场所特别是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等,进行全面、细致的安全大检查,并建立检查台帐,得4分;

签订安全责任书,得4分;

派出警力现场督促、指导活动主办方落实各项安全措施,确保活动安全,得4分;

对辖区内的各项活动放任不管,造成重大失误的,发生一起扣10分。

2、危爆物品安全隐患排查整治(30分)

组织开展涉危单位隐患排查整治行动,按照要求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的,得4分;发现并及时整改安全隐患,并建立台帐的,得4分。

打击涉爆违法犯罪活动,每查获1起违反民爆物品管理规定案件的,得0.2; 每查获1起私藏或非法买卖民爆物品案件的,得0.5;最高得分不超过6分。

严格烟花爆竹安全监管,每查处1起非法生产、运输、销售烟花爆竹等违法犯罪案件,得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6分。

严格散装汽油管理,加强石油、加油站的安全检查工作,加2分;督促加油站严格落实填写《散装汽油销售登记表》的,加2分;查处散装零售汽油店铺窝点的,每查处1起得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6分。

因爆炸物品排查、管控、收缴工作不到位,导致爆炸物品失控,造成重大涉爆案事件的,每发生1起扣6分。

因烟花爆竹安全监管不到位,发生私存、燃放烟花爆竹引发事故的,每发生1起扣6分。

因散装汽油检查管控不到位,发生利用散装购买汽油实施严重暴力犯罪的重大恶性案事件,每发生1起扣6分。

3、涉枪从业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2分)

深化枪支安全大检查,对辖区所有涉枪单位逐一开展安全检查,并建立台账的,得6分;

严厉打击非法制造、持有、私存、买卖、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等违法行为,每查处1起此类案件的,得0.5分,最高得分不超过6分;

因枪支安全监管不力,发生违法违规配置、使用枪支及枪支丢失、被盗抢等案、事件的,扣4分。

4、人员密集场所安全隐患排查整治(18分)

组织警力适时加大对景区景点、大型商场、影院、歌舞、洗浴、城市广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开展安全检查活动的,并建立检查台帐的,得6分;

对校园周边、公交车站、街道等人员密集场所,落实防范力量和防范措施的,得6分;

对露天广场舞,落实组织者的安全防护责任及场地安全责任,签订安全责任书的,得6分;

因检查、防范不力,导致公共场所发生危害社会、加害无辜的个人极端暴力犯罪案件的,扣10分。

(三)信息报送工作(10分)

1、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信息的,得5分;每迟报一次扣0.5分,漏报一次扣1分。

2、上报简报信息被市局采用每条加0.3分,被省厅采用每条加0.5分,被公安部采用每条加1分,最高得分不超过5分(注:每条信息加分不累计,如被公安部采用依据公安部采用加分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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