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安康市公安局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康市公安局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等三个办法的通知 各县分局党委,局属各党总支、支部: 根据省公安厅和市纪委文件精神,市局党委会研究通过《安康市公安局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安康市公安局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和《各县分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办法》。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学习并抓好贯彻落实。 中共安康市公安局委员会 2015年1月30日 安康市公安局党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省、市有关决定精神,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党委主体责任,切实加强市公安局机关和全市公安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增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政治自觉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关系到党和国家的生死存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这是党中央站在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高度,对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斗争提出的明确要求,丰富了中国特色反腐倡廉理论体系,完善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格局,对于坚定不移地推进反腐倡廉建设、巩固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基础,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市公安局党委和各县分局党委肩负着推进全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重大政治责任,要始终坚持政治建警、从严治警,以高度的政治自觉性落实主体责任。要切实做到党委班子主动担责、主要领导带头尽责、班子成员有效分责,统一思想,凝神聚力,努力建设一支信仰坚定、执法为民、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公安队伍,不断开创我市公安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局面。 二、市县公安局党委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主要内容 市县分局党委是党风廉政建设的领导者、执行者、推动者,要切实担负统一领导、直接主抓、全面落实的主体责任。党委承担主体责任,包括党委班子、党委书记和党委班子成员三个层次。市公安局党委对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对各县分局领导班子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协管、监督责任,对各县分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指导、监督责任;党委书记是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局党委成员协助党委书记对分管部门及其正职领导干部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负直接领导责任。 党委主体责任的落实,适用于各县分局党委和各部门、各警种、各单位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重点在六个方面: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县分局党委(总支)全面负责本单位(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上级党委和纪委有关部署要求,做到与其他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要对工作任务进行责任分解,层层落实,改进检查考核方法,严格责任制考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责任体系。要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职能,定期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解决具体问题,督促各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形成抓党风廉政建设的强大合力。市县分局党委书记要切实履行“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做到党风廉政建设“四个亲自”:重要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协调、重要案件亲自督办;每年至少组织两次反腐倡廉理论学习,至少听取两次班子成员抓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市县分局领导班子成员要根据工作分工,切实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反腐倡廉工作,每年至少听取一次分管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情况汇报,做到责任清、底子明;积极指导分管部门研究制定推进党风廉政建设的具体措施,对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进行调研,完善制度规定,加强风险防控。 (二)选好用好干部 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有关规定,坚持标准,严格程序,切实把好资格关、程序关、廉政关,重点抓好考察环节、讨论决定环节和任职环节;坚持党委集体讨论决定干部任免,防止少数人说了算。严格落实《关于加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的意见》,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各级公安机关党委提拔任用干部,就考察对象的党风廉政情况要听取纪委的意见,对有问题反映应当核查但尚未核查或正在核查的,不得提交党委讨论决定。严格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做到“谁提名、谁负责”,对用人失察失误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严肃倒查责任。健全完善同市委组织部和各县(区)党委的交流、沟通、协调机制,履行好协管干部工作职责。 (三)狠抓作风纪律建设 坚持把思想政治建设置于各项工作的首要位置来抓,严明党的纪律,坚决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阳奉阴违等现象,严肃查处违反党的政治纪律、组织纪律的行为。深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坚决纠正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坚决纠正“五股歪风”以及利用逢年过节、婚丧嫁娶、乔迁履新、就医出国、子女升学就业等机会收受礼金等行为。牢固树立宗旨意识,畅通群众诉求渠道,回应群众关注关切,坚决反对特权思想、特权行为,大力解决不作为、乱作为、吃拿卡要、滥收乱罚等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要强化公安机关职能转变,不断深化公安机关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着力解决不放、少放、缓放、假放等问题,坚决纠正冷硬横推、慵懒散浮等不良习气和衙门作风。健全作风建设常态化机制,推动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领导干部为民、务实、清廉。 (四)强化对权力的监督制约 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3—2017年工作规划》和市委《实施意见》、省厅党委《实施办法》,大力构筑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长效机制。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切实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十六字方针,坚持用制度管权管事管人。积极推进警务公开工作,不断深化决策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和权力运行程序化,健全完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相互制约、相互协调的权力运行机制,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坚持不懈的开展反腐倡廉教育,深入推进公安廉政文化建设,筑牢思想防线,营建崇廉风尚,完善廉政风险防控机制,打造廉洁从警的政治生态。 (五)坚决支持纪委履行职责 市县分局党委要定期听取纪委工作情况汇报,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形势,协调解决重大案件查办中的具体问题,认真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要求。全力支持纪委查处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始终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做到有案必查、有腐必惩、有贪必肃。坚持有错必究、有责必问,突出对重要岗位领导干部、重点人员的监督,对因领导不力、失职渎职等导致不正之风长期滋长蔓延、或者出现重大腐败问题的,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加强公安纪检监察队伍建设和组织机构建设,支持公安机关纪委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为其履职尽责创造条件、提供保障。 (六)党委班子成员当好廉洁从政的表率 市县分局党委书记和党委班子成员要自觉践行“三严三实”要求,带头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带头遵守廉洁从政和改进作风的各项规定,以身作则、率先垂范,管好配偶、子女、亲属和身边工作人员,自觉接受组织和党员民警监督。要带头落实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和政治建警、从严治警方针,坚持原则、敢抓敢管,抓好班子,带好队伍。加强对领导班子成员、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的教育和监督,对其在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采取谈心谈话、工作约谈、提醒告诫、责令纠错等方式早提醒、早纠正,防止小毛病演化成大问题。 三、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工作要求 市县分局党委要加强对机关各部门、基层所队党支部贯彻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领导班子履行“一岗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各项责任考核制度,强化考核结果运用,通过严格的督查、考核、问责,推动党委主体责任真正落到实处。 (一)强化工作措施 1、逐级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每年年初,市县分局党委要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分工、任务分解、年终工作总结报告等具体责任行为进行审阅,与责任对象签定《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2、推行主体责任双报告制度。市县分局党委及其主要负责人每年12月31日之前,以书面形式,分别向市局党委、纪委报告本年度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情况。市局党委将结合报告情况,适时听取下级党委主要负责人工作报告。 3、落实述职述廉制度。市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在报告个人年度执行情况时,要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作为述廉重要内容,接受局纪委全委会评议和纪委委员质询,及时反馈评议结果,提出整改要求。 4、完善廉政谈话制度。市县分局党委书记与党委班子成员,党委班子成员与分管科(所、队)主要负责同志,每年廉政谈话不少于一次,把廉政谈话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检查考核、述职述廉、任职前教育的重要内容和必经程序,提醒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到位、群众反映问题较多的党委(或党委班子成员),由市局纪委书记约谈其主要负责人,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二)落实问责制度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清集体责任和个人责任、主要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进行严肃责任追究:对上级党委、纪委交办的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范围的事项,不传达安排部署、不督促落实或拒不办理的;班子成员或其分管范围内出现问题特别是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的;本部门(单位)发生腐败窝案、串案,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腐败案件的;对本部门(单位)发生的严重违纪违法行为放任纵容、袒护包庇、压案不查或阻挠调查的;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对上级纪委督办事项或处理意见无正当理由拒不落实的;本部门(单位)不正之风严重、群众反映强烈得不到及时有效纠治的;不按规定报告落实主体责任情况或对下级党委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的问题不及时纠正处理,或责任追究不力的;其他违反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行为的。 出现前述情形的,视情节轻重及影响大小分别采取以下方式进行责任追究:一是责令作出检查。对不认真落实主体责任或应付了事、弄虚作假的,责令单位或个人向上级党委、纪委作出深刻检查,并限期进行整改。二是给予通报批评。对不严格执行落实主体责任有关制度规定,对存在问题不认真整改的,在全市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三是实行诫勉谈话。对落实主体责任不力,出现比较突出问题的,对有关责任人进行诫勉谈话,对被诫勉谈话的领导干部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主要负责人当年不得提拔使用。四是建议组织调整、免职。因落实主体责任问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3次(含)以上的领导干部,建议组织部门对其予以调整或免职。五是依纪依法予以严肃处理。构成违纪的,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三)公安纪检监察部门要切实履行监督责任 市县分局纪检部门要聚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中心任务,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的要求,更好的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作用,切实履行好监督责任。健全完善公安机关内部纪检监察领导体制机制,实行受理、查处、审理各环节的机构或人员分离,建立各县分局纪委定期向市局纪委的报告工作制度。充分发挥监督、执纪、问责职能作用,加大对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重点查处群众反映强烈、媒体曝光、民愤极大的案件。要坚决落实“一案双查”制度,按照“有权必有责、权责统一”的要求,严格执行责任倒查,不断完善责任追究机制。要加强公安纪检监察队伍自身建设,强化对纪检监察干部的监督,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服务人民、刚正不阿、秉公执纪的公安纪检监察干部队伍。 (四)努力形成“大监督”格局 加强公安机关内部的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政工、法制、信访、警务保障等部门的资源共享、资源整合,不断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监督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努力实现全警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督的大监督格局。 安康市公安局纪委关于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纪委监督责任的实施办法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省、市有关要求,全面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纪委监督责任,扎实推进全市公安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总体要求 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明确提出,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委负主体责任,纪委负监督责任。落实纪委监督责任,是在新形势下提高党要管党、从严治党水平的必然要求。 市县分局纪委要切实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积极协助党委落实主体责任,聚焦中心任务,明确职责定位,坚守责任担当,加强执纪问责,切实发挥党内监督专门机关的应有作用。 二、职责任务 (一)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廉政建设 在党委统一领导下,发挥反腐败组织协调作用,整体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各项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市决策部署,结合本单位实际,向党委提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建议,协助同级党委监督下级党委履行主体责任,协助党委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分解到各警种、各部门,加强监督检查,促进任务落实。 (二)维护党的纪律 坚决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制度,严格执行党的纪律,严肃查处违反党纪行为。严明政治纪律,切实维护党的团结统一;严明组织纪律和工作纪律,克服组织涣散、纪律松弛、作风漂浮现象;严明生活纪律,净化生活圈,规范人际交往。加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决定执行情况和上级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政令、警令畅通。 (三)坚决查办案件 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以零容忍态度惩治腐败,始终保持查办案件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办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严肃惩处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问题。落实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的要求,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重视信访举报案件线索的受理,拓宽违纪违法举报投诉渠道,有效发挥12389举报电话和公安监督管理信息平台作用。坚持抓早抓小,及时发现和解决苗头性问题,防止小问题演变成大问题。 (四)深化作风督查 持之以恒地抓好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贯彻落实,严肃查处“四风”、“五股歪风”等问题。加强对作风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开展专项检查,重点查处公款请客送礼、公款吃喝、公款旅游、违反公车管理使用规定、违规修建楼堂馆所、大操大办婚丧嫁娶事宜等违规违纪行为,加大对公安民警在执勤执法中违纪违法案件的查处,及时通报曝光典型案例,警示教育队伍。 (五)强化党内监督 认真落实党内监督条例,协助同级党委组织协调党内监督工作,组织开展对党内监督工作的监督检查。加强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履行职责和权力行使情况的监督;对各级公安机关领导干部身上发现的不良苗头及时约谈,督促整改。从权力运行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入手,制定完善有关规定和制度,切实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受理对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纪行为的检举和党员的控告、申诉,切实保障党员权利。 (六)严格责任追究 严肃问责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不力的部门和单位。在查办违纪违法案件时,既要调查当事人,又要调查涉案单位的党委主体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有问题不报告、不反映,以及监督、组织查处不力,特别是瞒案不报、有案不查等造成不良后果甚至恶劣影响的,要严格追究党委和纪委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三、工作措施 (一)加强教育防范 运用典型案例开展经常性警示教育,加强岗位廉政教育和廉政法规教育,做好领导干部廉政知识培训和任前廉政法规考试,教育引导党员民警廉洁从政。推进廉政文化建设,发挥廉政警示教育基地、廉政讲堂等阵地作用,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开展廉政教育,不断提高教育的广度、深度,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的良好氛围。 (二)定期约谈函询 定期对重要部门和单位的领导干部进行约谈或函询,督促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对群众来信来访较多、党风廉政建设社会评价和政风行风满意度测评较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成绩较差,以及在监督检查、经济责任审计等过程中发现有违规违纪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部门和单位,要及时约谈主要负责同志,指出存在问题,提出整改要求。 (三)强化督促检查 紧扣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强化动态监督,采取经常性检查、随机性检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及时发现腐败问题线索,对存在问题的单位、部门相关负责人视情予以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直至作出组织处理。督促有关责任单位、部门开展自检自查,堵塞工作漏洞,切实解决存在问题。 (四)实行工作报告 市县分局党委班子每年向省厅、市局纪委提交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专题报告。市县分局纪委每年12月31日之前,向省厅、市局纪委专题报告监督责任落实情况,市局纪委要对各县分局纪委报告进行审查,对存在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切实加强市局纪委对各县分局纪委的领导,坚持和完善定期报告制度、专题报告制度、即时报告制度、约谈制度、处置和反馈制度,更好地指导各县分局纪委聚焦主业,履行职责,排除干扰,开展工作。 (五)开展述职述廉评议 市局每年组织局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向纪委全委会述职述廉,适时组织各县分局纪委主要负责人向市局纪委述职。述职述廉对象重点报告个人廉洁从政、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等情况,接受纪委全体委员的评议和测评,对存在的问题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评议结果要作为领导干部考核、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六)规范办案机制 对于上级领导批办、社会影响大、下级查办难度大等案件,市县分局纪检监察部门要直接组织力量核查。建立健全信访举报线索台账,完善案件线索处置分类和流程,及时审查、规范管理。加强对查办案件工作的考核考评,定期通报办案情况。对长期没有自办案件、交办案件未按期完成、重大案件不及时上报、办案工作考核结果靠后的,市局纪委要约谈各县分局纪委主要负责人,督促各级纪委切实履好职、尽好责。 四、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协调 市县分局纪委要主动向省厅、市局纪委和同级党委请示汇报工作,建立健全对市县分局纪委工作的具体督促和指导机制,进一步形成惩治腐败的整体合力。加强和完善与有关单位的联系协调,建立日常沟通、信息共享、案件移送、联合办案、案件反馈等工作制度。 (二)整合监督资源 市县分局纪检监察、警务督察、审计、政工、法制、警务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资源共享、资源整合,不断完善议事协调机制,切实理清在行政执法、刑事司法、人财物管理等方面的监管责任,建立健全监督工作联系会议制度,努力实现反腐倡廉建设的全警参与、全面覆盖、全程监督的大监督格局。 (三)狠抓自身建设 深入贯彻“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纪委书记不得分管其他业务工作,纪检部门要强化主业主责,不该管的彻底放开,集中精力严党纪、抓监督、反腐败,切实提高监督执纪问责的能力。加强纪检监察队伍的教育、培训,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考核纪检监察干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着力打造一支忠诚可靠、纪律严明、作风优良、廉洁公正的公安纪检干部队伍。 各县分局落实党风廉政建设 党委主体责任纪委监督责任检查考核办法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十八届中央纪委三次全会精神,强化各县分局党委抓党风廉政建设的主体责任和纪委的监督责任,根据党风廉政建设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党委主体责任(65分) (一)组织部署和检查考核(12分) 1、未成立并及时调整县分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和办事机构的,扣0.5分。(总分0.5分) 2、未召开全县分局反腐倡廉建设会议的,扣1分;党委书记未参加的扣0.5分;未与直属单位和科所队主要负责人签订责任书的,扣0.5分。(总分2分) 3、未制定年度县分局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意见(工作要点)的,扣0.5分;未进行责任分解的,扣0.5分。(总分1分) 4、县分局党委专题研究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包括研究案件)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扣0.5分。(总分1分) 5、县分局党委班子成员未对分管和联系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进行安排部署和检查指导的,每人扣0.5分。(总分2分) 6、县分局党委班子成员因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被问责,其中被责令写出检查的,扣1分;被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的,扣1.5分;被责令辞职、免职的,扣2分。(总分2分) 7、县分局纪委书记不得分管其他业务工作。未落实的,扣1分。(总分1分) 8、县分局党委未对直属单位和科(所、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检查考核的,扣2分;对严重失职渎职领导干部未追究责任的,扣0.5分。(总分2.5分) (二)选好用好干部(5分) 1、县分局建立干部选拔任用纪实制度,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全过程(初始提名、资格审查、民主推荐、研究确定拟考察人选、组织考察、民主测评、公示情况等)进行如实记录,为开展倒查、追究责任提供依据。未落实的,扣1分。(总分1分) 2、县分局政工部门将考察人选提交党委讨论前,未征求本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的,扣1分。(总分1分) 3、县分局未对拟提拔任用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核实的,扣0.5分;未对干部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进行抽查核实的,扣0.5分。(总分1分) 4、县分局违反《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以致出现违规破格提拔干部、任人唯亲、借竞争性选拔变相违规用人等问题的,扣1分。(总分1分) 5、县分局党委提拔任用的干部一年内因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的,扣1分。(总分1分) (三)纪律作风建设(12分) 1、县分局未落实上级机关关于纪律作风建设工作部署的,未对群众反映强烈、队伍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开展针对性集中整治的,每缺少一项扣1分。(总分2分) 2、本县分局发生民警出国(境)不归、叛逃、被策反案(事)件的,每起扣1分。(总分1分) 3、本县分局发生严重失泄密案件、参与非法组织或非法活动,严重损害国家声誉和公安形象问题的,每起扣1分。(总分1分) 4、本县分局发生刑讯逼供致伤致死、涉案人员非正常死亡案件,或因不作为、乱作为、执法过错造成重大社会负面影响的,每起扣1分。(总分3分) 5、本县分局发生冷硬横推、吃拿卡要、乱收滥罚等损害群众利益行为,被上级纪委或政法委以上单位通报的,每起扣1分;被市局纪委通报的,每起扣0.5分。(总分3分) 6、县分局发生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被中、省、厅纪委通报的,每起扣1分;被省公安厅、市纪委、市局纪委通报的,每起扣0.5分(主动发现查处的不扣分)。(总分2分) (四)教育管理和监督制约(12分) 1、县分局主要领导或纪委书记每年至少为民警上1次廉政党课,未落实的扣1分;未对新提拔晋升领导干部作廉政谈话的,扣1分;未组织任前廉政考试的,扣1分。(总分3分) 2、县分局党委班子成员未对分管和联系单位班子成员开展廉政谈话的,每人扣0.5分。(总分1分) 3、县分局未采取“大讲堂”、播放警示教育片等形式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的,扣1.5分;未开展廉政文化活动的,扣1.5分。(总分3分) 4、县分局违反“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构成违纪违法案件的,扣1分。(总分1分) 5、县分局未落实廉政风险排查防范管控制度的,扣1分。(总分1分) 6、县分局对已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以后续监管为名乱收费的,扣1分。(总分1分) 7、县分局审计、信访、督察部门工作中发现的违纪违法线索应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未落实的,每一起扣0.5分。(总分1分) 8、县分局未建立特邀监督员制度,未组织特邀监督员开展工作的,扣1分。(总分1分) (五)领导和支持纪委查处违纪违法问题(12分) 1、县分局党委书记未亲自过问纪委正在调查的重要案件的,扣1分。(总分1分) 2、反映县分局党委或党委成员掩盖问题、压案不查、干扰阻碍案件查办,查实的,扣2分。(总分2分) 3、县分局民警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不执行或执行不到位的,每起扣1分。(总分2分) 4、对民警违纪违法案件实行“一案双查”,应当追究领导责任和纪委监督责任而没有追究的,每起扣1分。(总分2分) 5、本县(区)公安民警违纪违法案件被市级以上政法委或纪委通报的,每起扣2分;被省公安厅、市纪委和市公安局通报的,每起扣1分;责成向市公安局汇报检讨的,每次扣2分。(案件系当地公安机关主动发现查处上报的不扣分)(总分5分) (六)带头廉洁从政(7分) 1、县分局党委未按规定召开民主生活会并报送情况的,扣1分。(总分1分) 2、县分局党委班子成员未执行《关于党员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不如实填报或隐瞒不报被抽查核实的,每人扣1分。(总分2分) 3、县分局党委班子成员因违反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被上级机关诫勉谈话的,扣1分。(总分1分) 4、县分局党委班子成员因违纪违法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扣2分。(总分2分) 5、县分局党委班子成员配偶、子女利用该领导干部职务影响力违纪违法被查处的,每起扣1分。(总分1分) (七)支持纪检监察部门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5分) 1、县分局纪检监察干部未按职数、编制配齐的,扣2分;县分局纪检监察干部被长期(半年以上)抽调从事与纪检监察工作无关工作的,扣1分。(总分3分) 2、县分局纪检监察部门未逐步退出参与的各种协调议事机构的,扣2分。(总分2分) 二、纪委监督责任(25分) (一)监督检查任务落实(5分) 1、县分局纪委督促部门、警种、派出所落实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任务,抓好检查和评估。未落实的,扣2分。(总分2分) 2、县分局纪委加强对《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等纪律规定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未落实的,扣0.5分;未对部门、警种执法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集中整治建议并监督检查的,扣0.5分。(总分1分) 3、县分局纪委对部门、警种和各派出所因工作不力发生党风廉政建设方面问题应追究领导责任,未提出责任追究意见的,扣1分。(总分1分) 4、县分局纪委对上报的各类表彰奖励、评先评优、等级评定中出现漏审、未审的,每起扣0.5分;隐瞒真实情况出具审核意见的,每起扣0.5分。(总分1分) (二)信访举报和查办案件(15分) 1、县分局纪委每年至少直接立案查办每百名正式民警必须查处1.5起以上违纪违法案件;未做到的,按未完成案件数所占分比例进行扣分。(总分3分) 2、市级以上纪委或政法委督办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办结的,每件扣2分;市局纪委督办件,无正当理由未按时办结的,每件扣0.5分,此项扣分以3分为限。往年积压件年内无正当理由仍未办结的,每件扣0.5分,此项扣分以1分为限。结论明显错误或者处理明显不恰当,被要求重新调查、处理的,每件扣0.5分,此项扣分以1分为限。(总分6分) 3、县分局纪委未按《公安民警违纪违法案件报告规定》要求上报民警涉嫌违纪违法案件,迟报、漏报、瞒报的,每起扣0.5分。(总分2分) 4、县分局纪委对民警违纪违法案件压案不查的,每起扣1分;处理不当造成重大冤假错案的,每起扣2分。(总分4分) (三)基础工作和自身建设(5分) 1、县分局纪委与检察机关反渎部门未召开联席会议的,扣0.5分。(总分0.5分) 2、县分局纪委办案人员未达50%以上比例的,扣0.5分。(总分0.5分) 3、民警违纪违法案件未按规定时间录入《公安民警违纪违法案件线索受理查办系统》,每起扣0.2分。(总分1分) 4、县分局纪委未按照市公安局纪委要求按时报送工作总结、信息或其他材料的,每次扣0.5分。(总分2分) 5、县分局纪检监察民警发生违纪违法问题被查处的,扣1分。(总分1分) 三、加分项目(10分) 1、县分局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工作经验,被市级以上政法委或纪委(监察局)以正式文件转发的,加1分;被市局纪委或县(区)纪委(监察局)文件转发的,加0.5分。(总分1分) 2、县分局(含直属单位)以单位或个人名义参加市级以上纪委(监察局)开展的评比表彰活动;荣获一等奖的,加1分,二等奖的加0.5分,三等奖的加0.2分。奖项采取其他名称的,参照一、二、三等奖加分。(总分1分) 3、县分局反腐倡廉工作的新闻消息、通讯稿在市级以上主流媒体(陕西日报、陕西广播电视台、安康日报、安康广播电视台)和人民公安报刊发(播)的,每篇加0.5分(媒体转载的不加分)。(总分1.5分) 4、县分局纪委直接或牵头查办公安民警违纪违法案件,超过规定查办数的,每超出1件加0.5分。(总分3.5分) 5、县分局纪检监察部门被市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集体或者荣立集体三等功以上的,加1分;个人被市级以上单位评为先进个人或者荣立二等功以上的,加0.5分。(总分1.5分) 6、县分局纪检监察部门向省公安厅纪委网站上报工作动态信息超过12条的,加0.5分,不到12条者不加分;省厅纪委网站采用超过4条的,每条加0.2分,不到4条者不加分,此项加分以1分为限。(总分1.5分) 四、组织实施 (一)自查自评 各县分局年底组织自查自评,并于12月中旬前向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综合报告、自评报告(含自评打分结果、考评数据及相关依据材料原件或复印件,也可只报送相关材料电子光盘)。同一事项涉及两个以上加分或扣分情形的,按最高分值加、扣分,不重复加、扣分。 (二)审核检查 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各县(区)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必要时组织实地抽查。 (三)评定等次 检查考核总分为100分,90分以上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合格,70分以下为不合格。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办公室在审核检查后,进行评分,向各单位反馈后,确定等次。 (四)考核结果不得评定为优秀单位的情形 1、县分局党委班子成员在考核年度内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或者正在接受组织立案调查的,或者受到治安、刑事处罚的。 2、县分局发生民警被策反案(事)件、叛逃案(事)件,造成严重后果的。 3、检查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4、市公安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根据有关规定,认为应当取消评先评优的其他情形。 五、结果运用 检查考核结果以市局党风廉政建设领导小组名义向各县分局党委反馈,并抄送县(区)纪委。对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约谈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连续两年检查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单位,对党委书记和纪委书记予以诫勉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