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全市公安机关集中整治“五霸”社会治安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安排部署,为深入推进全市集中整治“村霸、街霸、市霸、沙霸、路霸”等社会治安突出问题专项行动的开展,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客观评价各县区工作情况,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考核标准。
一、考核对象
本考核标准实施对象为各县区公安局、分局。由市公安局集中整治“五霸”社会治安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
二、考核内容
根据《全市公安机关集中整治“五霸”社会治安突出问题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安公通字[2015]22号)文件,本次考核总分共计100分,分为安排部署(5分)、宣传动员(10分)、开展摸排(10分)、打击整治(65分)、信息报送(10分)五个方面,考核结果将纳入公安工作年终考核。
三、评分标准
(一)安排部署工作(5分)
1、成立集中整治“五霸”社会治安突出问题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制定工作方案分解落实目标任务及召开专题会议安排部署的,得3分;每少完成一项扣1分。
2、组织专门工作组进行不少于两次的督导检查,得2分;每少一次扣1分。
(二)宣传动员工作(10分)
对专项行动组织部署、破案战果等情况及时进行宣传报道。一是在中、省级媒体报道的每篇次得1分;二是在市级媒体报道的每篇次计0.5分;三是在县级媒体报道的每篇次计0.3分。最高不超过10分。统计数据来源于各县区上报的宣传报道证明资料。
(三)开展摸排工作(10分)
1、按照摸排工作要求,扎实开展案件线索摸排工作,每摸排一条案件线索得0.2分,最高不超过7分。
2、摸排的案件线索被市局列为督办案件的,每起加1分,最高不超过3分。
(四)打击整治工作(65分)
涉“霸”案件为采取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在一定区域内横行乡里、寻衅滋事、聚众斗殴、欺压百姓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强取豪夺、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欺行霸市等方式垄断一定行业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采取雇凶报复伤害、受雇佣充当打手、“站场”、堵门断路、停水停电等方式阻挠施工、干扰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的违法犯罪行为。
重点涉“霸”治安案件为多次(二起或二起以上)实施以上违法行为,不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立案查处的治安案件。
重点涉“霸”刑事案件为多次(二起或二起以上)实施以上行为,构成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刑事案件。
1、完成治安案件办理目标任务的,得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超额完成任务每起案件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完成重点涉霸治安案件任务的,得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超额完成任务每起案件加1分,最高不超过2分。
2、完成刑事案件办理目标任务的,得8分,未完成按完成比例得分,超额完成任务每起案件加1分,最高不超过2分;完成重点涉霸刑事案件任务的,得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超额完成任务每起案件加1分,最高不超过2分。
3、完成行政拘留任务的,得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超额完成任务每拘留一人加0.2分,最高不超过2分。
4、完成刑事拘留任务的,得8分,未完成的按完成比例得分,超额完成任务每刑事拘留一人加0.5分,最高不超过2分。
5、按照时限要求,完成市局挂牌督办案件的加5分,未按时完成的扣5分,无挂牌督办案件不得分。
(五)信息报送工作(10分)
1、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相关材料、信息的,得5分;每迟报一次扣0.5分,漏报一次扣1分。
2、上报简报信息被市局采用一条加0.2分,被省厅采用一条加0.5分,总分不得超过5分(注:每条信息加分不累计,如被省厅采用依据省厅采用加分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