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如实立案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年12月07日 来源: 【字体:

 

安康市公安局关于

 

进一步做好如实立案工作的通知

安公刑发 [2015]204

 

各县公安局、分局:

    根据公安部、省公安厅一系列有关开展“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部署和厅领导批示、指示精神,现就进一步做好如实立案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突出重点。开展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是公安部党委做出的一项重要决策部署,刑侦部门是开展立案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的重点警种,如实立案是刑侦部门治理立案突出问题的中心任务,也是落实打击犯罪新机制的一项重要内容。各级公安机关对此要给予高度重视,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和刘云山、孟建柱、郭声琨等中央领导同志在公安部《关于全国公安机关情况的报告》上的重要批示精神,深刻认识不如实立案的严重危害性,把进一步加强如实立案工作置于重要位置,认真抓紧抓好。

二、明确任务,落实措施。当前,进一步加强如实立案工作的主要任务是:严格执行公安部现行的刑事案件立案标准,即:《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公通〔200040号)《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公发〔199212号)文件精神,要严格区分立案标准追诉标准的法律概念,不能混为一谈,更不能合二为一,把追诉标准等同于立案标准。要坚决纠正有案不受、有案不立,隐案瞒案、弄虚作假等突出问题,重点是要补立年内应立未立的刑事案件。

各县分局要对今年以来刑事案件立案情况进行一次认真的检查、梳理,对110报警台和办案单位的接报警记录进行认真复核,凡达到立案标准而没有立为刑事案的一律补立。对于所有已受理的刑事案件,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将案件信息录入执法办案监督系统,坚持所有案件一律在网上办理、网上运行。

三、掌握标准,认真落实。经过调查研究,当前刑事立案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多发性侵财案件特别是盗窃案件,各县分局立案标准不尽相同,立案程序不相一致。为有效纠正盗窃案件立案不规范的问题,市局经过对公安部文件精神的学习理解,结合《刑法》、《刑法修正案八》以及司法解释,对盗窃案件立案标准作出如下规定:一是根据《刑法修正案八》第三十九条规定:入户盗窃、扒窃、携带凶器盗窃、多次盗窃的(一般指2年内3次及以上),不论盗窃财物数额多少,均立为刑事案件。二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释〔20138号)盗窃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立案标准减半执行:1、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的;2、一年内曾因盗窃受过行政处罚的;3、组织、控制未成年人盗窃的;4、自然灾害、事故灾害、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期间,在事件发生地盗窃的;5、盗窃残疾人、孤寡老人、丧失劳动能力人的财物的;6、在医院盗窃病人或者其亲友财物的;7、盗窃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8、因盗窃造成严重后果的。三是在上级公安机关没有作出新的规范性要求之前,盗窃案件立案标准按照公安部《关于修改盗窃案件立案统计办法的通知》(公发〔199212号)及《关于刑事案件如实立案的通知》(公通〔200040号)文件精神执行。

其他刑事案件按照《刑法》、《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构成犯罪的“四个要件”执行。

    四、改进作风、督导问责。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对如实立案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并通报情况。对工作失职、渎职造成立案不实、统计不实的责任民警和领导,要实行问责。对于顶风违纪,依旧不按标准立案,甚至弄虚作假隐报瞒报立案统计数字的要严肃查处。同时,要认真清理各项考核指标,对不利于如实立案、不科学、不合理的指标予以调整或者取消。

各县分局接此通知后,及时召开会议组织学习,并迅速传达到基层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公安局

                        2015年12月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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