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公党〔2016〕25号
中共安康市公安局委员会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市委“三项机制”实施
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属各部门、直属各单位,汉滨、江北(高新)、恒口分局:
现将《中共安康市公安局委员会贯彻落实市委“三项机制”实施细则(试行)》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安康市公安局委员会
2016年11月8日
中共安康市公安局委员会
贯彻落实市委“三项机制”实施细则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安康市党政干部鼓励激励实施办法(试行)》、《安康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和《安康市推进市管党政领导干部能上能下实施办法(试行)》,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建设,激发和调动市公安局机关民警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创造性,着力解决当前干部队伍中存在的不想为、不会为和不敢为的问题,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市公安局机关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按照习近平总书记“五个扎实”要求,坚持“三个区分开来”,全面落实市委“三项机制”,在鼓励激励方面,重点解决民警干事创业内生动力不足的问题,让能干事、干成事的民警得褒奖、获重用;在容错纠错方面,重点解决民警干事创业放不开手脚的问题,让敢担当、敢创新的民警没顾虑、有舞台;在能上能下方面,重点解决民警干事创业主动性不足的问题,让不适应、不作为的民警受惩戒、让位子。
第二章 鼓励激励
第三条 以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为主要依据,充分运用领导班子综合研判结果和民警平时考核情况,从评优评先、考核奖励、选拔重用和关爱关怀四个方面进行鼓励激励。
第四条 评优评先:
(一)评选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先进集体。
1、依据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公共部分、岗位业务、民主评议等综评成绩排名,按照部门总数30%的比例,确定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以市公安局名义授予“先进部门”。
2、获得市委、市政府授予“重大改革创新奖”、“单项工作考核奖”、“追赶超越贡献奖”、“省考安康市突出贡献奖”、“中心工作考核奖”、“脱贫攻坚先进单位”等表彰的具体承办部门,本年度无“一票否决”情形的,直接评为“先进部门”,不占年度考核“先进部门”名额。
3、在省对市、市直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超额完成任务为市公安局年度考核获得加分的承办部门,本年度无“一票否决”情形的,优先评为“先进部门”。
(二)评选年度先进个人。综合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政策与管理水平、业务工作能力、开拓创新能力、研究与解决问题的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工作态度、工作质量、工作效率、出勤情况等要素,通过部门推荐的方式,评选“年度先进个人”。对改革创新、追赶超越、侦查破案、脱贫攻坚、服务群众、考核创建等工作,在全国、全省、全市范围内具有重大推广价值的,优先推荐。
(三)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优先推荐表彰或申报奖励。
(四)推荐参加上级组织评选表彰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应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部门中产生。
第五条 考核奖励:
(一)根据市委市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核发年度考核奖金。
(二)市公安局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按在职人员总数30%的比例推荐优秀公务员候选人;其他未能评定为优秀等次的部门,按在职人员总数20%的比例推荐优秀公务员候选人;所有候选人经民主测评后,按规定比例确定优秀公务员人选,提交市公安局党委研究确定优秀公务员。年度公务员考核评定为优秀等次的科级领导干部,应从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部门中优先产生。
(三)在市公安局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等次的部门,可记集体三等功;连续三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的个人,记个人三等功。
(四)在省公安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排名第一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记个人三等功一次;在省公安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三年排名前三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记个人嘉奖一次。
(五)对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的集体和个人,可以简化奖励程序,及时予以表彰或奖励。
(六)被授予或追授全国公安系统一级、二级英雄模范及革命烈士称号的个人的子女,符合条件的,向省公安厅推荐保送进入普通公安高等院校学习。
第六条 选拔重用:
(一)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作为选拔任用干部的重要参考,对连续三年获得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优秀等次的部门,在干部选拔任用上给予倾斜,部门民警优先推荐提拔使用。
(二)对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个人二等功以上奖励的民警或任现职期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优秀等次的,优先提拔使用。
(三)对被评为“全国优秀党务工作者”、“全国优秀共产党员”、“全国优秀公务员”、“全国优秀人民警察”及以上荣誉称号,或在抢险救灾、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活动安全保卫、重大案件侦破等工作中成绩特别突出、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可破格提拔使用。
第七条 关爱关怀:
(一)加强干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和《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训练条令》,扎实开展民警入警训练、晋升训练、专业训练和发展训练。入警训练时间不少于90天,晋升训练时间不少于15天,年度实战技能训练不少于15天,岗位业务训练不少于30天。鼓励民警参加在职学习和学历教育,定期组织开展规范执法培训;鼓励民警参加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强化执法资格考试的结果运用。
(二)加大从优待警力度。严格执行带薪年休假制度,落实警衔津贴、执勤岗位津贴、加班补贴等津补贴政策。关爱民警身心健康,落实年度体检制度,每年组织一次身体健康检查,建立个人健康档案。在落实全国公安民警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基础上,增设附加意外伤害医疗、疾病住院医疗等保险,填补医保报销盲区。推动民警心理健康服务中心建设,加大心理健康服务专门人才培养力度,开展心理健康咨询服务活动。
(三)健全谈心慰问制度。局领导与分管部门领导、部门领导与民警每年组织不少于一次谈心谈话活动,掌握思想动态,了解民警诉求;建立民警重大疾病应急响应机制,积极组织开展民警生病住院慰问和春节等重大节日公安英烈家属、功模民警慰问活动。
(四)培育选树先进典型。深化“每月一星”先进典型评选推荐工作机制,完善先进典型的发现培养、表彰奖励、新闻宣传等工作制度,加大对在改革创新、追赶超越、侦查破案、脱贫攻坚、服务群众等方面工作中先进典型的挖掘力度,深化对老典型的持续培养,组织开展先进典型专题学习班、交流会等活动,不断增强先进典型队伍的生机与活力。
第三章 容错纠错
第八条 以《安康市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为依据,根据“三个区分开来”精神,对部门和个人在履职担当、改革创新过程中未能实现预期目标或出现偏差失误,但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勤勉尽责、未谋取私利的,不作负面评价,及时纠错改正,免除相关责任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九条 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对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容错:
(一)在落实市委市政府、省公安厅及市公安局党委决策部署中,出现失误和偏差,但经过部门集体研究,并征得分管局领导同意后开展工作,并没有为个人或其他部门、组织谋取私利,且积极主动消除影响或挽回损失的;
(二)在推进公安体制机制、人事管理、教育培训、执法勤务改革创新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探索性失误或未达到预期效果的;
(三)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止,因政策界限不明确或不可预知的因素,在治安管理、交通管理、出入境管理等方面创造性工作中出现失误或造成影响和损失的;
(四)在推动上级安排部署的重大警务活动、全市重点工作和重大项目中,因大胆履职、大力推进出现一定失误或引发矛盾的;
(五)在户籍管理、出入境管理、消防安全等服务性工作中,因着眼于提高效率进行容缺受理、容缺审查出现一定失误或偏差且能及时纠正整改的;
(六)因中央政策调整或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变化,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七)在处置群体性事件、突发事件或执行涉恐、涉爆、抢险救援等急难险重任务中,因主动揽责涉险、积极担当作为,出现一定失误或引起群众非议的;
(八)在化解矛盾点、解决历史遗留问题或其他重大不稳定问题中,因勇于破除障碍、触及固有利益,造成一定损失或引发信访问题的;
(九)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导致公安业务工作未达到预期效果或造成负面影响和损失的;
(十)按照事(案)发当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不应追究公安机关领导、民警责任或从轻追究责任的;
(十一)其他符合容错情形的。
第十条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遵循谁主管谁负责、谁问责谁受理、谁追责谁免责的原则,确定容错认定主办单位。
(一)以谈心谈话、提醒谈话、批评教育、组织生活会检讨方式容错的,由所在部门党组织认定实施;
(二)以函询谈话、约谈方式容错的,由市公安局纪委和政治部分别认定实施;
(三)以诫勉谈话、责令纠错方式容错的,由市公安局纪委认定实施;
(四)以通报批评、公开曝光方式容错的,由市公安局纪委和政治部分别认定实施;
(五)以组织调整方式容错的,由市公安局政治部认定实施;
(六)确需免予处分或者减轻、从轻问责追责的,由市公安局纪委认定实施。
第十一条 严格执行容错工作程序:
(一)提出申请。单位、组织或个人受到问责追责时,认为符合容错范围和情形的,可以按照干部管理层级或干部管理权限,向启动问责的局纪委、政治部或上级领导机构等提出书面申请。
(二)调查核实。受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对符合容错情形的,会同相关部门开展调查核实,广泛收集证据材料,充分听取有关部门或个人的申诉意见,形成调查报告。对于不符合容错纠错情形的,应当及时给予解释答复。
(三)认定反馈。根据调查核实结果,由受理部门依据调查核实情况,按照相关纪律规定和法律法规,提出容错认定意见,提请市公安局党委研究作出认定结论,并将认定结论反馈申请部门或个人。属于免责的,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对于一时难以定论的,由市公安局政治部向市委组织部报告,根据市委组织部答复意见,由受理申请部门进一步进行调查核实,作出结论。
第十二条 对容错的部门或个人,在以下方面免责或减责:
(一)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不受影响,个人年度目标责任考核结果不受影响;
(二)干部提拔任用、职级职务晋升、警衔晋升不受影响;
(三)党代表、后备干部等资格不受影响;
(四)部门、个人评优评先不受影响;
(五)对确需追责的部门或个人,根据有关规定可以减责的,酌情从轻、减轻处分或组织处理。有一定影响期的,影响期结束后,提拔任用不受影响。
第十三条 容错纠错要坚持抓早抓小、预防为主,对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采取以下纠错改正措施:
(一)严格日常管理。对部门或个人工作中出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分管局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做到早发现、早提醒、早纠正。对普遍存在的共性问题,分管局领导和部门主要负责人要及时掌握动态,有针对性地教育引导,完善制度机制。
(二)及时纠正错误。存在过错或失误的部门或个人,市公安局纪委要及时向市公安局党委进行报告,采取纪检建议书、提醒约谈、诫勉谈话、责令纠错等方式督促有关部门或个人分析查找原因,制定改进措施,及时纠正偏差和失误,积极推动问题整改。
(三)实施分类处置。通过在组织生活会上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等方式,帮助有问题的干部及时纠正错误。对认错态度好、主动挽回损失和影响的,应当体现政策,予以免责,确需追究责任的,应从轻减轻处理。对极少数心存侥幸、隐瞒问题、拒不改错、对抗组织的,应当从严审查处理。
第十四条 对所反映问题失实或受到诬告的部门或个人,采取以下澄清保护措施:
(一)市公安局纪委负责对澄清工作进行调查核实,并及时向市公安局党委提出处理意见,市公安局党委负责对容错纠错澄清工作进行认定。
(二)对查无实据或轻微违纪但不够追究纪律责任的,市公安局纪委会同政治部通过谈心、召开会议和通报等适当方式,及时澄清事实,消除负面影响。
(三)对恶意中伤诬陷他人、干扰改革创新或持续无理取闹造成恶劣影响的,市公安局纪委要坚决查处,依纪依法追究责任,坚决维护民警的合法权益。
(四)核查有关问题时,市公安局纪委应当全面收集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充分听取被反映部门或个人的解释和说明,客观公正提出处理意见。
第四章 能上能下
第十五条 坚持从严管理干部,着力解决为官不正、为官不为、为官乱为等问题,切实形成能者上、庸者让、劣者下的用人导向。
第十六条 对干部调整的情形为:
(一)中心工作或职能工作指标任务未能完成,影响市公安局在市直目标责任考核中考核成绩或等次评定的承办部门主要负责人。
(二)业务工作在省公安厅年度目标责任考核中排名末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三)在市公安局机关年度目标责任考核连续两年排名末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四)年度考核测评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得票率30%以上,且不称职得票率超过15%的科级领导干部,经组织考核认定不适宜担任现职的领导干部;
(五)年度考核连续两年被评为基本称职等次,或者当年被评为不称职等次的科级领导干部。
(六)因工作严重失职、失误,致使重大群体性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处置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七)安于现状、不思进取,慵懒散浮、推诿等靠,贯彻执行市公安局党委决策部署不坚决、打折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八)党支部作风涣散,滋生不正之风,引发重大事件,造成恶劣影响,受到上级通报批评的责任支部主要负责人;
(九)因部门民警违法违纪和作风方面的问题,被媒体曝光,造成恶劣影响的部门主要负责人;
(十)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履行工作职责一年以上的科级领导干部,恢复健康后参照原职务层次作出安排。
第十七条 对有上述情形需要进行组织调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及时报告。各部门对各自职能范围内出现的上述情形,应当及时书面报告市公安局政治部,报告内容包括基本情况、原因分析及整改措施等;部门未报告的,市公安局政治部可直接提出组织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
(二)认真审核。市公安局政治部对受理的报告进行认真核实、综合研判,充分听取相关部门、分管局领导和干部群众的建议后,提出初步调整或问责追责意见书面报告市公安局党委。
(三)组织决定。召开市公安局党委会议研究,按照干部任免程序及相关规定作出调整决定。
(四)谈话。对调整的干部,市公安局政治部与其进行组织谈话,宣布组织决定,认真细致做好思想工作。
(五)申诉。干部本人对调整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提出申诉。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调整决定的执行。
第十八条 调整的方式有: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等,视情节轻重予以确定。对涉及追责和违纪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九条 对于调整岗位的干部,另行安排工作不得转任重要职务;因不适宜担任现职而调离岗位、改任非领导职务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影响期满后,对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突出的,因工作需要且经考察符合任职条件的,可以提拔任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公安局机关、交警支队、教育训练支队、汉滨分局、江北分局(高新分局)、恒口分局。汉滨分局、江北分局(高新分局)、恒口分局可依据本细则制定具体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市公安局政治部、纪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