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区公安局、安监局、环保局、工商局、质监局(市场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品种管理办法》经征求意见修改审核通过,现印发你们,请抓好贯彻落实。
安康市公安局
安康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康市环境保护局
安康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安康市工商管理局
2018年1月26日
安康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品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烟花爆竹销售燃放品种、规格,预防重大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发生,保障市民燃放安全和公共安全。根据《安康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采购、批发、销售(零售)、储存、运输、携带、燃放烟花爆竹产品的,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市准予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和规格,根据国家《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l0631—2013)和相关产品标准,结合我市环境特点,按照“安全性能好、环保污染小、质量合格、观赏性佳”的原则确定。
第四条 禁止采购、批发、销售(零售)、运输、携带和燃放不符合我市准予销售和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
第五条 安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专营管理工作及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销售、储存烟花爆竹行为;公安部门负责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质监部门负责烟花爆竹产品质量监督和查处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烟花爆竹行为;环保部门负责燃放期间空气质量监测和发布,并视污染程度进行预警。
第六条 准予在我市限制燃放区销售、燃放的烟花爆竹品种为:C、D级产品中的喷花类、玩具类、旋转类、升空类、爆竹类、组合烟花类(不含飞行轨迹与地面有小于70。夹角的品种:即扇形、V型、W型、Z型、S型等特殊造型烟花及在空中爆炸后有垂柳、雷、金属漂浮物、漂浮物带等燃烧效果的组合烟花产品)等共7大类烟花爆竹产品。
第七条 严禁销售、燃放国家禁止生产的品种和容易伤人或引起火灾的品种。禁止销售、燃放单发药量≥O.5g的爆竹和“土火炮”、“大夹小”或“炮中炮”爆竹产品以及带内筒的吐珠类产品。
除经审查批准的焰火晚会燃放活动外,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燃放礼花弹、各类A级烟花产品、B级爆竹产品、架子烟花和小礼花类产品。
第八条 准予销售燃放的各级别烟花爆竹品种的规格、药量、引燃时间等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喷花类产品(不包括喷花型组合烟花)。D级单个产品药量≤2g,喷射高度<lm,2秒<引线引燃时间≤6秒。 C级产品:单个品药量≤200g,喷射高度<3m,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
(二) 玩具类产品:分为线香类产品和造型玩具类产品。
线香类产品。D级单个产品药量≤5g,2秒<引线引燃时间≤6秒。c级产品:5g<单个产品药量≤25g,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上述产品在燃放时不得爆燃,且在燃放高度>1m时不得有火星落地。
造型玩具类产品。D级单个产品药量≤3g,燃放行走距离≤2m,2秒<引线引燃时间≤6秒。c级产品:3g<单个产品药量≤15g,燃放行走距离≤2m,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
(三)旋转类产品。D级单个产品药量≤1g,旋转直径≤2m,飞离地面高度≤0.5m,2秒<引线引燃时间≤6秒。C级产品:1g<有轴单个产品药量≤30g,1g<无轴单个产品药量≤15g,旋转直径≤2m,飞离地面高度≤0.5m,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
(四)升空类产品。C级产品:单筒内径<30mm,单个产品药量<10g,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
(五)爆竹类产品。C级爆竹单个产品药量>0.5g的不允许结鞭,单个爆竹产品内径>5 mm的,不允许使用不散开的固引剂。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鞭炮产品计数以“颗”为单位,计量误差≤±5%,每条鞭炮编结数量不得超过5000颗。
(六)组合烟花类产品。C级产品:20mm<单筒内径<30mm、筒体壁厚≥3mm,单发药量≤25g,总药量≤1200g,3秒<引线引燃时间≤13秒,发射偏斜角度<22.5,10m≤发射高度<20m。
各级别的组合烟花主体高度不能大于底面对角线长度最小值的两倍,即主体高度不得超过53cm,其产品计数以“发”为单位,每一个单筒称为一发,计量应与实际相一致。
(七)吐珠类。主要是药粒型吐珠系列产品,C级产品:药量总量≤400g,单珠药量≤20g;,D级产品:药量总量≤400g,单珠药量≤20g;
第九条 烟花爆竹产品的包装标志、外观、声响控制和火星熄灭等技术指标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产品外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箱含量、单筒药量(烟花产品)、箱重、体积和“烟花爆竹”、“防火防潮”、“轻拿轻放”等安全用语或安全图案及执行标准代号和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二)外包装应采用适当的包装容器,并封装牢固。包装容器体积根据品种规格要求设计,每件净重不超过30kg;包装箱应有足够的强度和防潮性。
(三)产品内包装标志内容应包括:产品名称、规格、产品等级、警示语、燃放说明、单筒(个或小包装)药量、数量、制造商或出品人名称及地址、生产日期(或批号)等。
(四)标志所用文字应符合《产品标识标注规定》的要求,图案要清晰,警示语主体应不小于四号字并加框,对比色度清晰。
(五)产品外观应整洁,外形应完整、无明显变形、无损坏、无漏药,表面无浮药、无霉变、无污染。筒标纸粘贴必须吻合平整、无遮盖、无露头露脚、无包头包脚和露白现象。简体应粘合牢固,不开裂、不散筒。组合烟花必须用两道铁丝将花筒扎牢加固,并有“不得倒置”的警示语或警示标志。
(六) C、D级烟花爆竹产品燃放最大声级值控制在110 dB以内;升空类烟花下落时,其散落的火星必须在距离燃放点水平地面3m以上自行熄灭,并不得出现火险和低炸、炸筒、散筒、倒筒、冲底、断火等现象。
第十条 各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应当严格按照有关部门审定的烟花爆竹品种、规格,严把产品进货质量关,建立烟花爆竹供货合同验收制度,并做好相应的每批次入库产品的检(抽)查以及流向原始记录。
第十一条 公安、安监、质监、环保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对执行本办法的情况实施监督检查和执法。
第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安康市燃放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市安监局、市质监局、市环保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