汉阴:突出“五大重点”深化执法规范化建设

发布时间:2017年04月10日 来源:汉阴县公安局 【字体:

 

近年来,汉阴县公安局科学谋划,高标站位,连续荣获三轮“全国公安机关执法示范单位”。2017年,该局坚持问题导向,突出五大重点,集中精力,不断攻坚克难,创新发展,推动全局执法规范化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一、突出执法主体建设,树牢以人民为中心执法理念。一是深化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建立完善领导干部学法用法、执法守法、任前法律考试考核评估机制,每季度扎实开展一次法治理念教育,加强考核监督,优先提拔任用法治素质高、能力强的干部;二是深化全警执法培训。重点学习新修订《公安机关执法细则》,加强民警规范执法实战模拟训练,落实旁听庭审、典型案例剖析、法制员轮训、执法规范化建设大讲堂制度要求,民警参训率达100%三是深化资格考试结果运用。通过基本级、中级和高级执法考试民警分别要达到民警总数100%60%10%以上。未取得中级执法资格的,不得担任执法勤务类机构、公安派出所主要负责人;未依照规定取得相应执法资格的,当年公务员考核不得评为称职(含)以上,不得评先评优。

二、突出规范执法改革,深化规范执法权力运行。进一步深化规范执法权力运行机制“五大体系”建设,固化长效机制,创新发展。一是巩固受立案制度改革成效。在做强县局案管中心基础上,突出抓好基层所队案管室规范化建设,强化案管民警岗位培训。完善相关配套制度规定,落实每日巡查通报制度,形成常态工作机制;二是巩固刑事案件“两统一”。固化刑事案件“两统一”示范引领、队伍保障、对口衔接、常态培训、专项督导五大机制,完善公安、法检两院对接机制,建立办理重大疑难案件听取检察机关意见和建议制度,提升刑事办案质量;三是推进诉讼制度改革。对接司法体制改革要求,把全面规范收集证据作为侦查活动中心,推动诉讼工作由“侦查主导”向“庭审主导”转变,从实体、程序和时效上引导民警规范调查取证,提升公安执法质量;四是推进执法公开“阳光警务”。进一步优化执法办案信息查询服务,健全公安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工作机制,全面推行说理式执法,及时回应涉警热点问题,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促廉洁、以公开树形象。

三、突出可回溯式管理,全面规范执法办案。一是建立完善依法决策机制。全面落实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加强对领导干部守法学法用法、依法决策的考核监督,对违规决策行为严肃追责;建立完善法律顾问制度,为办理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指导,跟踪服务;发挥执法管理委员会工作职责,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执法突出问题,集体讨论、研究、审议重大、疑难、敏感案件,防止执法失误和偏差;二是细化警种部门执法指引。针对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刑事案件取证、执法办案操作流程等,制定本警种、本部门的执法指引,形成覆盖全警的执法规范体系;三是推进办案中心智能化升级改造。以落实“四个一律”为重点,强化执法办案场所精细化管理、流程化培训、标准化应用,确保办案区台帐登记与警情、案卷、视频资料准确率100%,确保违法犯罪嫌疑人从进入办案区直至离开均有活动轨迹与视频资料全程记录,严防执法安全事故发生;四是规范涉案财物管理。深化物管中心建设,制定《刑事诉讼涉案财物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刑事案件涉案物品随案移交制度,实现涉案财物跨部门、跨地区工作无缝衔接;五是深化执法信息化系统应用。案件录入、办案流转、文书制作、证据材料上网率、规范率达到100%;建立音视频智能化管理中心,深入推进执法音视频规范管理、常态化应用;建立完善公、检、法电子卷宗,实现公检法部门之间对案件证据信息的交流共享。

四、突出执法质量考评,提升公安执法水平。一是完善考评机制。在“日审、周析、月查、季评、年考”常态化执法质量考评基础上,建立即时抽查考评制度,加大对基层执法单位自裁案件及当场处罚案件的执法监督力度。同时深化警种垂直考评和专项考评,提升专业化执法水平;二是加强执法突出问题集中整治工作。深入调研,加大执法风险隐患、执法突出问题的排查,有针对性组织开展执法专项检查整改活动,下大力整治基层执法中反复出现执法突出问题,防止反弹;三是强化考评结果运用。健全完善以执法考评结果应用为引导的执法奖惩激励、执法制度执行问责、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机制,把考评结果作为选拨任用、晋职晋级、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

五、突出执法过错追究,严格实行问责倒查。一是完善执法过错追究制度。建立执法岗位责任制和案件质量终身负责制,实行执法办案质量“一票否决”,及时查处执法过错案件、追究过错责任。二是设置倒查问责专栏和曝光台。对民警违法违纪和有重大过失的执法办案人员,发现一起,查处一起,曝光一起,在倒查问责专栏和曝光台进行同步曝光,直指问题,具体到单位和领导、民警个人。三是建立长效机制。运用“三项机制”,对执法过错的案件责任人,依法依规处理,建立长效问责机制,通过问责,让全体民警警醒,让全体民警敬畏法律法规及制度规范,确保每起案件办理,每项执法活动能够在法治轨道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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