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4.12”全省公安监管工作会议精神,市局监管支队采取六条措施,深入推进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
一是明确矛盾化解的工作范围。被拘留人员中涉及的可能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矛盾纠纷及苗头隐患,如征地拆迁、上访维权、民事债务、邻里纠纷、婚姻家庭等容易引发的矛盾纠纷。这些矛盾纠纷如得不到及时化解,就可能转化为治安案件、刑事案件,甚至演变为群体性事件。各所要切实发挥职能作用,强化教育转化,提高发现、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努力将矛盾隐患消除在所内。
二是明确矛盾化解的对象和案件。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要坚持经常性排查,主要通过风险评估、每日集中交接班和每周所情动态分析,以及收拘、谈话、提询、会见等日常管理环节,了解被拘留人员基本情况、违法事实、思想动态和基本诉求,采集矛盾要素,发现和掌握矛盾隐患,加强综合分析研判,确定矛盾化解的对象和案件。
三是明确矛盾化解的方式和方法。一是对涉及邻里纠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债务矛盾、婚姻家庭等问题违法的被拘留人员,以拘留所为主导,矛盾化解重在“说理释法”,教育引导,帮助被拘留人员算好“法律账、经济帐、良心账”,剖析违法行为对社会、家庭、个人的危害,以理服人,促进矛盾化解;二是对涉及土地征用、房屋拆迁、上访维权等问题违法的被拘留人员,考虑其部分或全部诉求合理、行为违法的双重属性,要积极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协调有关部门派员来所帮助共同化解矛盾;三是对情绪偏执、易激怒、诉求不合理,但生活确有困难的,及时进行心理干预,加强人性关怀和心理疏导,充分发挥社会力量,纳入社会救助、社团帮助、民间互助范围,帮助解决生活中的困难和问题,化解社会矛盾;四是对情况复杂、仇视社会、抗拒管理、解决问题难度大的被拘留人员,要实行主要领导亲自包抓的工作制度,综合协调各方力量,反复多次调解,最大限度予以化解。
四是巩固矛盾化解成果。各所要严格落实24小时谈话制度和个别谈话不少于2次的教育管理要求,建立健全规范的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规则和工作制度,做到化解工作有记录、有结果、有档案,检查评定有依据。对经过调解,达成和解的,在拘留所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和其他在场人员签订《和解协议书》,将调解对象基本情况、案情、和解内容、履行期限和方式等登记记录,并由主持人、双方当事人及其他参加人签字认定。
五是建立健全矛盾化解基础设施。各所要按照有利工作、安全管理的原则,设立矛盾调解室,面积不小于
六是量化考核推进矛盾化解工作。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纳入拘留所等级考核范围。汉滨区拘留所每月矛盾化解3起,其它各所每月矛盾化解1起。凡是没有建立工作机制开展矛盾化解工作的拘留所不得评为等级拘留所。各所要积极宣传在社会矛盾化解工作中的好经验好做法,以及涌现出的先进事迹。支队将及时刊载各所工作中好的做法和典型经验,相互交流,相互学习,共同提高,促进拘留所社会矛盾化解工作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