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市富硒产业办网站(以下简称“网站”)是市富硒产业办对公众服务的窗口和发布信息的平台。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全体干部职工。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是指在网站上对外发布的文字、图片、数据、音频、视频、链接及其他形式的信息。
第四条 政办科负责依据本办法对网站信息实施发布、维护、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不得发布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等方面的信息。
第六条 网站各栏目发布、转载的有关信息应当依据国家和省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应具有真实性、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和安全性。网站信息来源必须确保来自合法的、正规的渠道。
第八条 网站各栏目信息的采集、更新、报送,实行科室审签负责制。
第九条 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的信息采集、报送工作,要严格按照“谁采集、谁报送、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下属单位要确定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如有人员变动应及时报备政办科。
第十条 涉密信息不得上网发布。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要根据保密相关规定,对报送信息内容进行严格把关,确保报送的信息准确、安全,不得失密、泄密。
第十一条 网站发布信息应严格按照信息发布审核程序进行,未经审核把关的信息不得上网发布。审核程序:
(一)以市富硒产业办名义发布的重要活动、重大政策、政策解读、工作动态、公示公告、领导讲话、会议报道、专题专栏、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调查研究等,由相关科室采写后,经主要领导审核把关,政办科对外发布;
(二)单位制发的可以公开的有关文件,由政办科负责在文件印发后10日内在网站相关栏目对外公开发布,并造册登记;
(三)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提供的信息,由科室负责人初审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四)从其他媒体、组织转载的信息,由科室负责人初审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五)重大突发事件和敏感信息需要发布时,由科室负责人初审后,经主要领导审批发布。
第十二条 网站信息审核内容包括:
(一)是否涉及秘密;
(二)是否符合国家大政方针和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三)是否符合保护知识产权的有关规定;
(四)是否会给其他单位、个人造成危害;
(五)是否有利于全市富硒产业发展的宣传和发展;
(六)当前对外发布是否适宜;
(七)是否属敏感性问题;
(八)信息中的文字、图片、数据是否准确;
(九)其他一些需要根据情况把握的信息。
第十三条 政办科负责对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的信息发布工作进行日常检查、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要把握好信息发布的基调、倾向、角度,突出重点,挖掘亮点,掌握分寸,及时有效。要按照网站信息发布的格式、方式、时限,做好信息的编制和加工,保证信息内容合法、完整、准确、及时。
第十五条 网站发布的信息由政办科统一管理,建立规范的信息发布管理资料,做好信息发布情况的登记、备案、统计等工作。
第十六条 信息的采写发表情况,纳入季度绩效考核内容,作为干部职工季度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
第十七条 网站应充分发挥信息的效用,为各级领导决策、公众办事、宣传推介富硒产业提供及时、有效、精准的信息服务。
第十八条 机关各科室及下属单位应按有关要求及时认真办理网上投诉、举报、咨询、意见和建议。
第十九条 网站管理维护人员应增强密码保护意识,做好网站维护的安全防护工作,妥善保管管理密码, 要做到专人专用,不得在公共场所和互联网上泄露管理密码,要加强网上信息的监控和检测,防止不良信息在网上传播。
第二十条 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不按要求发布、审核、维护、更新信息的,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相应处理。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安康市富硒产业发展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