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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富硒产业办政务信息公开主动公开制度

发布时间:2021-12-28 17:52作者:来源: 【字体:

第一条 为了确保政务信息主动公开工作的有效开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公开范围。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政务信息应当主动公开:

(一)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

(二)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

(三)反映本单位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

(四)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申请行政许可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及办理情况;

(五)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第三条 信息公开方式。通过以下方式公开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

(一)部门网站、微信公众号、新闻发布会等;

(二)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

(三)单位信息公告栏等场所或者设施;

(四)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形式。

第四条 信息公开时限。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信息,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机关各科室制作的政务信息,由政办科统一负责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务信息公开的权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六条 信息公开程序:

(一)根据《条例》界定是否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范围。

(二)属于主动公开政务信息范围的由相应保密机构进行保密审查,经审查属于保密的不公开。

(三)不属于保密范围的,确定其是否需要经过第三方同意,要征求第三方意见的,经过征求,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单位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务信息,可以予以公开。

(四)同意公开的,确定是否需要与其他部门进行协调,要协调的,经协调确定后以适当形式予以公开。

(五)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

第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