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安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市国资委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市国资委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政府信息,是指市国资委在履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并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包括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和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市国资委在职责范围内,按照规定程序,采取有效方式及时主动地向社会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除市国资委依法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市国资委依法向申请人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包括市国资委已确认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和已答复信息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七条 市国资委政办科(党建人事科)负责开展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第八条 市国资委信息公开工作坚持依法、公正、公平、准确、及时、便民的原则。公开的信息不得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不得侵犯企业的合法权益和商业秘密。
第九条 市国资委发布信息涉及其他部门或者企业的,应当与有关部门或者企业及时沟通、确认。
第二章 公开的范围
第十条 市国资委应主动公开以下政府信息:
(一)市国资委职能、领导人员名单及其分工、内部机构设置、职能及联系方式;
(二)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三)市国资委工作动态、市属国有企业动态信息;
(四)机关的财政预算和决算情况、“三公”经费和行政经费使用情况(根据市政府和市财政主管部门部署公开);
(五)人事任免信息;
(六)监管企业名单;
(七)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财务指标、整体运行情况、业绩考核结果等方面的信息;
(八)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
第十一条 除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等特殊需要,向委申请获取市国资委制作或保存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
第十三条 发现虚假或者不完整反映国有资产监管信息的,应当在职责范围内及时发布准确信息予以澄清。
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
第十七条 应当将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在网站公开;同时可以根据需要,通过新媒体、新闻发布会或者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取信息的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九条 向委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采用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提出申请。原则上不接受口头方式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地址、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等。
第二十条 认为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得公开。但是,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
第二十一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在法定答复期限内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履行相应的延期手续,并告知申请人。
第四章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三条 应当按照市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绩效考评。
第二十四条 应当在第二年年初向社会公布市国资委委上一年度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报告。报告的文体形式要符合上级要求。
第二十五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国资委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举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市国资委委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市国资委政办科(党建人事科)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