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安康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安康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安康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等 3 个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委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4 年 3 月 4 日
安康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建立完善以管资本为主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推动市属企业规范投资管理,发挥投资对优化供给结构的关键作用,促进高质量发展,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着力提高投资效益,更好地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等法律法规,参照《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4号)《中央企业境外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第35号)《中央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及《陕西省省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安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投资是指市属企业为做强主业在境内外开展的投资行为,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等。
(一)固定资产投资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建造或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房产、建筑物、设备设施以及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工程或项目等;
(二)股权投资是指企业为参与或控制企业经营活动并以持有一年及以上股权为目的的投资行为,主要包括新设、增资(增持)、参股并购等投资活动,及其他按照市国资委相关制度文件应当纳入股权投资管理的项目类别。
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企业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非主业是指主业以外的其他经营业务。
本办法所称重大投资项目是指市属企业承担的中省市中长期规划重大工程项目、有关部门下达的重点项目,按照企业章程及投资管理制度规定,由董事会研究决定的投资项目。
本办法所称重大前期(谋划储备)项目是指处于前期谋划、研究、论证阶段,对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企业自身发展有较大影响的重大项目;已经依法完成项目建议书批复或取得核准(备案)手续,拟于下一年度开工建设的重大项目。
第四条 市国资委以中省发展战略、全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调整方向为引领,以监管企业发展规划为依据,以引导投资方向、优化资本布局、严格决策程序、规范资本运作、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为重点,依法建立信息对称、权责对等、运行规范、风险防控有力的投资监督管理体系,推动市属企业强化投资行为的全程全面监管。
第五条 市国资委按照以管资本为主、监管与服务相结合的原则,依法依规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主要内容包括:
(一)指导市属企业按照战略定位、发展规划和主责主业,研究国有资本投资方向,制定市属企业投资计划,对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实行备案管理;
(二)制定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分类、分级监管;
(三)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对企业投资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监督检查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的决策、实施情况;
(五)组织开展市属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
(六)对市属企业违规投资经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进行责任追究。
(七)对未按投资计划备案管理进行投资的市属企业领导班子和企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依据相关规定追责问责。
第六条 市属企业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战略引领。贯彻落实新发展理念,服从服务中省发展战略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体现出资人投资意愿,坚持聚焦主业,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加大科技创新投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市属企业布局结构优化,推动企业转型升级和高质量发展。
(二)依法合规。遵守我国和投资所在国(地区)法律法规、商业规则和文化习俗,遵守企业章程及国有资产监管有关制度规定,依法规范履行投资决策程序,切实防范投资风险,维护国有资本安全。
(三)能力匹配。投资规模与企业资本实力、负债水平、融资能力相适应,与企业管理能力、行业经验、人才储备和抗风险能力相匹配。
(四)回报合理。商业性投资项目应当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念,坚持质量第一、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收益水平。公共服务类投资项目,应当在满足社会效益的基础上,兼顾企业经济效益。
第七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的决策主体、执行主体和责任主体,主要职责包括:
(一)制定并执行企业投资管理制度;
(二)制定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
(三)编制并实施企业发展规划和年度投资计划;
(四)开展投资项目的立项审核、可行性研究、审查论证等前期工作;
(五)组织实施项目建设,加强投资项目全过程管理和风险管控;
(六)开展投资统计、分析、审计及后评价工作;
(七)履行投资信息、重要事项报送和配合监督检查义务;
第二章 投资监管体系建设
第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规定,结合实际,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资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及重大投资项目标准;
(二)投资管理部门、职责及管理流程;
(三)投资决策机构、职责及决策程序;
(四)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制度;
(五)投资项目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或投资分析、尽职调查、评估及论证等工作流程和管理制度;
(六)投资信息化管理制度;
(七)投资风险管控制度;
(八)投资项目完成、中止、终止或退出制度;
(九)投资项目审计和后评价制度;
(十)对所出资企业投资活动的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十一)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
(十二)违规投资责任追究制度;
(十三)其他应当纳入投资管理制度体系的内容。
市属企业投资管理制度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市国资委备案。涉及境外投资的市属企业应当参照上述规定,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原则上未制定境外投资管理制度不得开展境外投资。
第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明确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所出资企业的投资权限、决策程序,对投资决策实行统一管理,分类分级向下授权投资决策的企业管理层级原则上不超过两级。境外投资项目的决策,一律不得向下授权或放权。
第十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并优化投资管理信息系统。市国资委建立国资在线监管系统,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月度及年度投资完成情况、重大投资项目实施情况等投资信息进行监测、分析和管理。市属企业建立完善本企业投资管理台账,加强投资基础信息管理,对企业投资计划执行、投资项目实施等情况进行全面全程的动态监控和管理,按要求及时通过国资在线监管平台向市国资委报送投资相关数据材料,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第十一条 市国资委建立完善投资监管联动机制,发挥规划投资、法律合规、财务监督、产权管理、考核分配、资本运营、干部管理、纪检监察、审计巡察等相关监管职能,实现对市属企业投资活动过程监管全覆盖。
第三章 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管理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管要求,制定发布并动态调整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明确市属企业开展投资活动的红线底线要求。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发布的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结合企业经营规模、行业特点等实际情况,制定本企业更为严格、具体的投资项目负面清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十四条 市国资委按照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对市属企业投资进行分类监管:
(一)列入禁止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一律不得投资;
(二)列入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当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
(三)负面清单之外的投资项目,企业按照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决策,市国资委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章 投资事前管理
第一节 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编制年度投资计划,并与企业年度财务预算相衔接。市属企业的投资项目均应当纳入年度投资计划,未纳入年度投资计划的投资项目原则上不得投资,确需增加的投资项目和追加投资的项目,应当对年度投资计划据实调整。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于每年1月31日前将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下一年度投资计划报送市国资委。主要内容包括:
(一)计划投资总体情况;
(二)投资主要方向和目的;
(三)投资规模、资金来源、企业负债率水平及计划投资对企业负债率的影响;
(四)投资结构分析;
(五)重大投资项目情况;
(六)投资回报和风险控制措施;
(七)后评价工作计划;
(八)重大前期(谋划储备)项目情况。
第十七条 市国资委依据全市产业发展实际需要、市属企业投资项目负面清单、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从投资方向、投资规模、投资结构和投资能力等方面,对市属企业年度投资计划进行备案管理,坚持差异化错位发展,避免同质竞争,严控产能过剩行业和低效无效投资。对不符合监管要求的企业年度投资计划,市国资委在收到年度投资计划(含调整计划)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企业反馈意见。市属企业应当根据市国资委意见对年度投资计划进行修改并于20个工作日内报送修改完善后的年度投资计划或补充说明以履行备案程序。
市国资委建立市属企业债务风险管控“特别监管企业”名单,并动态调整。进入名单的企业,其年度投资计划需经市国资委审批后方可实施,且不得因投资推高企业负债率水平。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切实提高年度投资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前瞻性和严谨性。经备案后的年度投资计划不得随意调整,因市场、政策变化等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每年6月、9月可分别调整一次。
年度投资计划调整报告重点说明调整事项的必要性和具体情况,经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送市国资委。
第二节 投资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发展战略和规划,按照市国资委核定的主业及培育发展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方向,选择、确定投资项目,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的研究论证。新投资项目应当深入进行政策、技术、市场、法律、融资、收益、风险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与论证,其中股权投资项目、合资合作类投资项目应当开展必要的尽职调查,并按要求履行资产评估或估值程序。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依法履行重大投资信息告知义务。企业与各级政府(机构)、投资合作方签订战略合作框架、重大投资项目意向协议,以及重大投资项目开工、竣工、投产和其他重要工程关键节点等信息,应当在事前10个工作日通过文件将相关情况报市国资委。投资项目因各种原因造成停工或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等情况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市国资
委;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在按照中省市有关规定报告安全生产行业管理部门的同时,将有关情况同步报市国资委。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的重大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可行性研究并出具报告。由企业自行组织开展项目可行性研究并出具报告的,应当经董事会同意。
市属企业要强化对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论证。组织专家进行审查论证的,外部专家应当达到二分之一以上,专家应当出具审查论证意见,审查论证意见实行署名制;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审查论证的,评审机构应当出具审查论证报告。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查论证意见,作为企业投资项目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二条 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当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之后、实施之前向市国资委报送以下材料:
(一)开展项目投资的报告;
(二)董事会决议;
(三)项目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报告等相关文件;
(四)项目融资方案;
(五)项目风险防控报告;
(六)法律审核意见书;
(七)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三条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从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影响、投资收益、风险防范等方面,对市属企业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向市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项目进行论证。经市国资委审核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两年内未实施的,重新履行审核程序。
第二十四条 已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的特别监管类投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属企业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国资委提出变更申请:
(一)建设地点发生变更的;
(二)投资资金来源、投资规模变化幅度超过审核投资的10%;
(三)需要对项目相关内容进行调整的其他重大情形。
市国资委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意见。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对以下投资项目实行单项备案管理:
(一)市属企业单项投资额超过3亿元(含)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在履行完内部决策程序后、实施前,填写《安康市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单项备案表》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报送相关材料。同时,对于不在范围内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市国
资委将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营状况等,“一企一策”制定并动态调整单项备案管理标准。
市国资委对备案项目材料的完整性、决策程序的规范性等方面进行审查,对有异议的项目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
对通过股权投资获得公司实际控制权 (二)市属企业及其各级子企业设立公司,按照市国资委关的,参照执行。
于对监管企业设立公司实施事前监管的有关要求,报市国资委备案。
市国资委重点从主业方向、必要性、收益水平等方面进行审查,在20个工作日内向企业书面反馈意见。
第二十六条 连续三年盈利的市属企业,在批准的主业范围外,根据落实全市经济发展战略需要和市属企业国有经济布局结构调整方向,可上报拟培育发展1-2个与核心主业相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根据国家最新发布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分类目录》执行)作为培育主业,经市国资委核定同意后,相关领域项目纳入年度投资计划备案管理。培育发展期间视同主业管理,发展成熟后可申请调整为主业。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投资组建基金管理公司、设立基金或向基金出资,应当严格遵守基金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符合企业功能定位和发展战略规划,制定规范基金投资决策、基金管理人选择、对外募集资金和项目投资决策、运营
管理、到期退出等行为的基金投资管理办法。加强对基金投资制度、决策和有关合同的法律审核,切实防范法律风险。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及其子企业(包括所控制的合伙企业)投资上市公司以及参与上市公司的投资活动,应当同时遵守证券监督管理及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三重一大”决策制度要求制定和规范投资事项的决策程序、流程。严把项目立项、考察初审、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审计评估、专家论证、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董事会审议决策等重点环节。企业在研究重大投资事项前应当征求总会计师(财务总监)及法律顾问(首席合规官)意见。不得在投资项目实施后再召开董事会或以传签方式补办董事会决议。
市属企业决策机构对投资项目作出决策,应当形成决策文件,所有参与决策的人员应当在决策文件上签字,所发表意见应当记录存档。
第五章 投资事中管理
第三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市属企业投资“月简报、季分析、年总结”运行统计分析制度,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重大投资项目进展等情况全程跟踪分析,及时发现企业计划执行偏差和投资运行中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第三十一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实施中的重大投资项目不定期随机监督检查,对年度投资计划执行等情况开展中期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执行和效果等情况,对发现的问题进行提示。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对实施、运营中的投资项目进行跟踪分析,针对外部环境和项目情况变化,及时进行再决策。如出现影响投资目的实现的重大不利变化时,应当及时研究启动中止、终止或退出机制。
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再决策,中止、终止或退出项目的原因、造成损失及补救措施等有关情况应当及时报市国资委。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基础信息台账,全面掌握各级子企业投资情况,做好投资统计分析工作,每月5日前(周末及法定节假日顺延)将上月投资完成情况报市国资委。月度投资完成情况主要包括固定资产投资、股权投资、重大投资项目完成情况,以及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部分投资重点行业、区域的企业应当按要求同时报送月度投资分析情况。
第六章 投资事后管理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在年度投资完成后,应当编制年度投资完成情况报告,并于下一年度1月31日前报市国资委,主要内容包括:
(一)年度投资完成总体情况;
(二)年度投资效果分析;
(三)重大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四)投资风险管控情况;
(五)年度投资后评价工作开展及结果运用情况;
(六)重大前期(谋划储备)项目进展情况;
(七)年度投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建议。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是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建立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制度,对投资项目后评价的目的、范围、内容、方法和流程以及后评价人员组成、后评价结果的运用等作出规定。通过项目后评价,完善企业投资决策机制,提高项目成功率和投资收益,总结投资经验和教训,为后续投资活动提供参考,提高投资管理水平。
第三十六条 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投资项目后评价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选择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开展后评价,并向企业通报后评价结果,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企业部分重大投资项目后评价专项报告进行评估,切实强化评价、评估结果运用。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每年应当选择部分已完成的重大项目开展后评价,形成后评价专项报告,以正式文件报市国资委。后评价一般应当在项目完工且正常运营2年后进行,个别投资额较大、回收期长、经济社会效益见效慢的项目,可结合实际适当延期,但原则上不得超过4年。
发生下列情形的必须进行后评价:长期停建、严重超概算超工期、建成后长期亏损或不能正常运营、巡察审计及日常监督检查发现存在严重问题的重大投资项目。
第三十八条市属企业应当加强投资档案管理,做好从投资项目论证决策、建设管理、竣工验收、后评价全过程的资料收集、立卷及存档工作。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开展境内外重大投资项目专项审计,审计的重点包括重大投资项目决策、投资方向、资金使用、投资收益、投资风险管理等方面。
第七章 投资风险管理
第四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投资全过程风险管理体系,将投资风险管理作为企业实施全面风险管理、加强廉洁风险防控的重要内容。规范完善风险评估、风险监测预警和应对机制,强化信息化监控,提升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能力。
鼓励企业依据相关规定创新运用项目跟投、项目收益分红、风险抵押金等市场化方式,强化投资决策责任落实。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指导督促市属企业加强投资风险管理,必要时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市属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进行评价,并及时将评估结果反馈市属企业。相关企业应当按照评价
结果对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健全完善企业投资风险管理体系,提高企业抗风险能力。
第四十二条 市属企业商业性重大投资项目应当积极引入社会各类投资机构参与。对外并购等重大股权投资项目严格执行资产评估管理制度,投资决策前应当由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开展风险评估并出具投资项目风险评估报告。科学研判并购项目价值,做好项目融资、投资、管理、退出全过程研究论证。严控虽符合主业但只扩大规模,不提高技术、效益、品牌影响力、竞争力的并购项目,避免产业链过度延伸和企业规模盲目扩张。
第四十三条 市属企业确需新建、改建、扩建、迁建、购置办公用房的,必须充分论证其必要性、经济性、可行性,统筹考虑企业经营效益水平和资金承受能力,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执行建设标准,严禁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建设。
第四十四条 主业中有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市属企业,严禁开发境外房地产项目,严禁参与多轮竞拍高价拿地,严禁举债购地托市,严禁接盘高风险房地产企业和项目;主业中无房地产开发业务的市属企业,禁止参与非自有土地竞拍、开发,存量商业地产开发项目严禁追加投资,存量土地盘活利用原则上应当与中省市有主业优势的企业合作开发,严防行业投资风险。
第四十五条 主业中有相关金融服务业务的市属企业,要建立健全金融与实业资产风险隔离机制,构建有效风险应对处置机
制;主业中无金融业务的市属企业,严禁投资入股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金融机构。
第八章 境外投资特别规定
第四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国际化发展战略纳入企业整体发展战略,并将境外投资项目纳入企业年度投资计划管理。
第四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与境外投资业务相适应的投资项目决策及相关工作流程,明确各阶段责任部门、职责、完成时限、责任人,重点包括项目机会研究、项目建议书出具、尽职调查、投后管理、项目监督、信息反馈等环节。
第四十八条 市属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应当确保经营活动全流程全方位合规,全面掌握关于市场准入、贸易管制、国家安全审查、行业监管、外汇管理、反垄断、反洗钱、反恐怖融资等方面的具体要求。
第四十九条 市属企业境外投资项目应当引入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以及民间投资机构、国际投资机构、当地投资者入股,发挥各类投资者或机构熟悉项目情况、具有较强投资风险管控能力和公关协调能力等优势,降低境外投资风险。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境外投资决策前风险评估制度,对于境外投资项目,必须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询机构对投资所在国(地区)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市场、政策、法律、汇率和行业
竞争等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充分利用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和商业保险,将保险嵌入企业风险管理机制,按照国际通行规则实施联合保险和再保险,减少风险发生时所带来的损失。
第五十条 列入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市属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在履行企业内部决策程序后、向有关部门首次报送文件前报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市国资委重点审核以下内容:
(一)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企业发展战略规划;
(二)投资项目实施的必要性和对我市及本企业结构转型升级的影响;
(三)是否已进行市场分析和可行性研究(尽职调查);
(四)是否有第三方咨询机构出具的投资项目风险评估防控报告;
(五)是否已履行规范的投资决策程序;
(六)有关协议是否存在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条款;
(七)项目融资方案是否与企业财务承受能力及债务水平相适应;
(八)其他涉及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重要内容。
市国资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有资产监管规定等,从项目风险、股权结构、收益水平、竞争秩序、退出条件等方面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并对有异议的项目在收到相关材料后30个工
作日内向市属企业反馈书面意见。市国资委认为有必要性时,可委托第三方咨询机构对项目进行论证。
第五十一条 已履行出资人审核程序的境外投资计划,在实施前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属企业应当重新履行境外投资计划审核备案:
(一)中省市对外投资和项目管理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且影响到项目的;
(二)投资主体、目的地、投资内容和规模等发生变化的;
(三)项目所在国(地区)出现重大外部风险可能导致项目损失的;
(四)其他可能严重影响项目实施的情形。
第五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积极对接国家境外项目风险监测评估预警综合服务平台,及时获取海外政治变化、安全提醒等预警信息,有效利用国家对海外经济、政治、社会、舆情风险的研判成果,一旦触发项目投资风险预警机制,企业应当及时启动应急处置机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风险。
第五十三条 市属企业应当重视境外项目安全风险防范,加强与国家有关部门和我驻外使(领)馆的联系,建立协调统一、科学规范的安全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体系,有效防范和应对项目面临的系统性风险。市属企业应当树立正确的义利观,坚持互利共赢原则,加强与投资所在国(地区)政府、媒体、企
业、社区等社会各界公共关系建设,积极履行社会责任,注重跨文化融合,营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第九章 责任追究
第五十四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职责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康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市属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责任,实行重大投资决策终身问责。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对执行投资监督管理相关规定工作推进不力、工作要求落实不到位的市属企业,特别是存在计划外项目、新增非主业项目等问题的市属企业,市国资委将采取监管提示、通报、约谈等方式处理,责令限期整改,并将日常投资监管情况及后评价结果纳入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内容,作为干部选拔任用的参考依据。
第五十五条 市国资委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由市国资委责令改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七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于2019年7月印发的《安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安国资发〔2019〕11号)同时废止。此前相关制度办法或文件中关于投资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安康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进一步完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责任,有效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国有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制度的意见》(国办发〔2016〕63 号),依据《中央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实施办法(试行)》(国务院国资委令第 37 号)、《陕西省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陕国资评价发〔2018〕355 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属企业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及其各级全资、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以下简称“责任追究”)是指市属企业在经营管理过程中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在经营投资中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的行为。
前款所称规定,包括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和陕西省、安康市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以及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前款所称未履行职责,是指未在规定期限内或正当合理期限内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不作为、拒绝履行职责、拖延履行职责等;未正确履行职责,是指未按规定以及岗位职责要求,不适当或不完全行使职权、承担责任,一般包括未按程序行使职权、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怠于职权等。
第四条 责任追究工作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违规必究。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按照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等,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企业经营管理相关人员,严格界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严肃追究问责,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二)客观公正、责罚适当。认真贯彻“三个区分开来”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市属企业“三项机制”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充分调查核实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及其造成的损失和影响,既考虑“量”的标准也兼顾“质”的不同,实事求是地确定资产损失程度和责任追究范围,既恰当公正地处理相关责任人,又保护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干事创业的积极性。
(三)分级组织、分类处理。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按照国有资产分级管理要求和干部管理权限,界定责任追究职责,分级分类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按责任性质分别对企业不同层级经营管理人员进行党纪、政务和法律责任追究处理,形成分级分层、有效衔接、上下贯通的责任追究工作体系。
(四)防止损失,归责追究。着眼于有效预防和减少违规经营投资行为,将损失和不良影响降到最低程度,根据企业发生资产损失风险时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相关补救措施主动止损等情形,合法、公正界定责任,适时开展责任追究,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五)惩教结合、纠建并行。在严肃追究违规经营投资责任的同时,加强案例总结和警示教育,发挥震慑作用,推动企业不断完善规章制度,及时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问责长效机制,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
第五条 在责任追究工作过程中,发现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纪或职务违法的问题和线索,应当移送相应的纪检监察机构查处;涉嫌犯罪的,应当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章 责任追究范围
第六条 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至第十七条情形之一,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七条 集团管控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重大经营投资事项,或决定、批准和组织实施的重大经营投资事项违反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以及国家有关规定。
(二)对有关集团掌控的规定未执行或执行不力致使集团发生较大资产损失对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
(三)对集团重大风险隐患、内控缺陷等问题失察,或虽发现但没有及时报告、处理,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四)所属子企业发生重大违纪违法问题,造成重大资产损失且对集团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
(五)对国家有关监管机构就经营投资有关重大问题提出的整改工作要求,拒绝整改、虚假整改、拖延整改等。
(六)未按规定实施投资计划备案管理。
第八条 购销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照规定订立、履行合同,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合同标的价格明显不公允。
(二)未正确履行合同,或无正当理由放弃应得合同利益。
(三)违规开展融资性贸易业务或“空转”、“走单”等虚假贸易业务。
(四)利用关联交易输送利益。
(五)未按照规定进行招标或未执行招标结果。
(六)违反规定提供赊销信用、资质、担保(含抵押、质押等)或预付款项,利用业务预付或物资交易等方式变相融资或投资。
(七)违规开展商品期货、期权等衍生业务。
(八)未按规定对应收款项及时追索或采取有效保全措施等。
第九条 工程承包建设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对合同标的进行调查论证或风险分析。
(二)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未经授权或超越授权投标。
(三)违反规定,无合理商业理由以低于成本的报价中标。
(四)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签订或变更合同。
(五)未按规定程序严格审查,存在重大疏漏。
(六)工程以及工程建设有关的货物、服务未按规定招标或规避招标。
(七)违反规定转包、分包等。
(八)违反合同约定超计价、超进度付款等。
第十条 转让产权、上市公司股权、资产和增资扩股等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授权范围转让。
(二)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违反相关规定。
(三)隐匿应当纳入审计、评估范围的资产,组织提供和披露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财务审计、资产评估鉴证结果、法律意见书等。
(四)未按相关规定执行回避制度。
(五)违反相关规定和公开公平交易原则,低价转让企业产权、上市公司股权和资产等。
(六)未按规定进场交易。
第十一条 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或风险分析。
(二)项目概算未经严格审查,严重偏离实际。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擅自投资。
(四)购建项目未按规定招标,干预、规避或操纵招标。
(五)外部环境或项目本身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未按规定及时调整投资方案并采取止损措施。
(六)擅自变更工程设计、建设内容和追加投资等。
(七)项目管理混乱,致使建设严重拖期、成本明显高于同类项目等。
(八)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二条 投资并购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投资并购未按规定开展尽职调查,或尽职调查未进行风险分析等,存在重大疏漏。
(二)财务审计、资产评估或估值违反相关规定,或投资并购过程中授意、指使中介机构或有关单位出具虚假报告。
(三)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决策未充分考虑重大风险因素,未制定风险防范预案。
(四)违规以各种形式为其他合资合作方提供垫资,或通过高溢价并购等手段向关联方输送利益。
(五)投资合同、协议及标的企业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家利益条款,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六)投资并购后,未按有关工作方案开展整合,致使对标的企业管理失控。
(七)投资参股后未行使股东权利,发生重大变化未及时采取止损措施。
(八)违反合同约定提前支付并购价款等。
(九)违反规定向企业高管及其他特定关系人所有或控制的经济组织投资或者与其共同出资设立经济组织。
(十)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的投资项目。
第十三条 改组改制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决策和审批程序。
(二)未按规定组织开展清产核资、财务审计和资产评估。
(三)故意转移、隐匿国有资产或向中介机构提供虚假信息,授意指使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清产核资、财务审计与资产评估鉴证结果。
(四)将国有资产以明显不公允低价折股、出售或无偿分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五)在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破产重整或清算等改组改制过程中,违反规定、导致发生变相套取、私分国有资产。
(六)未按规定收取国有资产转让价款。
(七)改制后的公司章程等法律文件中存在有损国有权益的条款。
第十四条 资金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违反决策和审批程序或超越权限筹集和使用资金。
(二)设立“小金库”。
(三)违规集资、发行股票(债券)、捐赠、担保、委托理财、拆借资金或开立信用证、办理银行票据。
(四)虚列支出套取资金。
(五)违反规定以个人名义留存资金、收支结算、开立银行账户。
(六)违反规定超发、滥发职工薪酬福利。
(七)因财务内控缺失或未按照财务内控制度执行,发生资金挪用、侵占、盗取、欺诈等。
第十五条 风险管理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履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职责,导致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缺失,内控流程存在重大缺陷。
(二)内控及风险管理制度未执行或执行不力,对经营投资重大风险未能及时分析、识别、评估、预警、应对和报告。
(三)未按规定对企业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和重要决策等进行法律审核,或者虽经法律审核但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采纳正确法律意见。
(四)未执行国有资产监管有关规定,过度负债导致债务危机,危及企业持续经营。
(五)恶意逃废金融债务。
(六)瞒报、漏报、谎报或迟报重大风险及风险损失事件,指使编制虚假财务报告,企业账实严重不符等。
(七)对重大法律纠纷案件处理不当,或者在处理重大法律纠纷案件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谋取私利。
第十六条 境外经营投资方面的责任追究情形:
(一)未按规定建立企业境外投资管理相关制度,导致境外投资管控缺失。
(二)违反规定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禁止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三)违反规定从事非主业投资或开展列入负面清单特别监管类的境外投资项目。
(四)未按规定进行风险评估并采取有效风险防控措施对外投资或承揽境外项目。
(五)违反规定采取不正当经营行为,以及不顾成本和代价进行恶性竞争。
(六)违反本章其他有关规定或存在国家明令禁止的其他境外投资行为的。
第十七条 其他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责任追究情形。
第三章资产损失认定
第十八条 资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是指与相关人员行为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金额及影响。间接损失是指由相关人员行为引发或导致的,除直接损失外,能够确认计量的其他损失金额及影响。
第十九条 资产损失以损失资产价值(以人民币为单位)或者对发生损失企业的影响程度为主要依据,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和重大资产损失。涉及违纪违法和犯罪行为查处的损失标准,遵照相关党内法规和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一般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价值在 100 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 1%以下(孰低认定,下同)。
(二)较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价值在 100 万元及以上至 1000 万元以下,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 1%及以上至 3% 以下。
(三)重大资产损失,是指资产损失价值在 1000 万元及以上,或者占发生损失企业净资产 3%及以上。
第二十条 能够证明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证明材料,均可作为资产损失认定依据。主要包括:
(一)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出具的与资产损失相关的判决、裁定、行政(处罚)决定、专项审计报告等书面文件。
(二)具有相应资质的审计、评估、法律、税务和专业技术鉴定等机构依法出具的专项审计、评估或鉴定报告等。
(三)企业董事会审议通过的经营投资预报损失,企业内部审计确认的资产损失,企业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内部证明材料。
(四)可以认定造成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资产损失金额及影响,可根据上述材料进行综合研判认定。
第二十一条 相关违规经营投资虽尚未形成事实资产损失,但确有证据证明在可预见未来将发生,且能可靠计量资产损失金额的,经中介机构评估可以认定为或有损失,计入资产损失。资产损失金额应当依据有关会计账簿记录,按照会计核算确认的损失分类分项进行确认。未在会计账簿记录或者账面价值与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资产,应当按照市价、重置价值等公允价值认定资产损失金额。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委托贷款、对外担保、股东借款、预付款采购、信用赊销等对外投资信用输出中,没有建立和实施恰当的风险控制审查机制导致较大资产损失或者恶意规避风险控制审查导致资产损失的,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企业发生资产损失导致无法持续经营的,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当认定为重大资产损失。
第二十三条 单笔损失价值预估 100 万元以上的,应当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资产损失事项进行专项审计。
第四章 责任认定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任职期间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以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追究其相应责任;已调任其他岗位或退休的,应当纳入责任追究范围,实行重大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
第二十五条 违规经营投资责任根据工作职责划分为直接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一)直接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其他不良后果起决定性直接作用时应当承担的责任。
(二)主要领导责任是指相关人员在其直接主管(分管)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直接领导责任。
(三)重要领导责任是指企业主要负责人在其工作职责范围内,违反规定,对应管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资产损失或不良后果应当承担的次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六条 企业负责人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直接责任:
(一)本人或与他人共同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二)授意、指使、强令、纵容、包庇下属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和企业内部管理规定。
(三)未经规定程序或超越权限,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四)主持相关会议讨论或以其他方式研究时,在多数人不同意的情况下,直接决定、批准、组织实施重大经济事项。
(五)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制度应作为第一责任人(总负责)的事项、签订的有关目标责任事项或应当履行的其他重要职责,授权(委托)其他领导干部决策且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等。
(六)其他应当承担直接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致使发生本条所列情形的,上级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重大资产损失且对企业生产经营、财务状况产生重大影响的。
(二)多次发生较大、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除上一级企业有关人员外,更高层级企业有关人员也应当承担相应责任的情形包括:
(一)发生违规违纪违法问题,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
(二)在一定时期内多家所属子企业连续集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或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违反规定瞒报、漏报或谎报重大资产损失的,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主管(分管)负责人比照重要领导责任和主要领导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对企业负责人及有关人员比照重要领导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进行责任认定。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以集体决策形式作出违规经营投资的决策或实施其他违规经营投资的行为,造成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应当承担集体责任,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决策人应当承担直接责任,参与决策的其他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因未建立内控制度或内控制度存在重大缺陷,未建立廉洁风险防控制度或廉洁风险防控制度不落实,造成重大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除按照本办法对其他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企业主管(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责任追究中出现责任划分不清或无法清晰认定责任情形的,视同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企业主管(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应当分别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第五章 责任追究处理
第三十二条 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理方式包括组织处理、扣减薪酬、禁入限制、纪律处分、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等,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一)组织处理。包括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责令辞职、免职、撤职等。
(二)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绩效薪酬或任期激励收入,终止或收回中长期激励收益,取消参加中长期激励资格等。
(三)禁入限制。五年内直至终身不得担任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纪律处分。由相应的纪检监察机关依法依规查处。
(五)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发生资产损失,经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除依据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构或司法机关处理外,应当按以下方式处理:
(一)发生一般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管责任人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等处理,可以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以下的绩效薪酬。
(二)发生较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50%—10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5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 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及前一年度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7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7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三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三)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对直接责任人和主要领导责任人给予降职、降级、责令辞职、免职、撤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10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对重要领导责任人给予调离工作岗位、降职、降级、责令辞职、免职、撤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70%—10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7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扣减薪酬应结合企业规模和造成损失与不良影响程度分类处理。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发生资产损失,按照本办法应当追究市属企业有关人员责任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诫勉、停职、调离工作岗位、降职、降级、责令辞职、免职、撤职和禁入限制等处理,同时按照以下标准扣减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 30%-100%的绩效薪酬、扣减和追索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 30%-100%的任期激励收入并延期支付绩效薪酬,终止尚未行使的其他中长期激励权益、上缴责任认定年度(含)前三年的全部中长期激励收益、三至五年内不得参加企业新的中长期激励。
第三十五条 对承担集体责任的市属企业有关经营决策机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等处理;对造成资产损失金额巨大且危及企业生存发展的,或造成其他特别严重不良后果的,按照规定程序予以改组。
第三十六条 责任认定年度是指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有关责任人在责任追究处理年度无任职或任职不满全年的,按照最近一个完整任职年度执行;若无完整任职年度的,参照处理前实际任职月度(不超过 12 个月)执行。
第三十七条 市属企业负责人因违规经营投资受到党纪政务处分的,依照有关规定扣减市属企业负责人薪酬。对同一事件、同一责任人的薪酬扣减和追索,按照党纪处分政务处分、责任追究等扣减薪酬处理的最高标准执行,但不合并使用。
第三十八条 相关责任人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拔、重用;受到调离工作岗位降级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拔;受到责令辞职、免职、撤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安排职务,两年内不得担任高于原任职务层级的职务;同时受到纪律处分的,按照影响期长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违规经营投资未造成资产损失,但造成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经过查证核实和责任认定后,对相关责任人参照本办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责任人从重或加重处罚:
(一)对资产损失频繁发生、金额巨大、后果严重。
(二)屡禁不止、顶风违纪、影响恶劣的。
(三)强迫、唆使违规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
(四)未及时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导致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扩大的。
(五)瞒报、漏报、谎报资产损失的。
(六)拒不配合或干扰、抵制责任追究工作的。
(七)其他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的。
第四十一条 对市属企业经营管理有关人员在企业改革发展中所出现的失误,不属于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不当谋利、主观故意等情形的,根据有关规定和程序予以容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相关责任人从轻或减轻处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以促进企业改革发展稳定或履行企业政治责任、社会责任、经济责任为目标,且个人没有谋取私利的。
(三)党和国家发展政策、党章党规党纪、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等没有明确限制和禁止的。
(四)处置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下,个人或少数人决策,事后及时履行报告程序并得到追认,且不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
(五)及时采取措施减少、挽回损失并消除不良影响的。
(六)主动反映资产损失情况、积极配合责任追究工作,或主动检举其他造成资产损失相关人员,查证属实的。
(七)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理的。
第四十二条 对于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诫勉处理,但是具有本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免除处理。
第四十三条 对违规经营投资有关责任人减轻或免除处理,须由作出处理决定的上一级企业或市国资委批准。
第四十四条 相关责任人已调任、离职或退休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四十五条 相关责任人在责任认定年度已不在本企业领取绩效薪酬的,按离职前一年度全部绩效薪酬及前三年任期激励收入总和计算,参照本办法有关规定追索扣回其薪酬。
第四十六条 对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国有资产损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市属企业董事、监事以及其他有关人员,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规章制度和本办法等对其进行相应处理。
第六章 责任追究工作职责
第四十七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原则上按照国有资本出资关系和干部管理权限,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八条 市国资委在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实施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二)组织开展市属企业发生重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市属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对市属企业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专项检查。
(五)对需要市属企业整改的,督促其落实整改工作要求。
(六)指导、监督、检查市属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七)承办上级交办的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四十九条 市国资委确定专门责任追究机构,受理、办理有关方面按规定程序移交的市属企业及其所属子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有关问题和线索,初步核实后进行分类处置,并采取督办、联合督查、专项核查等方式组织开展有关核查工作,认定相关人员责任,研究提出责任追究的有关意见建议,督促企业整改落实。推动整合监督力量,构建发现问题、推进整改、检查核实、问责追责监督工作闭环。
第五十条 市属企业在责任追究工作中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制定本企业责任追究有关工作制度规定。
(二)组织开展本级企业发生的一般或较大资产损失,二级子企业发生的重大资产损失或产生严重不良后果的较大资产损失,以及涉及二级子企业负责人的责任追究工作。
(三)认为有必要直接组织开展的所属子企业责任追究工作。
(四)按照市国资委要求组织开展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五)指导、监督和检查子企业责任追究相关工作。
(六)其他有关责任追究工作。
第五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相应的职能部门或机构,负责组织开展责任追究有关工作,并做好与企业纪检监察、内部审计机构的协同配合。
第五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责任追究工作报告制度,对较大和重大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时向市国资委书面报告,并按照有关工作要求定期报送责任追究工作开展情况。
第五十三条 经营投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责任追究工作人员与有关事项有利害关系的,有权要求其回避。
(二)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三)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处理决定下达后 15 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单位的上级单位申诉或者申请复查。上级单位复查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五十四条 市属企业未按规定和有关工作职责要求组织开展责任追究工作的,市国资委依据相关规定,对有关市属企业负责人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十五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有关人员,对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等重大违规违纪违法问题,存在应当发现而未发现或发现 敷衍不追、隐匿不报、查处不力等失职渎职行为的,按照管理权限,严格依纪依规追究纪律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查处。
第五十六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经办人,与有关事项或者相关责任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实行回避或者主动回避。
第五十七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负责责任追究工作的经办人员违反工作程序、泄露工作秘密、徇私舞弊,以及协助相关责任人逃避责任,或者收受相关责任人财物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国家监察机关或司法机关处理;其他越权、擅权、渎职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章 责任追究工作程序
第五十八条 开展市属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应当遵循受理、初步核查、分类处置,核查处理和整改等程序。
第五十九条 市国资委受理下列企业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中发现的。
(二)审计、巡视巡察、纪检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移交或报告的。
(三)市属企业报告的。
(四)其他有关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
第六十条 对受理的违规经营投资的问题和线索,及相关证据、材料进行必要的初步核实工作。初步核实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资产损失及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情况。
(二)违规违纪违法的情况。
(三)是否属于责任追究范围。
(四)有关方面处理建议和要求。
第六十一条 初步核实的工作一般应于 30 个工作日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二条 根据初步核实情况,对确有违规违纪违法事实的,按照规定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分类处置,分类处置的主要工作内容包括:
(一)属于市国资委责任追究职责范围内的,由市国资委专门责任追究机构组织实施核查工作。
(二)属于市属企业责任追究职责范围内的,移交和督促相关市属企业进行责任追究。
(三)涉及市管干部的违规经营投资问题线索的,报经市纪委、监委同意后,按要求开展有关核查工作。
(四)属于其他有关部门责任追究职责范围内的,移交有关部门。
(五)涉嫌违纪和违法的问题和线索,移送纪检监察机构。
(六)涉嫌犯罪的问题和线索,移送国家监察机关和司法机关。
第六十三条 市国资委对违规经营投资事项及时组织开展核查工作,核实责任追究情形,确定资产损失程度,查清资产损失原因,认定相应人员责任等。
第六十四条 结合市属企业减少和挽回资产损失工作进展情况,可以适时启动责任追究工作。
第六十五条 核查工作可采取以下工作措施核查取证:
(一)与被核查事项有关的人员谈话,形成核查谈话记录,并要求有关人员作出书面说明。
(二)查阅、复制被核查企业的有关文件会议纪要(记录)、资料、账簿、原始凭证等相关资料。
(三)实地核查企业实物资产等。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对有关问题进行审计、评估或鉴证等。
(五)其他必要的工作措施。
第六十六条 在核查期间,对相关责任人未支付或兑现的绩效薪酬,任期激励收入、中长期激励收益等均应暂停支付或兑现;对有可能影响核查工作顺利开展的相关责任人,可视情况采取停职、调离工作岗位、免职等措施。
第六十七条 在重大违规经营投资事项核查工作中,对确有工作需要,负责核查的部门可提请纪检监察机构提供必要指导支持。
第六十八条 核查工作一般应于 6 个月内完成,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当延长。
第六十九条 核查工作结束后,一般应当在 30 个工作日内,初步认定资产损失的性质、等级、相关责任人和责任性质,并听取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关于核查工作结果的意见,形成资产损失情况核查报告和责任认定报告。
第七十条 市国资委根据核查工作结果,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相关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追究处理,形成处理决定,送达有关企业及被处理人,并对有关企业提出整改要求。涉及市管企业领导人员的,将有关情况和问题报相关机构和部门。
第七十一条 被处理人对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处理决定下达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申诉,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申诉期间不停止原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七十二条 市国资委或市属企业做出处理决定的,被处理人向做出该处理决定的单位申诉;市属企业所属子企业做出处理决定的,向上一级企业申诉。
第七十三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应当自受理申诉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复核,作出维持、撤销或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复核决定,并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人及其所属企业。
第七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整改要求,认真总结吸取教训,制定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内控体系,堵塞经营管理漏洞,建立健全防范经营投资风险的长效机制。
第七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 60 个工作日内,向市国资委报送整改报告及相关材料。
第七十六条 在上述调查处理过程中,发现涉嫌犯罪或者违纪违法情形的,应当中止责任追究程序,按照规定向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相关案宗材料。在司法机关或者纪检监察机 关处理结果下达后 10 个工作日内,恢复本办法规定的责任追究程序。
第七十七条 市国资委和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信息公开规定,逐步向社会公开违规经营投资核查处理情况和有关整改情况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十八条 积极运用信息化手段开展责任追究工作,推进相关数据信息的报送、归集、共享和综合利用,逐步建立违规经营投资损失和责任追究工作信息报送系统、市属企业禁入限制人员信息查询系统等,加大信息化手段在发现问题线索、专项核查、责任追究等方面的运用力度。
第七十九条 企业有关负责人对举报人打击报复的,由市国资委或企业给予通报批评、警告等问责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十条 建立举报奖励机制,对检举、揭发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行为的有功人员,由直接受理实施责任追究的机构给予适当奖励。奖励金额为损失追缴额度的 1%,最高不超过 10 万元。
第八章 附则
第八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细化责任追究的范围、资产损失程度划分标准等,研究制定责任追究相关制度规定,并报市国资委备案。
第八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参照本办法,开展所监管企业违规经营责任追究工作。若有需要,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责任追究相关制度。
第八十三条 国有参股企业责任追究工作,可参照本办法向国有参股企业股东会提请开展责任追究工作。
第八十四条 对发生生产安全、环境污染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另行处理。
第八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市国资委于 2019年 10 月印发的《安康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安国资发〔2019〕16 号)同时废止。
安康市市属企业主责主业动态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推动市属企业聚焦主责主业,加快提升核心竞争力、增强核心功能,坚定不移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安康市属国资国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安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本办法所称主责,是指市属企业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战略定位和所承担的重要使命、重大责任。本办法所称主业,是指市属企业按照主责确定的并经市国资委核定的主要经营业务。
第三条 经核定的主责主业是市国资委对市属企业发展规划、考核评价、改革重组、重大投资、保值增值等事项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 市国资委根据国资监管机构职能定位,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市属企业主业管理办法,明确市属企业主业管理规范,并负责组织实施。
(二)厘清主责功能和主业标准,组织核定市属企业主责主业,对市属企业主责主业发展情况实施监管及动态调整。
(三)引导市属企业围绕主责主业优化资源配置,推动在市属企业间、市属企业内部开展专业化重组整合,放大产业协同发展优势,积极服务产业链,建设培育壮大“链主”企业。
(四)与市属企业主责主业发展相关的其他监管职责。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聚焦主责主业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并根据国资监管要求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订本企业主业目录,报送市国资委核定。
(二)建立健全企业内部主业管理制度,对所出资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坚持履行主责、突出主业、聚焦实业,严控非主业投资,提升主业集中度、发展质量和核心竞争力。
(三)有序推动所属企业实施专业化重组整合与协同发展,推动国有资本向主业领域、优势企业集中,增强集约化管理,避免业务重合和无序竞争,提高国有资本运营效率。
(四)市国资委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 基本原则和核定标准
第六条 市属企业主责主业核定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中省市发展战略和决策部署。市属企业主责主业应符合中省战略决策部署,符合相关产业政策要求,服务国家战略、服务城市发展、服务民计民生,切实发挥国有企业在建设现代化产业体系、构建新发展格局中的科技创新、产业控制、安全支撑作用。
(二)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市属企业主责主业应符合国有经济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方向,致力于壮大实体经济,推动国有资本向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集中,向提供公共服务、应急能力建设和公益性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行业集中,向前瞻性战略性新兴产业集中,坚守主责、做强主业。
(三)有利于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市属企业应以主责为依据,立足现有产业基础和未来转型升级需要,优选具备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具有较强行业竞争力和发展潜力、能有效引领企业高质量发展的业务作为主业。
(四)有利于增强企业核心功能。市属企业主业应与主责联动衔接,能够有效支撑企业重要使命和重大责任,与战略目标和发展措施相匹配,聚焦企业布局的重点领域和发展方向,坚决遏制过度负债堆积与主业无关的资产。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主业核定的标准。
(一)主业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和市国资委及行业发展要求核定。
(二)主业名称原则上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7)、《战略新兴产业分类(2018)》及相关行业分类标准确认,关联度高、协同性强的业务可适当归类。如国家发布新的行业分类标准则从其规定。
(三)主业可分为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两类。其中,核心主业原则上不超过 3 个,培育主业原则上不超过 2 个。鼓励市属企业聚焦优势业务和擅长领域,实施专业化发展。
核心主业是指单项业务板块资产总额、营业收入或利润总额等主要经营指标,原则上至少有一项近三年平均值占企业总量不低于 20%,或已形成较大资产规模、具有持续稳定盈利能力、体现企业核心竞争力、反映企业行业地位、能支撑企业未来长远发展的业务。承担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专项任务的相关业务,盈利能力不作要求。
培育主业是指与企业所处行业有相关性,适应转型升级、
培育新增长点、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等需要,有一定发展基础,但有关经营指标未达到核心主业标准的业务。优先将战略性新兴产业列为培育主业,培育主业原则上不得重复布局其他市属企业的核心主业。严控资产规模较小、盈利能力较弱的企业盲目选育无资本实力、人才储备和管理经验的业务。严控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外的企业将“房地产开发经营”作为培育主业。
第三章核定程序和材料要件
第八条 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的核定程序。
(一)预沟通。市属企业在充分研究论证基础上,提出建议,与市国资委预沟通。
(二)正式申报。市属企业根据预沟通情况形成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并在履行内部决策程序后,书面报送市国资委。
(三)审议确认。市属企业主责主业经市国资委党委(扩大)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后确认。
第九条 市属企业需报送的材料要件。
(一)关于核定主责主业的请示。提出主责建议、制订主业目录并说明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主责主业发展现状及前景、行业对标情况及竞争优劣势分析、发展目标及任务举措,其他业务相关情况等。
(二)经营业务基本情况(包括市属企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在岗职工;各项主业资产总额、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资产、净利润、在岗职工等指标,以及占企业总量的比重)。
(三)董事会决议等市属企业内部决策文件。
(四)其他有必要的其他材料。包括:公司章程、上级批复的组建方案等。
第十条 主责主业动态调整。
(一)市属企业主责主业体现企业战略定位、核心功能和长期发展方向,经核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市国资委可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企业发展阶段,组织市属企业对主责主业进行调整。
(二)对市属企业主业和发展规划实施联动管理,市属企业主业核定后,原则上在五年规划期内不作调整。因主责调整变动或涉及并购重组、重大资产(股权)划转、重要资源整合等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市属企业应在 3 个月内,开展主业调整的研究论证工作;对确需调整主业的,应在重大事项发生后的6个月内,由市属企业研究后向市国资委提出申请并说明理由,按本办法第八条重新履行主业核定程序。市国资委根据国有资本布局安排和市属企业经营发展情况,可要求市属企业调整主业。
(三)培育主业应明确培育目标,经培育达到核心主业要求的,按程序核定为核心主业;经培育未达到培育目标的,市属企业应及时研究提出处置意见。
第十一条 对于新组建的市属企业,应在组建方案中明确主责主业、战略目标及发展举措,作为市国资委开展主责主业管理的依据。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市国资委统筹监管职能,依据《安康市市属国有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加强对市属企业主业发展情况的全程监督,核定后的主业将作为企业投资计划管理主要依据。核心主业、
培育主业以外的投资为非主业投资,原则上国有企业非主业投资规模占年度投资计划比例不超过 10%。
第十三条 市国资委将主责主业发展情况纳入市属企业考核范围,引导企业聚焦主业做强实业,加快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对聚焦主责主业发展取得突出成效或未达预期的,视情况在考核中予以激励或扣分。对于培育周期长,有利于做强做优主业的投入,在考核中降低或豁免短期投资回报要求。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要加强主责主业管理,结合内外部环境变化和发展规划评估,根据核心主业和培育主业发展情况,及时优化完善。
第十五条 市国资委发挥发展规划、综合改革、法律合规、财务预决算、产权管理、考核分配、监督追责等相关监管职能,推动市属企业优化国有资本布局结构,聚焦主责主业实现高质量发展。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及国资监管有关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主责主业管理职责,在经营活动中造成国有资产流失或其他严重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安康市市属企业违规经营投资责任追究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定追责问责。
第五章 企业内部主业管理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主业管理制度,经内部决策程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主业管理制度应与其他管理制度衔接统一,主要内容包括:
(一)核定主业的原则依据、工作程序、决策机构及其职责。
(二)根据主业,对子企业的主要经营活动建立授权、监督与管理制度。
(三)主业发展情况统计分析评估的工作程序、责任部门以及相应的管理体系。
(四)其他应纳入主业管理制度的内容。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负责对子企业实施全面有效的主业管理,参照本办法及市国资委核定的主业对权属企业开展主业核定,二级企业、三级企业的主业核定结果抄送市国资委。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突出主业开展专业化整合,在子企业层面推动一类业务主要由一个子企业专门运营,一个子企业主要经营一类业务,打造专业化子企业。控制非主业资产规模,清理退出不具备竞争优势、缺乏发展潜力的非主业、非优势业务和低效无效资产。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涉及金融企业、上市公司的主责主业管理,有
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各县(市、区)国资监管机构可参照本办法开
展主责主业监管工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