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安康市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属企业:
《安康市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国资委党委会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26 年 5 月 29 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落实中央、省市有关决策部署,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属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市属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参照《陕西省国资委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国资监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企业,是指安康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不含委托其他单位监管的企业)。
第三条 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市属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督促市属企业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督促市属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和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二)督促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责任,将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情况纳入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内容。
(三)参与或组织开展对市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落实各项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
(四)参与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督促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及整改措施。
(五)督促市属企业加强统筹规划,将安全生产纳入企业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安全与健康。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四条 市属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安全生产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市属企业董事长、总经理同为本企业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领导班子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一)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落实本企业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2.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3.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
4.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5.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
预防工作机制,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
产安全事故隐患;
6.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7.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责任。
(二)市属企业分管生产经营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三)市属企业须明确1名分管安全生产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监督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监管领导责任。
(四)市属企业其他班子成员应当按照分工抓好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分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市属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包括:
(一)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机构——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负责统一领导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研究决策企业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安委会主任由企业主要负责人担任。安委会应当建立工作制度和例会制度。
(二)与企业生产经营相适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
市属企业应当明确分管领导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中至少有1名中级工程师及以上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
第七条 市属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可根据企业实际适当增加。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市属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并完善相关奖励、晋升机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应当逐步实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鼓励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能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职能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监督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监督和考核巡查,督促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落实。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分解到相应岗位并监督落实。
第九条 市属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保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员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情况;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建立以及运行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对参股并负有管理职责的企业,市属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与参股企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明确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市属企业委托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由本企业负责。
市属企业各级子企业应当按照以上规定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逐级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安全生产工作基本要求
第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的原则,把安全生产责任有效传导、细化落实到企业生产经营建设全过程的每个层级、每个岗位和每个员工,建立安全生产“层层负责、人人有责、各负其责”的工作体系。
第十二条 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经常深入一线检查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强化安全生产制度执行,带动各级负责人检查、监督和纠正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行为,及时防范化解各类安全风险隐患。
第十三条 市属企业党组织每季度至少专题听取1次安全生产工作情况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工作。
第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牢固树立“零事故、零伤亡”理念,加强安全生产源头治理,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关口前移,制定中长期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企业总体发展战略规划,实现安全生产与改革发展同研究、同部署、同落实。
第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积极推行和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方法、体系等,实现安全生产管理的规范化、标准化、科学化、现代化。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应当包括组织体系、制度体系、责任体系、风险控制体系、教育培训体系、专家支撑体系、监督保证体系等。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运行控制,强化岗位培训、过程督查、总结反馈、持续改进等管理过程,确保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结合行业特点和企业实际,建立健全职业健康管理体系,消除或者减少员工的职业健康安全风险,保障员工职业健康。
第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系,包括预案体系、组织体系、运行机制、支持保障体系等。加强应急预案的编制、评审、培训、演练、修订和应急救援队伍的建设工作,落实应急物资与装备,提高企业有效应对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灾难的应急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建立系统、全面的辨识机制,运用科学、有效的风险评估方法,提升安全风险预判预防能力。健全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和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按安全风险分级采取相应的管控措施,动态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措施和管理方案,全面落实重大危险源安全包保责任制,确保重大危险源始终处于受控状态。
第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采取适当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依法报告。对排查出的隐患要落实治理经费和责任人,按时完成整改。
第二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科学合理安排生产经营活动,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不得违反程序擅自压缩工期、改变技术方案和工艺流程。市属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保证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严格执行《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照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足额提取和使用企业安全生产费用。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的市属企业,应当根据企业实际和可持续发展的需要,从成本(费用)中列支,保证达到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市属企业可以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应当加强安全生产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明确费用投入的项目内容、额度、完成期限、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等,纳入企业财务预算,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从成本(费用)中列支并专项核算。
第二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分层级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第二十三条 市属企业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鼓励市属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属于国家规定的高危行业、领域的企业,应当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二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大力推进“科技兴安”战略,用科技创新赋能安全生产,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安全生产先进技术的推广应用。加快推进高风险企业老旧设施升级改造,推进工业机器人、智能装备在危险工序和环节广泛应用。积极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和手段,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智能化水平。
第二十五条 市属企业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市属企业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禁止使用未经检验合格、无安全保障的特种设备。
第二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和奖惩机制。按年度签订覆盖各层级各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横向到边、纵向到底;明确安全生产职责和年度安全生产重点工作目标任务;开展责任书交底,并进行过程指导、督促,年终对职责履行情况、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进行考核,保证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在作业过程中,各级人员不得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严肃查处每起责任事故,严格追究事故责任人的责任。完善安全生产正向激励机制,加大安全生产奖励力度。安全生产风险较高的企业应当建立过程考核和事故考核相结合的安全生产考核体系。
第二十七条 市属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新闻发布制度和媒体应对工作机制,及时、主动、准确、客观地向新闻媒体公布事故的有关情况,妥善处置相关舆情。
第二十八条 市属企业应当关注员工身体、心理状况,规范员工行为习惯,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心理疏导、精神慰藉,防范员工行为异常导致事故发生。
第二十九条 市属企业应当发挥安全生产工作示范带头作用,企业制定和执行的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标准等应当不低于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三十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并购重组企业安全管理,并购重组前要结合业务类型开展相应安全生产尽职调查,并购重组后要加强安全监管,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
第三十一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承包商安全管理,严格准入资质管理,把承包商和劳务派遣人员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管理体系。禁止使用不具备国家规定资质和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承包商和分包商。
第三十二条 市属企业应当加强境外单位安全生产的统筹管理,将境外单位统一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督促境外单位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应急管理工作。
第四章 安全生产工作报告制度
第三十三条 市属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突发事件后,按规定上报有关部门的同时,应当按以下要求报告市国资委:
(一)境内发生涉嫌安全生产的伤亡事故或灾难,涉事企业应当第一时间报告。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单位负责人报告,以后逐级报告至市国资委。确保事发后 1 小时内报市国资委。
(二)境内由于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公共事件,市属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三)境外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影响较大的事故,事故现场负责人应当第一时间报告。市属企业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市国资委报告。
(四)在市属企业管理的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市属企业作为业主、总承包商、分包商等相关方时应当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报告。
(五)市属企业在接到事故报告或获悉事故信息后,应立即采取电话口头方式首报;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除向市国资委报告外,市属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同时向市国资委主要领导报告事故情况。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十四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政府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调查报告及批复及时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将责任追究落实情况报告市国资委。
第三十五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领导机构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名称、组成人员、职责、工作制度及联系方式向市国资委报告,并及时报送变动情况。
第三十六条 市属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方面的重要活动、重要会议、重大举措和成果、重大问题等重要信息和重要事项,及时报告市国资委。
第五章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与奖惩
第三十七条 市国资委参与市属企业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根据事故调查报告及市委、市政府批复负责落实或者监督对事故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理。
第三十八条 市国资委组织开展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督查,督促市属企业落实安全生产有关规定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市属企业违反本办法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市国资委根据情节轻重采取下发提示函、督办、通报、约谈等措施要求其进行改正。
第三十九条 市国资委配合有关部门对市属企业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举报进行调查,或者责成有关单位进行调查,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有关责任人予以处理。市属企业应当引导员工积极参与安全管理工作,鼓励员工主动发现事故隐患,对报告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给予奖励,奖励支出从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四十条 市国资委建立事故分析、安全风险提示等工作机制,引导市属企业深入剖析事故原因,共同吸取事故教训。市属企业应当建立事故管理制度,深刻吸取企业内部及同行业、领域的事故教训,开展重轻伤事故、未遂事故统计分析工作,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第四十一条 市国资委根据市属企业考核期内发生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认定情况,按有关规定,对市属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结果进行调整。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国资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安康市市属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