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准确把握运用容错错纠错机制,确保容错机制落地生根,汉阴县继出台《汉阴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办法(试行)》后,又于近期研究制订了《汉阴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实施细则》将适用对象、实施主体、工作程序,以及禁止容错滥用的情形更加具体化、规范化,使容错纠错机制具备了可操作性和实用性。
明确适用对象,容错全员覆盖。《实施细则》规定,各镇、县委各部门、县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全县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党员、干部,村(社区)及其“三委”干部,其他党员干部和职工都纳入容错适用范围,容错范围广泛,实现了全员覆盖。
明确实施主体,夯实两个责任。《实施细则》规定,对科级单位和科级党员、干部容错纠错的实施主体是县纪委监察局,对其他党员干部按干部管理权限由各镇纪委和各部门纪委(纪检组)、县纪委派驻纪检组分别实施;容错纠错实施主体难以界定的,由县纪委指定相应纪检机关实施。实施主体层级分明、各负其责,进一步夯实了各级党委、纪委的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明确工作程序,注重工作规范。《实施细则》规定,结合基层纪律审查工作实际,对纪检监察机关尚未立案的,容错按简易程序由调查组实施,按照提出申请、调查认定、结果反馈等程序进行。对纪检监察机关已经立案的,容错按一般程序进行,按照被问责单位或人员提出申请、审理室统一受理、调查组调查核实、纪委(党委)会议研究、实施主体认定结论、容错结果限时反馈、相关组织报送备案等程序实施,每个环节都规定了具体操作流程,规范制定了各种表格样式、文书模板,极具操作性。
禁止容错滥用,确保工作实效。《实施细则》明确,严格把握“三个区分开来”的界限,防止容错滥用,规定了不适用于容错的七种情形:打着改革创新旗号搞劳民伤财的“政绩工程”、“形象工程”的;借干事创业之名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与民争利的;在推动落实政策和工作中不听招呼、盲目蛮干、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失职渎职、为政不为,以及存在影响、干扰、破坏发展环境等行为的;在改革创新中,故意规避制度规定造成工作被动或结果违规的;不积极主动改正错误、纠正失误,不讲科学实际、不循规律后果,急功近利、步步行错或一错再错的;在同一工作、同一问题上重复出现失误或错误的;其他不适用容错的情形。
《汉阴县党政干部容错纠错实施细则(试行)》的出台,为各级容错实施机关提供了规范的操作指南,较好地解决了容错工作无章可循、程序缺失、环节遗漏和过程随意等问题,真正把容错纠错机制用好用实,达到保护改革者、鼓励探索者、宽容失误者、纠正偏差者、警醒违纪者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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