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当前的位置:安康市人民政府 >部门动态 > 正文内容

    安康市政法机关便民利民措施及要求

    作者:佚名 时间:2004-10-27 15:41 来源:本站原创 字号: 打印

    (一)总体要求
    一、落实便民利民措施要充分履行工作职能,强化服务意识,切实从群众利益出发。
    二、执行便民利民措施,要围绕公正、公开、公平,充分体现方便、快捷、高效。
    三、实施便民利民措施,要注意积极引导广大群众增强学法守法的意识。
    四、在执行便民利民措施中,要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认真听取建议意见,不断改进和规范工作,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二)工作要求
    五、公、检、法、司的警务服务、控申、立案、调解等内设机构是便民利民服务的窗口,承担该便民利民措施的具体落实,政工、纪检监察等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和情况反馈。
    六、公、检、法、司便民利民窗口机构和相关机构的工作人员,必须做到热情、耐心、周到、负责。
    七、公、检、法、司便民利民的窗口机构和相关机构,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明确专人专办群众申请事项的责任。
    八、公、检、法、司的窗口机构,要实行公开办事制度,做到办事人员的身份、办理程序、办理的期限、办理的结果四公开。
    九、市委政法委负责全市政法机关便民利民措施的指导、检查工作,并根据各机关贯彻执行情况及时进行总结、宣传和推广。
    十、公、检、法、司各机关的便民利民措施从其公布之日起生效执行。对执行中所遇到的问题,由各制定机关负责解释,报市委政法委备案。

    (三)、措施要求
    一、公安
      (一)、总体要求
      1、公安民警要牢固树立执法为民思想,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服务群众必须做到主动、热情,说话和气,办事公道,坚决杜绝刁难群众和“冷硬横推”现象。
      2、市、县区公安机关应设立警务服务厅,公安派出所设立警务服务室(窗口),方便群众办理证、照手续。
      3、各级公安机关及其执法服务部门应设立警务公开栏,公开办事程序、办理时限、办理结果、收费标准、监督方式等有关事项。直接为群众服务的窗口单位民警一律实行挂牌上岗,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4、各级公安机关实行“首问负责制”。对报警、求助、咨询、投诉和申请,第一个接待的民警即为首问负责人。首问负责人应当向当事人提供热情帮助,属于职责范围的,按规定权限、时限和程序及时处理;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说明原因并告知到相关部门办理。
    5、各级公安机关要认真兑现承诺,对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工作,主管单位应尽快提出解决办法,主动协调解决,不得推诿、延误。
      6、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属公安机关职责范围的事项,符合规定,材料、手续齐全,能当场办结的,必须立即办理;符合规定,但材料、手续不全的,应当场告知需补充的材料和手续,齐全后第二次办结,不让群众跑第三次;不符合规定,不能办理的,应主动说明并做好解释。
      7、各级公安机关要加强与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执法执纪监督员的联系,每半年至少一次登门征求意见,自觉接受监督。对执法执纪监督员提出的意见或建议,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办结,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反馈。
      (二)、报警服务
      8、实行110、119、122报警服务台“三台合一”,一号对外。即将119、122接警台并入110报警服务台,由110报警服务台统一对外受理各种报警救助。在试运行期间,119、122两个特服号码可同时使用,群众拨打任何一个号码,均由110报警服务台集中受理。待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此基本熟悉后,逐步取消119、122两个特服号码,最大程度方便人民群众,提高接处警的效率和质量。
      9、110报警服务台实行24小时值班备勤,随时接受群众报警求助。对危及公共安全、公民人身或者财产安全的紧急报警、求助,城区5分钟内、市郊10分钟内、农村地区尽快到达现场。接到火警后,消防站保护面积在4—7平方公里内的,到达现场时间不超过5分钟,其它地点尽快到达。
      (三)、案件受理
      10、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县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刑侦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尽快破案;发生特大或其他严重影响群众安全感的案件,市级公安机关领导和刑侦部门负责人要亲临现场,组织指挥,尽快破案。
      11、发生命案,凡是杀死1人的案件,县区公安机关的主要领导到达现场;凡是杀死2人以上或碎尸案件,市局分管领导到达现场进行督导;凡是杀死3人以上或跨区域杀人够条件串并案侦查的案件,市局主要领导到达现场督导协调。
      12、各级公安机关在受理刑事案件后,除因侦查工作需要不宜回告或无法取得联系的情形外,在受案后7日内向报案人或当事人回告一次案件办理有关情况。
      13、经济犯罪案件受理后,一般案件20个工作日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重大案件2个月内作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决定,立案后半个月至3个月内办结;重大案件力争在6个月内办结。
      14、对发生的治安案件,及时受理,符合立案条件的,如实立案,尽快查处。符合简易程序处理的,可在查清事实后当场处理,当场未能处理的,3日内处结;适用普通程序处理的,一般在查清事实后5日内作出处理,案情复杂的10日内作出处理,需要有价格鉴证、法医鉴定作为处理依据的,在鉴定结论出具后5日内作出处理。适用听证程序处理的,按有关规定尽快办理。
      (四)、治安管理
    15、对申请在本县区范围内举办参与人数在20人以上3000人以下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且手续齐全的,县区公安局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对申请在本市范围内跨县区举办或参加人数在3000人以上群众性文化体育活动的,市公安局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书面决定。
    16、对申请经营危爆物品的,市、县区公安局凭省主管部门的批准手续在3个工作日内审结,合格的核发许可证件。
      17、对申请办理《特种行业许可证》,且手续齐全的,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合格的3个工作日内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18、对申办《安全技术防范产品生产登记批准书》的,市公安局在接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完成初审。
      (五)、户政管理
    19、2001年1月1日以后,凡属国民教育序列普通高等院校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
      20、凡我市生源,2001年1月1日以后毕业分配至我市以外地区工作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到工作地区,也可以迁回原籍。已经在工作所在地落户的应届大学毕业生可以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籍。
      21、凡2001年1月1日以后到我市以外地区投资、兴办实业的人员,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出的,只要在原迁出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22、2001年1月1日以后,在安康市区落户的高中级专门人才到小城镇或者农村工作的,可以不迁户口;户口已迁出的,只要在原迁出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原迁出地。
      23、凡2003年8月7日以后考取我市普通高等学校、普通中等专业学校的学生,入学时可以自愿选择是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未办理户口迁移的农业户口学生,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以就地办理“农转非”手续。
      24、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含超生、非婚生)的常住户口登记,随父随母自愿选择。由其父(母)持《出生医学证明》到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25、1998年7月22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因非婚生或超生等原因未报户口的,由其父(母)向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经派出所核实后,持《出生医学证明》,可自愿选择在其父(母)户籍所在地派出所直接办理落户手续。
      26、自2003年8月7日起,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出国、出境,一律不注销户口(在国外、境外定居的除外)。已经注销的,仍执行原规定。
      27、自2003年8月7日起,凡我市常住户口人员被判处徒刑、被决定劳动教养,一律不注销户口。已注销的,仍执行原规定。
      28、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60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乡镇,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0日。
      (六)、出入境管理
      29、全面实行公民凭身份证、户口簿按需申领护照。除国家工作人员和法定不准出境的人员外,居民申请办理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免交工作单位或派出所意见,可凭身份证、户口本按需申领《通行证》。
      30、对市内公民出国、出境从事经贸活动和劳务输出的,简化手续。对信誉良好、遵纪守法者第二次申办或签注可直接到市公安局办理。
    31、对在市内居住、做出突出贡献的外籍人士授予中国“绿卡”(在华永久居留资格)。
      32、在安康市有较大投资的外商、外资企业高级管理人员、从事经贸活动的境外人员、及其随行配偶、子女等,可一次性办理与签证期限相同的多次入出境有效的签注和暂住加注。
      33、往来港澳商务签注的范围扩大到市内国营、民营及个体企业的员工。
      34、尽量方便申请人,坚持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审批办结公民申请办理因私出入境证件,对有急事和边远山区的审请人做到随到随办,公民申领的出境证件均可申请特快专递寄送到家。
      35、申请办理《边境通行证》,凭个人身份证,当场办结。
      (七)、交通安全管理
      36、考领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档汽车、轻便摩托车驾驶证的人员年龄上限由现行的60周岁放宽到70周岁。
      37、现役军人、武装警察凭军人、武装警察身份证件和团以上单位出具的有关证明(必须注明出生年月日和申请人实际住址),可以申请考领地方驾驶证。
    38、增加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准驾车型,允许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允许左下肢残疾的人员考领小型、微型自动挡载客汽车驾驶证,申请条件、考试科目和小型汽车相同。
    39、取消营运客车季度检验,实行从注册之日起六年内一年检验一次,超过6年的每半年检验一次。取消驾驶证丢失登报声明和30天后补领的规定,对申请补领的,3日内补发。
    40、暂住人员申请考领驾驶证的,由向其户籍所在地车管所书面发函查询改为网上核对,及时办理。
    41、报考驾驶员,手续齐全、体检合格的,从受理开始,在1个工作日内办结。
      42、小型、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6年以内2年检验一次(包括新注册的车辆),超过6年的1年检验一次,超过15年的每6个月检验一次。
    43、申请办理车辆转籍,部分登记事项不够规范的,由转入地车管所负责更正,不得退档;需要核对有关情况的,只需填写《车辆参数和更证审批表》,由两地车管所内部协调。
      44、车辆号牌号码实行电脑公开自动选号,并可以选择2次。
      45、凡海关进口的车辆和通过国家汽车生产主管部门审查的国产小型属免检范围的,在办理新车注册登记时一律免上检测线检测,并不收取上线检测费用。
      46、办理国产新车注册登记,手续齐全有效、车辆检验合格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驾驶员换证(审验)凡符合条件,手续齐全的,1个工作日内办结。
      47、对于处以5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交通违法行为,当事人对当场处罚无异议的,一律不得扣留非机动车;对运送鲜活物资的车辆驾驶员的违法行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不扣车,依法从快处理。
      48、对未造成公共或他人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直接经济损失3万元以下的单方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处理,及时恢复交通。对事实清楚、因果关系明确、当事人无争议的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可自行协商解决;当事人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执勤交警可直接进行现场调查,当场认定事故责任,当场调解处理,不扣车、不扣证。
      49、对按照普通程序处理的交通事故,具备结案条件的,在第一个工作日内安排调解。
      50、交通事故车辆检验、鉴定结束后,当事人提供有效担保的,24小时内通知当事人领取车辆。对于不能立即放行的载货车辆,当事人要求转运货物的,交警部门协助联系转运货物。
      51、设立车辆驾驶员业务导办岗,引导群众办理车辆挂牌入户、过户、转籍、检验以及驾驶员初学、增驾、复验、补证、转籍、审验等业务;代群众填写表格,协助完善有关手续。设立流动车管所,实行预约上门服务。
      52、市县(区)交警车管部门推进“朝九晚五”工作制,方便边远群众办事。
      53、担负国家重要物资运输的车队,承运方提出申请的,为其提供交通护卫服务。
      54、交警中队应在队址公路两侧双向500米处设置标识牌,注明队名、方位及报警电话,方便群众及时就近报警求助。  
      (八)、消防安全管理
      55、对重点建设项目,公安消防部门优先审核图纸,优先验收及办理相关手续。对建设规模大、周期长的项目,采取分专业分期审核、局部验收和整体验收相结合的方式,并在建设过程中提供消防技术咨询。
      56、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工程设计防火审核的,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8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及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在16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签发《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57、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审核的,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从登记收图之日起,一般工程在8个工作日内、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在16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签发《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意见书》。
      58、对使用功能单一、建筑面积小或火灾危险性小的建筑工程实行简易审批程序,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自登记收图之日起,在5个工作日内审结,并签发《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59、建设单位申办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齐全之日起,在8个工作日内验收,并在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签发《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符合局部消防验收条件的建筑工程,市、县区公安消防部门应按照上述时限办理建筑工程局部消防验收等相关手续。
      60、对申请火灾原因或火灾事故责任重新认定的,受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一般火灾,1个月内作出认定结论,并告知当事人;重大火灾2个月作出认定结论,并告知当事人。
      61、推广在互联网上申报和受理消防行政审批业务。在公安消防部门的受理窗口、互联网站和电话语音咨询系统中公布消防行政审批结果。
      62、公安消防部门设立消防服务热线电话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对消防违法违章行为的举报。凡在市、县区辖区范围内群众举报的消防违法违章行为,县级公安消防部门在24小时内到场进行调查,并在1周内做出答复。
      (九)、互联网安全管理
      63、对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审核的,在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出具审核意见书。其中县级公安消防部门接到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请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消防检查,并出具《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合格的,县级公安机关网络监察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并提出初审意见,上报市公安局;市公安局网络监察部门接报后,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十)、监督、保障措施
      64、对认真执行本规定,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民警,由本级或上级公安机关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予以通报表彰、嘉奖或记功奖励。
      65、对违反本规定的民警,应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分别给予批评、警诫、纪律处分或辞退。
      66、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对违反66条规定的行为,群众可向本级公安机关110投诉,也可向当地公安机关督察、监察部门投诉。公安机关110,督察、监察部门要认真受理群众投诉,督导相关部门及时办理,并在3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告投诉人。投诉无果的,可直接向安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投诉。
    安康市公安局指挥中心投诉电话:0915—3213912
    0915-3237000

    二、检察、
    一、文明接待承诺:对来访、控告、申诉的群众做到热情接待,耐心释疑,细心处理,并实行“首办责任制”。
    二、案件受理承诺:对人民群众的署名举报,做到件件有回音。属于本院管辖的,在一个月内向举报人答复办理情况;非本院管辖的,在七日内告知举报人对线索的分流去向。
    三、文明办案承诺:尊重人权,严禁刑讯逼供,依法保护当事人及其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保障诉讼活动的公正合法。
    四、及时处理承诺:所受理的案件都要在法定期限内办结,对刑事案件杜绝超期羁押。
    五、不越权办案承诺:依法履行职责,禁止插手经济纠纷和越权查办不属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案件。
    六、廉洁办案承诺:严禁吃、拿、卡、要等不良现象,坚决杜绝办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情况的发生。
    七、坚持收支两条线承诺:不违规使用涉案款物,该返还的依法返还,该上缴国库的上缴国库。
    八、树立良好形象承诺:检察人员要衣着整洁,检容端正,语言文明,行为规范,立检为公,执法为民。

    三、法院
    一、发放诉讼指南。中级法院立案庭制定并向诉讼当事人发放诉讼指南,介绍诉讼基本常识和法院审判案件的基本程序,告知诉讼风险,提供不同类型案件的举证指导。
    二、提供柜台式服务。建立审务大厅,立案工作实行柜台式“一条龙”服务,审查登记立案、收费等手续一次性完成。
    三、实施司法救助。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当事人,及时办理诉讼费缓、减、免手续,确保经济困难群众打得起官司。
    四、推行首问负责制。对前来立案或者咨询、询问情况的案件当事人,立案庭应当确定专人全程负责接待、解答,直至当事人满意离开。
    五、落实大信访格局。严格推行大信访格局规定的三级接访制度,落实接访责任。严肃处理拒绝接访或接访敷衍塞责事件。
    六、加强审限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审理期限规定,推行审限跟踪、预警制度,严肃查处超审限责任人,杜绝案件超审限。
    七、开展判后释法活动。案件当庭宣判后,主审法官及合议庭成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对案件判决采信证据的理由、不采信证据的理由、适用的法律条款进行详细解释,并将解释的情况记入笔录。
    八、推行裁判文书附条文制度。审判人员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应当将适用的实体和程序方面的法律条款详细后附于裁判文书。当事人可以拒绝签收没有后附法律条文的裁判文书。
    九、全面开放审判法庭。对于依法应当公开审理的案件,立案庭应当向社会公告,同时简化旁听、采访手续,欢迎群众参加旁听和新闻媒体进行采访。
    十、热情服务群众。法院工作人员对于参加诉讼和来访、咨询的群众要热情接待、语言文明,杜绝简单粗暴、态度蛮横。同时,在立案、信访等部门设置当事人休息席位和饮水等设施。

    四、司法
    一、与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加强调委会建设,对群众要求调处的民间纠纷,做到及时调查,依法调处,并在一个月内调结。
    二、对群众投诉的有关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不严格依法办事的信件,做到及时查证、及时处理,件件有结果、有回复。
    三、法律服务机构一律公开承信服务标准、公开投诉电话,推行社会服务承诺制。
    四、设立“148”法律服务专线,为社会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人员,组织动员律师、法律服务工作者及社会有关人士提供法律帮助。
    六、按照“四严”、“四最”的要求,高标准、高质量地组织一年一度的国家司法考试,并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七、办好法制经纬、法苑、假日说法三大电视、报刊、电台节目及《安康司法网》,围绕市委、市政府重要决策进行广泛、深入的法制宣传,努力提高四大节目的水平。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

    | 责任编辑:lipeng内容纠错 关闭本页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
    切换
    下午好!我是安安
    点击我为您语音播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