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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适应就业形式多样化的要求,保障城镇灵活就业人员的基本医疗需求,建立多层次的医疗保障体系,我市2006年启动的灵活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进展顺利。截至2007年4月底,仅市职介中心办理灵活就业参保人员就达1540余人。
此项医保是针对在本市境内的城镇灵活就业人员设立的,只要是在法定劳动年龄,具有劳动能力的城镇自由职业者、个体经济业主(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其它从业人员,均可在经批准的公共职业服务机构按相关程序申请办理;对国有(集体)企业改制解除、终止劳动关系人员,原单位正在参加医疗保险的,应在解除劳动或终止关系(或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期满)后60天内办理医疗保险接续手续,续保对不实行劳动能力体检程序和参保过渡期的规定,否则不再享受优惠政策;缴费方式按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灵活多样,既可选择全额缴费全部享受型,也可选择住院医疗保险的缴费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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