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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汉滨规范河道采砂行为

    作者:董良军 时间:2004-11-02 09:21 来源:安康日报 字号: 打印

    汉滨区政府日前发出通知,进一步加大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力度,并召集所有采砂船主,重申有关规定。
    汉滨区政府对各相关部门的职责进行明确,规定采砂许可证实行一年一审批,必须在期满30日前向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对任何不符合申请条件和不具备开采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发放许可证。《通知》划分的禁采区有水文监测保护区、河道堤防工程、水源地保护区、军事设施和桥、涵保护区;并确定区境内河道每年6月1日至9月30日为禁采期,禁采区和禁采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河道采砂活动,否则由相关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汉滨区政府要求区河道管理处必须每月进行一次河道采砂检查。凡发现因采砂所形成的河障、坑潭清除回填不及时、不到位而造成伤亡事故的,要责令其停止采砂并从严处罚;对逾期不缴纳或拒不缴纳河道砂石资源费的,要依法予以处理,对情节严重的要交由司法机关依法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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