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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职工只有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等情形下,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该规定有利于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和满足职工住房贷款需要,但少数职工发生特殊困难需要救急时,由于没有明确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问题一直没有得到解决。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更加关注民生,构建和谐安康”的要求,帮助职工克服特殊困难,维护职工最基本的权益,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制定了《安康市家庭生活困难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试行办法》,办法规定,凡属于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的,或连续失业两年以上且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年公布的本市职工最低工资的,或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血亲身患重病、大病的,可以凭有关证明,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其县区管理部门将在3个工作日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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