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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岚皋出台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张毕顺 时间:2017-03-24 09:27 来源:岚皋县 字号: 打印

      日前,岚皋县印发了关于《岚皋县扶贫互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对扶贫互助资金管理、监督检查、考评和奖惩等进行了明确和细化。
      扶贫互助资金是指县财政安排专门用于扶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生产的扶贫专项资金,由县政府统筹、部门具体指导、镇(村)组织实施、村民民主管理,实行民借、民用、民管、民还、民受益。资金来源为县财政专项扶贫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贫困村、贫困户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存入银行的利息;收取占用费用于扩充本金的部分资金;社会无附加条件的捐款;加入互助协会的贫困户交纳的基准互助金。互助资金由各镇财政所代管,互助协会设专账,实行专账核算、专户储存、专款专用,封闭运行,确保资金的安全运行。互助资金使用对象为本村贫困户全体会员,原则上优先考虑有意愿、有项目、有发展能力的贫困户。实行会员联保小组制,以3户为单位设置联保小组,每次借款实行联保小组成员互相担保。担保人承担资金到期归还责任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互助资金使用方式主要有三种:一是借贷给本村会员贫困户发展产业,二是以优先股权的形式扶持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发展;三是借鉴金融扶贫小额信贷方式,用互助资金协会财政注入资金作为担保或风险补偿金,存放在合作金融机构,银行按照1:5的比例进行放大,向互助资金协会会员提供不超过3万元的无抵押、免担保贷款。
      建立健全贫困村互助资金协会监督制约机制。资金投放后,村协会管理机构须对借款项目进行全过程监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挤占、挪用贫困村村级互助资金,如有违反,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规定、法律予以处罚,责任重大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资金每运行一年,由县扶贫、财政部门组织对互助资金使用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综合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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