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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件名称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 公开目录: 市政府文件
    索引号 719776475/2017-0018 公开形式: 主动公开
    公开责任部门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05日
    文号 安政发〔2017〕14号 公开日期: 2017-04-07 16:46
    有效性 有效

    安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康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承诺制度》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安康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承诺制度》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严格遵照执行。

    安康市人民政府
    2017年4月5日

    安康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承诺制度

      第一条  为创新推动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任务落实,推进诚信政府和西北生态经济强市建设,根据省委、省政府追赶超越精神和“三项机制”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部分国有企业,中省驻安各单位。
      第三条  各承诺单位要本着“聚焦重点、自加压力、迎难而上、追赶超越”“质量效益优先”原则,围绕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和《市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重点工作任务,及早谋划承诺工作,确定任务量化、时限明确的承诺内容,并在每年1月底前报送市政府办公室。承诺内容经分管副秘书长、秘书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市长审定同意,由各承诺单位主要负责人公开承诺后组织实施,并纳入市对县区、部门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
      第四条  各承诺单位主要负责人按审定后的承诺内容,通过电视、报纸、广播电台、网站等媒体向社会作出承诺;相关新闻媒体要设置专题栏目,及时刊发、播报公开承诺事项,扩大知晓度,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  各承诺单位要高度重视公开承诺事项推进工作,召开专题会议,逐件制定推进计划,确定责任领导、部门、科室和人员,并将承诺事项概况及安排部署情况以正式文件报市政府督查室。每月底前,各承诺单位要将当月进展情况报送市政府督查室,报送材料必须简明扼要、不漏项,项目类进展情况要说明形象进度,已完成工作要报送印证资料。
      第六条  市政府督查室负责公开承诺事项的督办和通报工作,要充分发挥网络督查平台作用,通过现场督查、联合督查、专项督查、季度点评等方式对承诺事项实行全程跟踪督办,及时、据实、公开通报进展情况。对于社会关注度高的公开承诺事项,市政府督查室要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进行视察;对于连续3个月无进展的公开承诺事项,市监察局要启动行政效能督查;视察或行政效能督查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公开,广泛接受群众监督和评议。每年底,市政府督查室要对公开承诺事项完成情况进行督查,并结合全年问责情况形成督查意见报市考核办,市考核办根据督查意见进行考核、赋分。
      第七条  市政府分管副市长定期听取分管部门公开承诺事项完成情况汇报,研究解决公开承诺事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对确因客观原因难以完成的公开承诺事项,可对进度要求和完成时限进行调整;对未完成且未经市政府同意调整的公开承诺事项,承诺单位要在市级媒体上向社会作出说明。
      第八条  对公开承诺事项不重视、措施不力、推进缓慢或不按期报送进展情况、虚报瞒报的承诺单位,市政府将根据《安康市人民政府重点工作公开承诺事项问效问责办法》进行问责;对公开承诺事项推进过程中存在的不作为、慢作为、失职渎职等行为,市监察局将严格按照《安康市国家公职人员“为政不为”行为问责实施办法》《安康市行政效能监察工作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九条  对于全面完成公开承诺事项、社会反响好的承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根据“三项机制”相关要求进行鼓励激励,市级媒体将其作为抓落实典型进行宣传报道。
      第十条  本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文PDF原文:安政发〔2017〕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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