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加快法治政府建设,近日,安康市修订完善了《安康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修订后的工作规则共16条,主要对以下几方面作出规定:
一是设立了政府法律顾问组。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组办公室,市法制办承担办公室的日常工作,负责提出聘请、解聘政府法律顾问的方案,报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负责政府法律顾问的日常管理、联络、协调、考核工作;负责对全市法律顾问工作进行指导。
二是明确了法律顾问的工作职责。政府法律顾问应承担以下工作职责:(一)参与研究政府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向政府提出完善制度和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二)为政府的重大决策、信访事项、行政复议案件、行政赔偿案件及其他法律事务提供法律意见和建议;(三)对政府立法和规范性文件进行研究,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四)对重要经济项目、资产处置、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社会公共事件等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五)参加重大项目的谈判、合同和协议的审查、签订等工作;(六)应邀参与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并对行政执法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七)根据政府委托,承担民事、行政诉讼、仲裁、调解等案件的代理工作。
三是强调了政府法律顾问应当遵守的规定。(一)按要求参加或者列席政府召开的有关会议;(二)保守在工作中接触到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不应公开的信息;(三)不得以政府或政府法律顾问名义从事与委托事项无关的任何活动;(四)在诉讼、仲裁或非诉讼活动中不得接受其他当事人的委托,办理与政府有直接利害冲突的法律事务;(五)不得利用法律服务工作便利为本人或者他人直接或间接谋取不正当利益;(六)不得从事其他损害政府利益或者形象的活动。
四是建立法律顾问动态管理模式。规定聘任期间因自身原因,不宜担任法律顾问的,应当主动辞去法律顾问。如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职业道德、执业纪律受到刑事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或者被注销、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无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或者履行职责过程中存在重大失误的;违反规则第十条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报请市政府批准后予以解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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