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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石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依据新《环保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之规定,对石泉某公司污水处理设备操作员蒋某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处罚。这是新《环保法》颁布实施以来,石泉县查处的首例环境违法行为行政拘留案件。
今年8月11日,安康市环境执法交叉检查组、石泉县环保局和石泉县公安局治安大队对该公司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副产品加工车间污水治理设施未运行,副产品生产废水未经处理通过私设挡板溢流至厂区雨水沟后外排至市政生活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当即对污水排放口位置采集了水样。经第三方监测公司监测,3个排放口排放出的污水超过了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随后,县环保局对该公司立案调查,并将该案件移送治安大队。
石泉县将在保持对环境违法行为露头即打的高压震慑态势,铁腕治污,严厉打击违反环保法律法规、顶风作案的违法企业,进一步强化环保、公安联合执法机制,加大查处力度、实时曝光违法行为等措施,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推动石泉县环境质量持续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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