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价检处〔2017〕3号
当事人:安康市宝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略
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省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针对电信企业涉嫌违规收费线索进行核实调查的函》交办,我局依法于2017年7月11日至7月17日对你单位高于政府定价对电信企业违规收费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价格违法的事实及本机关处理决定如下:
一、价格违法事实
经检查你单位违反《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131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销售电价的通知》(陕价商发〔2016〕56号)、《陕西省物价局关于陕西电网2017-2019年输配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商发〔2017〕3号)和《陕西省物价局、陕西省通信管理局关于规范通信基础设施建设中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陕价服发〔2017〕59号)文件规定,对进入小区的电信企业通信设施用电电费按照1.5元/度的标准收取电费 :
1.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对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安康市分公司在宝业御公馆小区通信设施用电按照1.5元/度的标准收8000度,收取电费12000元;
2.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对中国移动集团陕西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在宝业御公馆小区通信设施用电按照1.5元/度的标准收取17190度,收取电费25785元;
3.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对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安康分公司在宝业御公馆小区通信设施用电按照1.5元/度的标准收取18028度,收取电费27042元。
以上共计收取通信设施用电43218度,执行电价标准为1.5元/度,收取电费64827元。根据《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调整陕西电网电力价格的通知》(陕价商发〔2015〕131号)规定,不满1千伏一般工商业电价为0.8134元,你公司对御公馆小区内其他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电价为1元/度,其中含0.1866元/度电费公摊。扣除电费公摊,你单位对小区通信设施用电执行电价为1.3134元/度,超过政府定价0.5元/度。2016年1月至2017年5月期间,你单位共计对通信企业通信设施用电超收电费21609元。
以上事实有《检查登记表》,《检查明细表》,《调查询问笔录》和《营业执照》、收费票据、《供电协议》等资料的复印件为证。
二、行政处罚依据 本机关认为,你单位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所列的价格违法行为。
三、行政处罚决定
我局于2017年9月6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物价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安价检告〔2017〕3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新的陈述、申辩。我局于2017年9月12日向你单位送达了《安康市物价局责令退款通知书》(安价检退〔2017〕2号),你单位于2017年9月22日向我局提交退款情况及退款清单,已按照要求退款21609元。
鉴于你单位能积极配合价格执法检查工作,按要求退还全部违法所得,从轻处罚能起到教育作用,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从轻处罚。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四十一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第(二)项、第十六条第一、二款,国家发改委印发的《规范价格行政处罚权的若干规定》第七条第(四)项、第十一条第三款和第十二条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依法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一)责令你单位立即改正上述价格违法行为;(二)罚款5000元。
四、相关事项
你单位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应持陕西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将罚款5000元如数上缴国库。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你单位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陕西省物价局或者安康市人民政府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安康市物价局
2016年10月9日